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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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企业、公司等经营实体,为了维护本行业的健康发展及其共同利益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行业协会具有自律性、公共性、中介行等特征。当政府与市场出现双重失灵的时,行业协会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缺陷;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章程和行规行约来规范协会成员的行为,从而实现本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
一、行业协会的概述
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企业、公司等经营实体,为了维护本行业的健康发展及其共同利益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行业协会是为了达到行业的共同利益目标而组织起来的一种社团组织,在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民法原理,行业协会属于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艺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改革开放后,我国行业协会发展迅速,尤其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发展较快。与此同时,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阻碍了行业协会地健康发展。很多地方政府已出台相关的政策以鼓励行业协会地发展,如:温州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化发展的意见》。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将有利地促进本行业的发展,为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行业协会的特征
1.自律性。行业协会的自律性体现在行业协会的章程、行规行约对其成员行为的约束。章程、行规行约是协会成员通过平等协商、民主决策的形式制定的,它体现出“意思自治”的原则。行业协会的自律性是行业协会的立足之本:一方面,行业协会的章程、行规行约是由成员共同制定的;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又通过章程、行规行约来规范成员的行为。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使得行业协会能够得到良性发展,从而促进本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协会成员的利益。
2.公共性。行业协会是由特定行业的成员组成的,其根本宗旨是为了维护本行业的长远利益。所以行业协会是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行业协会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只能是特定范围的利益,即与本行业有关的利益。行业协会的公共性又突出的表现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因为行业协会更了解本行业的市场信息,所以其提供的公共产品比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更加切合企业的发展需要。例如:技术交流会、研讨会、行业标准的制定等。
3.中介性。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非盈利组织。它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起桥梁与纽带的作用。突出的表现在:1、行业协会为政府的正确决策提供信息。一个行业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自身特有的市场信息、发展规律是政府很难全面、细致的把握的。行业协会是由作为市场主要参与者的企业组成的,它能更好地从市场获得信息。它能将本行业的市场信息向政府进行反馈,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2、行业协会是政府决策有效实施的推动者。政府决策的推行需要高成本。行业协会的介入,不但可以通过其自身的知识信息,经验来有效地促进政府决策的执行,而且能够避免政府推行决策所付出的高成本,使政府决策的执行更加效率化。
三、行业协会的经济法调控主体地位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然而,市场并非是万能的,它在承担有效配置资源的过程中,也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完全竞争。市场在有效配置资源的过程中,适用“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出现了资本的不断集中,导致垄断的出现。垄断的出现又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出现了不完全竞争。(2)信息的不对称。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资本的不断集中,导致企业规模的不同。由于企业在生产中的原料来源和销售中的地域范围不同,使市场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企业由于其自身情况与所处环境不同,其对市场信息的获取也有不同。还有,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主体地位的差异,也会出现信息的不对称。(3)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公共产品在使用上的和消费上的排他性,使企业产生了“搭便车”的想法,即都寄希望于别人提供公共产品,自己从中获取利益,这就导致了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市场的缺陷是其固有的,其本身不能克服。市场的缺陷可以由政府来克服,政府可以制止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收集和发布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公共产品,从而克服市场的缺陷。然而政府在进行市场干预的时候也不是万能的,它也存在自身的缺陷:(1)信息不充分。随着行业的分工越来越精细化、专业化,市场信息也呈现出专业化的特点,其是对市场各个方面的全面反映。政府作为宏观经济层面的管理者,它不能全面、细致的搜集市场信息。(2)决策的滞后。政府的决策只能是在对市场已有信息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做出的,其对市场的调控会出现滞后的现象。
由于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出现了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缺陷”,我们需要引入第三方机制来协调市场的资源配置和政府的调控行为。行业协会作为特定行业利益的代表,在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的过程中,同时也能规范协会成员的行为,它无疑是作为“第三方”的最佳对象。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信息搜集的质量,加大信息的交流
行业协会是由行业内的企业共同组成的,其在市场信息的获得上更加全面,更能及时的反映市场的变化。它能综合考虑市场的各个方面的信息:生产、销售、流通、资金等。行业协会也能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对即将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预防措施,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在成员之间更是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行业协会本身就具有为成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职能。《中国通用机械干燥设备行业协会章程》第三条规定: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对企业进行联络、指导、咨询和服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在企业与政策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行业协会提供信息交流的方式多样化,例如:产品交流会,技术研讨会等。行业协会提供的信息交流服务在高新技术开发,企业自主创新等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2.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
政府作为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管理者,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多关乎国民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基础项目。政府为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相对较少。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企业相关的配套服务也必须更加完善。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的利益代表者,其有责任为企业提供公共产品。行业协会更应该成为制定行业标准的主体。行业标准是纯客观的技术标准,它不像法律那样具有许多人文精神,因此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上具有天然的优势。
3.排除不完全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利益
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突出表现在不同实力企业在运用资金、技术、信息等手段之间的竞争大型企业占有较多的资源,他们在追逐自身利益的时候往往会滥用其权利,导致不完全竞争的出现,损害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行业协会具有自律性,它通过制定章程、行规行约来规范成员之间的竞争行为。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数量的大部分,只有充分保障其利益,才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氛围。
四、行业协会的经济法受控地位
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经营者共同组成的。行业协会内在的表现为企业之间的联合,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本身就蕴含着不正当竞争、垄断风险。行业协会是特定行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同时企业又是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当行业协会过分的追求企业利益的时候,必然会出现行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例如:“方便面涨价”事件,饭店业协会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行业自律价等问题。行业协会的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行业协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其本身就受到政府的调控,所以政府对行业协会的调控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这也明确了行业协会的受控地位,即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协会成员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五、总结
行业协会的经济法调控地位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双重缺陷”的背景下,行业协会履行了原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职能,通过章程、行规行约来规范成员的行为。行业协会的经济法受控地位是由其作为市场主体和其自身内在的蕴含不正当竞争、垄断风险决定的。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约束其自身和内部成员的不正当行为,以促进本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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