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化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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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融资平台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在推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快速扩张,其所存在的各种隐性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本文指出了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各种问题,并给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现存问题对策建
在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效地解决了项目建设中资金短缺的难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风险与矛盾也不断积聚,它对宏微观经济运行产生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如何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行为并实现地方政府的可持续融资,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概念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内目前尚无标准定义。综合各种定义可以得出:所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地方各级政府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通过划拨土地、股权、相关资产等手段,整合运作各类资源新成立一家资本金和资产等指标可以达到银行融资标准的公司。它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市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这些公司作为承贷主体,以投资项目经营性收入或者财政收入作为质押或还款收入,从而向银行取得贷款并用于市政建设、公共事业等政府项目。①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目前存在的问题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存在,一方面满足了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解决了地方政府因不能直接负债而缺乏建设和发展资金的问题,起到了连接资金与项目的纽带作用;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启动了内需,促进了经济复苏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但同时也存在不少潜在的风险。
(一)承贷主体与资金使用主体错位,加大银行贷后管理及资金监测的难度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作为贷款的责任主体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它们对建设项目如何运行及资金如何使用并不实施管理。而真正实施管理的是所融资金的使用主体,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这就会导致贷款的责任主体与资金使用主体的不一致,贷款资金脱离了贷款责任主体的监控,易出现贷款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加大了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监控难度,不利于银行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和对贷款风险的管理。
(二)融资平台的设立、运作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致使内部风险增大
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有些政府融资平台将一笔资金来回转,即一笔注资用作多家公司或项目的注册资金或项目资本金,或者是用贷款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甚至用政府部门的办公楼、城市公共设施等没有经济收益的资产做担保。这意味着融资平台的注册资金和项目资金大多都是不实的,必然承担着一定的潜在风险。
(三)融资平台举债过度,导致地方政府出现偿债风险
一般来说,由于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较大,容易造成过度融资。从目前情况来看,支撑作为借款主体的主要是地方的卖地收入,这种卖地财政本身就有很大的风险,一旦经济回调或者是卖地受阻,地方政府的资金链就会断裂,隐藏的财务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导致发生偿债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把中央政府也牵扯进来,进而将风险转嫁给中央政府,其结果就是绑架了货币政策,长此以往,将威胁到我国的金融安全。
(四)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掌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实际情况
各类政府融资平台基本上都是由政府策划,具有浓厚的行政背景,因此银行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评估很大程度上不是按法人贷款的标准分析,而是基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状况和偿还能力。但是由于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掌握地方政府的融资总规模、负债规模和财政收支,难以真实全面评估地方政府还款能力,对项目贷款缺乏充分的风险评估,致使对贷款资金的管控难度较大。
(五)贷款资金使用周期长,加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项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使用周期相对较长,期限相对集中。尤其是大批中长期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显著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集中度,加大了银行贷款结构的不平衡,造成了融资期限不匹配。若考虑到利率水平的波动,地方政府财力特别是土地转让收入的波动,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力度的变化等,一旦短期信贷资金要求集中偿付,地方政府就会出现流动性危机,信用风险也不断加大。
三、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现存问题的对策建议
化解控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对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监管
严格落实还贷责任主体,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地方融资平台必须要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要求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同时,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 防止内部人控制;形成风险约束,强化融资平台管理者的避险动机,,防止、控制其盲目的融资和投资行为,防止拿着国有资产去冒无谓的风险,以此来不断规范、完善融资平台的建设,降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财政风险。
(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作机制
地方财政部门要规范地方政府的出资行为,规定政府可以注入融资平台的资产形式。应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将法人单位的房产和土地产权及其证件划拨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只有可以交易、可流通的资产才能作为资金注入。地方政府已注入到融资平台的注册资本不得再次作为资本金使用。此外,还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相互担保,以此来规范平台的运作。
(三)确保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偿债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全面真实地了解地方政府的举债能力,合理地确定政府的贷款规模。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对于符合要求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持续做好信贷管理工作,跟踪项目资金的用途流向,做好现金流管理,以保证其偿债能力。
(四)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透明化
首先,要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存量进行分类,区分哪些可能直接成为财政负担,那些可能通过平台贷款直接偿还,以提高融资贷款的透明度。其次,建立涵盖地方政府各类债务的常规监测统计制度,主管部门也要主动、及时地公开披露融资平台的负债状况,以增强地方政府融资的透明度。最后,鉴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涉及面广,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赢得其支持,共同防范和化解潜在的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风险。
(五)拓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行使职能时,不能过度依赖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多通过向银行借款来获得资金,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所以地方政府应合理预测可支配财政收入和债务规模,坚持融资平台向股权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的方面发展,以提升融资平台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与整体实力。同时,增加平台注资,注入经营性、易变现的优质资产,引进民间资本,通过改制、重组、上市、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获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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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袁丽君.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J].山东纺织经济,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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