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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中贫困户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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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以博弈论视角,从贫困户入手,思考贫困户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博弈关系,即贫困户与非贫困户、贫困户与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贫困户与上级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以博弈论的方法分析精准扶贫执行过程中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原因,提出上级政府需将地方政府的脱贫成果纳入其政绩考核范围之内,并且需要赋予较大权重;制定规则时要注意刚性与柔性相结合。
  关键词:精准扶贫 贫困户 利益相关者 博弈分析
  一、精准扶贫中贫困户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总论
  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众多利益相关方,为了分析简化起见,我们将其分为贫困户、非贫困户、贫困地区地方政府、上级政府(指代中央政府、省及地方政府、市政府等)。这些利益相关方各自拥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短期目标、长期目标等。当这些目标不一致时,在精准扶贫过程中,贫困户将与各利益相关方产生矛盾甚至冲突。
  二、精准扶贫中贫困户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分论
  (一)贫困户与非贫困户的博弈
  在精准扶贫过程中,精准识别是一项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成败。因此,我们对贫困户识别过程中的博弈做以下假定:
  1.博弈的各参与方都是理性人,将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精准扶贫过程中扶贫形式多样,但是本文简化为发放扶贫资金。
  3.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都希望得到地方政府的扶贫资金。
  4.各方为了获得扶贫资金将做出努力的成本是C,将获得的效用是U(U>C)。
  因此贫困户与非贫困户的支付矩阵可以表示为以下两种形式,第一个是信息不完全的情况,第二个是信息完全的情况。当政府不能准确识别贫困户和非贫困户时,如表1所示:
  但是当政府可以准确的判断出哪些是真正的贫困户,哪些不是贫困户时,如表2所示:
  以上表格的共同点:当贫困户和非贫困户都不争取贫困救济的时候,地方政府可以识别出贫困户,此时贫困户的效用是U,非贫困户的效用是0;当贫困户争取,非贫困不争取的时候,贫困户的效用是U-C,非贫困户的效用是0;当贫困户不争取,非贫困户争取的时候,贫困户的效用是0,非贫困户的效用是U-C。
  在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即:政府非常清楚哪些人是贫困户,哪些人是非贫困户;贫困户非常清楚自己是贫困户,也非常清楚哪些人不是贫困户;非贫困户也非常清楚自己是非贫困户,哪些人才是真正的贫困户。在这种情况下,当非贫困户争取的时候,只能得到(-C)的效用,因此他会选择不争取,效用为(0)。当贫困户争取的时候,他会得到(U-C),而他不争取则会得到(U),因此,他会选择不争取。当双方都不争取的时候,贫困户将会得到效用(U),非贫困户会得到(0)。这将是在完全信息博弈中唯一的一个“纳什均衡”(U,0),也是我们最期望在现实中看到的均衡结果。
  然而,完全信息在现实中是很难实现的,无论是贫困户还是非贫困户,一般只有当事人最清楚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贫困状况,对别人的经济情况并不会完全了解,而地方政府也不能完全了解贫困户或者非贫困户真实的情况,这里就存在信息不对称。我们假定,由于政府不了解真實情况,而非贫困户为了得到贫困救济将会选择刻意隐瞒某些情况以去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当双方都不争取的时候,贫困户将会得到的效用(U),非贫困户得到效用(0)。然而,这并不是一个“纳什均衡”,非贫困户在争取的情况下可以得到(U-C),因此他会选择争取。当非贫困户选择争取的时候,贫困户的最优策略也是争取,此时达到“纳什均衡”,双方都得到(U-C)。在现实中,非贫困者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将有动力通过采用某些非法手段,通过隐藏、篡改信息将自己伪装为贫困者,骗取贫困补助资金。
  政策启示:政府需要制定一套公平、公开、透明的贫困户识别机制和方法。以上分析结论的得出建立在贫困户、非贫困户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之上。由于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在填报信息时,信息繁杂众多,很难从这海量的信息中分辨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且,由于非贫困户在争取得到扶贫资金和他付出的成本相减后总收益为正。如果可以设立一套完整有效、严格执行的惩罚体系,对于某些采用不正当手段,隐瞒、谎报真实收入,恶意骗取扶贫资金的行为,进行数额巨大的财务处罚。同时还需要对这一机制进行广泛宣传,预先起到一个震慑效果,可以有效减少非贫困户领取扶困资金而贫困户仍旧贫困的情况发生。
  (二)贫困户与贫困地区地方政府的博弈
  当地方政府识别出贫困户后,便要进行扶贫工作的展开,在这一过程中贫困户与贫困地区地方政府又产生了博弈。我们做以下假设:
  1.参与各方都是理性人,将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贫困户将会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假设其支付矩阵如表3:
