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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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与实践源远流长,影响广泛。本文将公司的本质与公司社会责任联系起来,从公司的本质这一视角,通过利益相关者理论界定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说明公司在特定时段会成为特定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上的实施途径得以显现。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的本质 利益相关者理论
近几年来,陆续发生了特氟龙、肯德基苏丹红、石蜡油、安徽毒奶粉以及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使得人心惶惶的同時,也引起了学界对于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缺失现象的思考。虽然以追求食品绝对安全为目标,会使公司的生产成本相对较高,但是食品产品直接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稍有差池都会对消费者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保证所提供产品的安全是公司应尽的社会责任。
近来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类认识进步,各个国家对于环境保护、能源利用、劳工权益等问题日益重视,也促使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在各个国家升温。各国都渴望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实行来约束、要求企业除追求利润之外的一些行为,进而确保环境的有效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劳工权益的合法保障,以达到环境、资源与人类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人本和谐。
纵观公司法(学) 的历史发展进程,“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项特别深邃而广博的议题可谓是源远流长的,它不但在法律之外与管理学、经济学、哲学等学科同样关系密切,而且即便是在法律内部也牵涉到不同的部门法甚至是公司法之内的多个研究领域。同时,公司社会责任虽然与法人本质论有密不可分的关联,但这种关系却总是被人们做单向度理解,不够注重公司社会责任及法人本质的双向度沟通,并从法人本质的视角出发思考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机制。本文希望在回顾和反思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于公司本质问题的学术思想的基础上,加深对公司本质的理解,并由此探索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机制。
一、公司与公司社会责任
对公司本质的定位将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社会责任在基础理论上的说服力和可行性。在公司法上谈公司社会责任,就意味着明确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那必然绕不开公司的本质这一基础问题;相反,界定公司本质往往成为疏通公司社会责任所面临的障碍以走出困境的出路。
公司作为组织体只是一个法律上的空壳,经与各类利害关系者的结合,在公司的内外部建立了各种经济、法律关系。公司之所以称其为独立的组织体,就是因为公司具有超脱于各利益相关者之外的价值,绝非是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总和或总称。从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来说,在正常营运阶段,公司会保持以股东的利益为中心;股东作为剩余利益索取人,他们的利益有保障了,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没有问题。劳动关系紧张时,经过法院判决,公司要对雇员做出补偿等行为时,公司实际上已经成了雇员获得利益保障的载体。当公司限于财务困难时期,董事负义务的对象就从股东转向了公司的债权人,公司自然就成了表彰债权人利益的主体。
因此,公司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形态,一经成立就与内、外部的多种“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 群体形成多种关系,“正确处理股东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企业社会责任法运动的重点”。而且公司经营规模越大,受众面越广,则其影响程度越深。国家为了控制公司的不当行为,保护与公司相关的一些群的利益,在公司法之外还制定了各类有关的法律,例如竞争法、劳动法、产品责任法、债权法、环境法、消保法等。通过众多法律的综合运作,公司的行为被有效地纳入相应的规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防阻公司滥用其庞大经济力量和社会影响力对利益相关者群体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障
由公司社会责任角度来看,与公司关系密切的诸多利益相关者经由上述法律得到了相当的保障,对应于公司言之,就意味着公司不得违反这些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否则就会引起对应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公司实际上承担着在法定情形下保持“消极不作为”的义务,顺理成章地,该“消极不作为”义务在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架设起了法规范意义上的沟通关系。这其实是从公司社会责任如何在一个广阔的法秩序内予以落实的层面进行的制度安排,有其框架性的实践价值,堪称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个相对宏观面向的观瞻。卡罗尔(Caroll) 在整合前人成果基础上,又把公司社会责任细致地划分为四个层次分别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决定的责任(慈善责任)。相较而言,前文所言的公司社会责任只是最低限度的责任,但同时这种责任在定位上又是法律责任,表述了法律在实践公司社会责任上保留的逻辑底线。
公司可以作为多种利益团体的代表,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社区等等。尽管这些群体混杂在一起,但对居于经营管理地位的董事来说 这些群体的利益在不同的阶段或时期都有其不同的分量,那么公司在某一特定的时段便可能更多地是以某一群体的代言人身份出现。在公司法的有关内容不济的场合,法院在此情形下当然也就可以援引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于是该当其他法律自然也构成了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组成部分。于特定时刻,公司社会责任就开始由纯粹的理念转入实践领域。首先从公司法出发,根据不同利益相关者身份及具体情势,进而引发了相关的各种法律的适用问题。
由此,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领域发生联系的机制显现出来,描述了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层面的运行轨迹。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视为一个相关联的法律意义联合体,不同的具体问题或者时点会引致对不同对象给予不同法律和相同法律不同程度的司法适用。通过这样看待公司的社会责任,为重新厘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机制提供了一个法制分析框架,有益于依此将公司社会责任纳入现实的轨道。同时,自公司社会责任实施的视角反观公司的实质,也可以发现法人组织体可以在特定时段内含其特殊的意蕴,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余波未平的大环境下审视这个问题,更凸显了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之可能及广度。
三、法律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 三鹿奶粉发现三聚氰胺后,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的奶粉进行了三聚氰胺的专项检查,竟然有包括伊利、蒙牛在内的22家婴幼儿奶粉检出三聚氰胺。在原奶中加入三聚氰胺的经营者固然有责任,但是奶粉厂商也同样没有尽到检测、质量监控的责任。从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问题普遍存在,在该事件中主要表现为公司对消费者没有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
要推动我国公司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体系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虽然我们无法彻底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但是光靠企业道德意识的提高是不实际的。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强制企业履行。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新《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一套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例如,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工董事制度与职工监事制度。就职工监事制度而言,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
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治理、运营、重组等各个环节的适用与解释应当始终弘扬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例如,应当授权董事会决策( 包括制定反收购措施) 时考虑并增进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利益。又如,根据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理念,公司维持原则应当得到充分尊重。法院在公司解散诉讼、公司破产诉讼、公司设立无效诉讼中要尽量维持公司的生命力。前述的制度设计仅限于对公司法方面的分析,它只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典型,我们也可以从劳动法、税法等其他部门法角度进行分析,并作出制度设计,促进我国法制的和谐发展。当然,简单的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司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法律制度最终被接受、认可和遵守的根本理由在于它能够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最终能够给交易各方带来相对原来状态的更高收益。
参考文献:
[1]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J].北大商业评论.2007年.
[2]张霞,蔺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J].商场现代化.2007年12月(上旬刊)總第523期P133.
作者简介:黄溢(1987.3-),女,汉族,四川人,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单位运营总监,研究方向:工商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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