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新细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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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分析了新旧助力车生产许可证的不同,按实施细则顺序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辅助企业、咨询公司及相关部门对细则的理解。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版已于2011年1月19日国家总局批准实施,新细则与2006版的细则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了帮助企业较好地了解2011版细则内容,顺利取得生产许可证,笔者对新旧细则进行分析,总结不同点,并对不同点进行如下分析如下:
1、总则
第一,增加了制定新细则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
第二,删除了原细则适用于“其它类型的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助力自行车(申报本单元的企业必须填写清楚车种的类型)”,明确本细则只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第三,删除了原细则对销售领域的管理条款,明确了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生产助力车产品的企业。
第四,增加了相应申明:本细则将根据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细则中如有关要求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第一,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增加了3家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其中广东省增加了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指定的检验机构。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新细则把原申请基本条件“按GB17761-1999和GB17284-1998标准要求进行的有效(一年内)型式实验报告复印件”从申请条件变成审查中的相关技术要求,即企业只要在审查前完成相关型式实验,而无需在向省局申请受理前完成。但鉴于型式实验周期比较长,出现问题比较多,建议企业提前做相关准备,以免影响审查工作。
4、许可程序
第一,新细则中申请和受理材料中不用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第二,新细则中企业实地核查条款中明确由省局制定核查计划,并要求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
第三,新细则要求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新细则要求《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由原来的一式三份变成一式四份,增加了一份。
第五,新细则明确要求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5、审查要求
第一,新细则中企业执行标准做了相应的调整,并申明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执行相应的新标准。
第二,新细则中要求车架上下碗组装机、前叉下档组装机必须能实现自动装配,而原细则可以使用半自动或手动。新细则中不要求具备工位器具、工位车/货架两种生产设备,但同时要求增加周转车设备。
第三,新细则中减少了内宽专用游标卡尺、漆膜冲击器、B0.5-20-6H/6g三种检验设备和器具,并相应的要求增加一台数字式直流稳压电源。
6、监督检查
新细则中增加了监督检查大条款,对企业获证后的监督进行了规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单元生产范围。
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9)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7、实地核查
第一,新细则中实地核查增加了2个条款,分别为条款6.4型式检验和条款6.5定期检验(周期检验)。其中6.4条款要求企业在审厂的时候必须按单元提供型式检验报告;6.5条款要求企业应依据GB17761-1999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7.1条和GB17284-1998《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第8.1条要求进行周期检验,即年产万辆以上企业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型式试验,年产万辆以下企业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型式试验,按获证单元产品进行核查历年检测报告。
第二,新细则中2.1条款(生产设施)要求企业对生产设施应悬挂厂铭牌。
第三,新细则中3.3条款(检验人员)要求企业应有两名以上检验人员具有资格证书,通过国家认监委或省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有能力开展助力车产品检验的机构可以颁发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广东省内企业可以在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内进行相关培训,获取相关资格证书)。
第四,新细则中5.1条款(采购控制)要求企业:1、提供电机、控制器、电池、充电器、汽油机、车架、前叉、车把、制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2、合格供方档案中要有保存铅酸电池、汽油机生产许可证及电机(36V以上)、充电器输入端电源线、输入端插头3C资质证明;3、建立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
第五,新细则中5.3条款(质量控制)要求整车调试为必设质量控制点。
第六,新细则中7.3条款(行业特殊要求)要求产品说明书中要告知消费者“不要随意丢弃废旧电池,以免污染环境。本产品的废蓄电池由本企业或经销商、政府指定网点负责回收”。
参考文献
[1]2006年版《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2011年版《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3] 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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