  由该支付矩阵我们可知,当贫困户积极脱贫时,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是不监督;当贫困户消极脱贫时,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是监督;当地方政府选择监督的时候,贫困户的最优策略是积极脱贫;当地方政府选择不监督的时候,贫困户的最优策略是消极脱贫,由此可知,在这个博弈中,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但是,它存在着“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假设贫困户以P的概率选择积极脱贫,以1-P的概率选择消极脱贫;地方政府以Q的概率选择监督,以1-Q的概率选择不监督,则:
  以上分析可知,当贫困户以大于1/2的概率选择积极脱贫的时候,地方政府以3/4的概率选择不监督。这样相较于纯策略的监督或者不监督效果要更好,因为在实际中贫困户和地方政府实际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当贫困户观察到地方政府不监督后,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选择消极脱贫。而如果政府是否监督的行为是不可观测的,这就变成了一个不对称信息模型。政府应该提前制定规则,惩罚消极脱贫、以逸待劳的行为,那么贫苦户将会选择积极脱贫,也将会为政府省下很多监督成本。   政策启示:政府需要加大对贫苦地区的教育资源投入。贫困户在教育、知识背景等不足的情况下更容易做出一些短视的行为。例如当贫困户得知一旦他们收入提高、不符合贫困户标准将会失去贫苦资助时,很可能会选择消极脱贫,以此来不断获得扶贫资金。所以,要从思想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从教育抓起。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着重于贫困地区成年劳动力的技能型教育。目前我们很多的贫困人口即使离开了土地,但由于缺乏专业技能仍然无法脱贫。因此,地方政府在对贫困人口进行技能型教育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展开不同的技能型教育。一旦贫困户掌握各种技能,他们将在劳动力市场上有用武之地;第二个方面,政府要着重对贫困户家庭的儿童进行教育。在贫困地区,往往由于父母的受教育水平有限,對子女的教育不够重视、疏于管教和引导,其儿童大部分无法接受高等教育。如果不能让贫困地区的儿童接受良好的教育,那么贫困很可能会进行代际传递。这就意味着,将无法从根源上解决贫困问题。
  (三)贫困户与上级政府的博弈
  在实际精准扶贫的过程中,上级政府是脱贫目标的制定者和资金的发放者,而地方政府则是脱贫资金的实际分配者。然而,地方政府基于两个原因可能会将资金挪作他用:1.扶贫资金的发放是基于该地区贫困人口的数量和贫困程度,随着贫困人口数量的减少,上级政府在下一期将会制定较少的扶贫资金预算;2.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将资金用于扶贫也可以促进经济增长,但是见效慢、效果不明显。因此,地方政府十分有动力将资金挪作他用,例如用于投资等。一旦扶贫资金被挪用,用于扶贫的资金必然会减少,这时贫困户可以选择不举报,上级政府自己进行监督并进行查处,此时双方都将获益,贫困户将得到扶贫资金,政府的形象也保持良好而且政府实现扶贫目标。贫困户可以选择不举报,上级政府不查处,此时贫困户将得到较少的扶贫资金,此时政府的扶贫效果将受损。贫困户可以选择举报,上级政府在接到举报后进行查处。贫困户可以选择举报,上级政府在接到举报后不进行查处,此时贫困户将得到较少的扶贫资金,不查处这个行为将会对政府的形象产生不好的影响。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假设双方的支付矩阵如表4:
  这个分析过程意味着,上级政府在扶贫资金分发后,应该建立一套完备的监督、惩处机制。地方政府在扶贫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等过程中,要对每一笔扶贫资金的流向记录在册,方便日后的查阅、监督、复核。例如,地方政府在申请扶贫资金时,需要提前提交计划书,上级政府审批同意后,需要严格按照计划书执行。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上级政府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监督复核,每半年、每一年测评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脱贫的实际效果。
  三、政策启示
  上级政府需将地方政府的脱贫成果纳入其政绩考核范围之内,并且需要赋予较大权重。目前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主要以地方经济发展为标准,因此贫困地区地方政府在精准脱贫实践中,难免为了追求政绩而私自挪用扶贫资金,乃至滥用扶贫资金,最后导致扶贫成果没有预想的那么好。因此,在贫困地区,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就应该将脱贫成果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准则。同时,制定规则时要注意刚性与柔性相结合,规则过于死板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在无法实现脱贫目标时,将某些实际还未脱贫的贫困户列为已经脱贫,实现“数字脱贫”;标准过于松散则意味着地方政府可能在脱贫工作中不认真对待、不能做到全心全意打好脱贫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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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馨浓,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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