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分红纳税筹划及其风险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对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规定不同,导致企业身份的股东和自然人身份的股东在收到股息、红利时,所需承担的所得税率有差异。本文通过实例来探讨不同身份对股东所得税负的影响,并利用企业生命周期来分析股东对身份的选择,探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选择及其风险。
【关键词】所得税纳税筹划企业生命周期风险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对各项税费收入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直接影响到每个居民的个人所得,如何利用好国家的税收法规,对所得进行合理筹划,在尊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达到合法减轻税负的效果,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不同身份的股东在取得分红时的税负差异
1,法律规定
在我国,居民企业身份的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在取得境内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在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时,所承担的税负是存在差异的,因此我们可以对居民个人所得进行纳税筹划,在合法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本文通过两个实例,来探讨股东身份的不同对纳税金额的影响。
2,案例分析
案例1:M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家股份制制造业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共有甲、乙两名股东,其中甲股东为居民企业,占股60%,乙股东为自然人,占股40%。2018年M公司税后净利润为6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发放现金股利500万元。最近五年M公司均采用的高股利分配政策。
纳税分析:甲股东所得红利=500万元×60%=3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对该笔红利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甲股东实际获得的红利为300万元。
乙股东所得红利=500万元×40%=200万元
乙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0万元×20%=40万元
乙股东实际获得红利=200万元-40万元=160万元
倘若乙股东注册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丙公司的名义拥有M公司这40%的股份,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则丙公司在取得这200万分红款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暂时避免了40万元所得税款的支出。
案例中乙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丙→M公司的这种做法,就是目前个人所得税筹划中常用的一种股权架构模型,自然人通过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对居民企业间接持股,在获取股息、红利时可以暂时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股权架构只是暂时避免了所得税支出,减少了现金流的流出,从长远来看可能会使税负增加。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转让股权时,对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即为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转让股权时所得税税率为20%,比企业要低5个百分点。这就造成采用股权架构模型在转让股权时税负反而增加的现象,因此,是否采用股权架构模型进行税务筹划,以及在何种情况采用,就值得进一步探讨。
案例1中,M公司为制造业企业,该行业企业的价值一般情况下增长幅度比较平缓,且该公司近5年都采取了高股利分配政策,因此乙股东适宜设计中间层企业间接持有该公司股份,因为每年收到红利时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由于M公司后续价值稳定,因此后续转让所得金额不会太大,即使自然人转让股权所得的税负比居民企业要高5%,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案例2:R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物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9月30日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价每股一元。2019年11月18日,该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45元。
对于R公司,刚刚上市说明该公司很可能处于成长期,这个阶段的公司正需要大量资金进行生产建设和业务扩张,基本不会采取高股利分配政策。自上市后R公司价值已增长近45倍,后续很可能会继续增长。对于这样的公司,适宜采用自然人股东的身份持股,这样在转让股份时缴纳的所得税比居民企业股东要低。
三、企业生命周期与个税筹划选择
企业生命周期是根据企业的发展与成长轨迹,将企业整个存续期间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企业的战略选择是不一样的,因而所采用的股利分配方式和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导入期和成长期的企业因为前期固定资产的投入和企业的扩张,往往需要筹集大量的资金来促进发展,基本不会采取高股利分配政策,但是企业价值会快速增长。成熟期的企业发展已趋于稳定,每年收益和企业价值处于稳步增长阶段,企业往往会根据股东需求选择股利分配方式。衰退期的企业因为不需要进行投资和再发展,往往会留存大量的现金,很可能会采取高股利分配政策。
在考虑企业生命周期的同时,还可以用行业类别来进行辅助分析。相对而言,传统行业更侧重于长期而稳健的发展,其企业价值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张而增加,为了使股东群体保持稳定,让那些依靠股息和红利过日子的股东继续持有本公司股票,这类企业通常会发放一定数量的股息和红利。而高新技术行业企业的价值波动性比较大,这类企业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类型,适合培育成功后获取转让价值,就如科创板的大多数企业,成功上市后市值立马增长几十倍。
将企业生命周期和行业类别结合起来,可以大致判断是否采用中间层架构的方式进行个税筹划。详细分类如下图:
对于传统产业中正处于成熟期和衰退期的企业,适合采用设置中间层的架构方式间接持有股份,因为这样的公司整体价值已趋于稳定,且能够持续分红。对于成长期和发展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则适合采取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投资方式,因为这类公司基本不会进行高比例分红,且价值增长很快。对于S1和S4区域,则需要根据被投资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四、设计中间层间接持股的个税筹划风险
一般而言,只有当中间层间接持股方式获得的收益明显高于自然人身份持股时,才会进行税务筹划,因为纳税筹划会产生一系列风险,主要表现在监管风险和实施风险。
1、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受到的监管风险。相对于自然人而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受到的监管更多更严,主要表現在: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应一次性足额缴纳,且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每年度末编制财务报表并报送事务所审计。⑶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收支无法与股东本人的收支明确区分时,股东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监管越多则意味着承担的风险越高,若不能妥善应对监管风险,则税务筹划很可能失败。
2、纳税筹划实施中的风险。实施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风险,如:成功避税可能引起收入差距,从而遭到别人举报,虽然该纳税筹划是合法的,但若因为举报带来一系列检查,则会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另外,纳税筹划涉及到财务和法律两方面内容,若实施人员主观性过强,对法律的某些条例理解过于片面,无法进行正确的财务处理,则会导致实施结果与纳税筹划初衷相偏离的结果。
所以,在选择是否设计中间层企业间接持有股份时,需要综合考虑被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的风险应对能力,然后做出合理选择。
参考文献:
[1]王利娜,张伟.股东身份选择与居民企业取得分红税务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9(6).
[2]候力纲,沈嘉诚.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及其风险研究--以XY科技公司为例.【J】会计之友,2019(5).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51337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