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祸起商标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 玮

  “还我商标权!”不久前,许先生一纸诉状将“老东家”――上海某科技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许先生与老东家到底有什么纠葛呢?
  
  “高管”要带走商标
  
  许先生是其所在科技公司的老总,更是某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而许先生所在的科技公司一直在使用这个许先生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并从2004年开始,大量销售标有涉案注册商标的智能配电仪表、综合保护测控装置、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等产品。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客户也越来越多。
  就这样相安无事了几年,事情在2006年底却发生了变化。
  担任公司老总的许先生被炒了“鱿鱼”,“既然要我走,我就得把商标也带走”,公司断然拒绝,双方于是对簿公堂。
  许先生认为,科技公司收到自己的律师函后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向其客户称涉案商标为该公司拥有。“科技公司仍然在产品、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等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我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对于许先生的说法,科技公司不以为然,反驳称:公司自2003年7月成立后就一直在许先生所掌控的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商标,因为该商标是公司委托许先生去办理注册的,该商标的商标权应属于科技公司。科技公司还透露,许先生从担任公司总经理到2006年3月被罢免,对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完全知情。目前,涉案商标的现有价值和商誉均来源于公司对该注册商标的长期使用。因此,该商标应属公司所有。
  于是,科技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涉案商标权为科技公司所有;许先生履行转让手续,并赔礼道歉。
  事情顿时陷入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之中。而究竟双方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利害关系,私下或口头又有什么样的承诺都很难讲得清楚。
  
  各打五十大板
  
  法官通过调查发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注册证均显示许先生是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但科技公司却提供了3张商标注册费用的发票,以证明公司委托许先生注册涉案商标,并约定在科技公司成立后转至公司名下,还报销了注册费用。
  然而,对公司的说法许先生却坚决否认。
  在法官的询问下,科技公司不得不承认上述费用并未入账核销。因此,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关于其为许先生报销注册费用的说法不能成立。科技公司认为涉案注册商标是其所有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案件继续审理,法院认为,许先生作为科技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就一直默许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而科技公司正是基于这种默许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并对外签订合同。
  科技公司向法庭提交的14份合同中,最晚的一份期限至2008年4月,这些合同都是在许先生任总经理期间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许先生对此是明知的,并未表示过异议。法院同时明确,鉴于原告是涉案商标权人,被告不得就上述合同续约,也不得超出合同范围使用该商标。因此,许先生关于要求某科技公司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最后,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许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反诉原告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抛开公司与许先生的是是非非,事件的爆发或许是件好事,至少能给企业一些警示:企业在3年前为自己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现在这颗炸弹终于被引爆了。
  其实,国内企业中同样的案例为数不少。前不久,沸沸扬扬的“天涯社区”域名遭网站前员工收回的事件就仿佛上演了一幕闹剧,双方最后以和解收场。许多公司在创业初期没有规范可言,往往是几方间的口头承诺或君子协议,但这些都缺乏法律的约束力,这些旧账在之后往往成为一笔“糊涂账”,讲不清道不明。公司处于雏形阶段不规范时,留下的一些隐患,在日后公司初具规模甚至与资本“谈婚论嫁”时,就开始显露出其破坏性的一面。经营者们也总是真正到了剑拔弩张对簿公堂时,才幡然醒悟“亲兄弟明算账”的道理。
  
  》》律师点评:
  □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曹绪成
  随着创业浪潮的兴起,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会越来越多。
  商标的作用在于,经营者通过享有专用权的标识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然而,申请商标注册的自然人并非都是经营者,相反,非经营者居多。
  目前,申请商标注册的自然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典型事件具有敏感性并对商标有投机意识的,及时将与典型事件有关联的字、词或者图案申请为注册商标,伺机出手从而牟利;另一类是职业经理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商标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工作之需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申请注册商标,为自己创造一份无形资产。
  现实生活中,“高管”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哪些情形呢?
  现实生活中,“高管”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鲜见,因为许多情况下,企业商标由“高管”设计并且具体负责落实申请注册工作,“高管”便具备将本属于企业的商标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的便利条件,从而取得该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否定“高管”对其注册商标的申请权,企业想从“高管”手中拿回商标权几乎不可能。
  企业使用个人注册的商标有何弊端呢?
  企业使用个人的注册商标,不利之处甚多。通常情况下,个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往往不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企业使用不知名的个人注册商标并不能因此产生立竿见影的经济效益。相反,企业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将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推向市场,随着其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商标的社会知名度随之上升,从而提高商标的价值。但是,商标权属不会因增值而改变。此时,商标权人即便将商标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也从商标增值中受益。正是这个原因,本案中的“高管”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供企业免费使用,自有其目的。
  企业应该如何合理使用个人注册的商标呢?
  偶尔,个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已有一定的知名度,企业为了借助商标的作用提高营业额而使用该商标,则应与商标权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明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使用范围、期限、使用费等内容,以避免商标权人在企业欲罢不能的时候提出过高要求,而使企业处于被动境地。
  如果企业看好个人注册的商标而使用,即便当时该商标没有任何名气,也应避免无偿免费使用,而最好是花钱买过来。商标知名度越低,其市场价值越低,此时交易容易把握商标价值与价格的关系。
  企业在使用个人注册的商标时,双方应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如果企业看好个人的商标,个人也看好企业的发展前景,个人则可以用商标向企业投资,这是一个双赢的办法。如此操作,企业对商标的投入能够在商标上进行沉淀,而且商标的增值属于企业所有;个人以商标投资后,对商标并没有完全丧失权利,因为商标增值意味着股权增值,以商标投资而形成的股权价值亦会随商标增值而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商标出资的,其价值应当由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确认其出资额。
  企业花钱买个人的注册商标,双方应当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并以此合同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权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转让商标的内容、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类别、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商标被依法撤销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个人仅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而没有获准注册,企业也可以购买,此时的交易对象就不是商标权,而是商标申请权。在商标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尤其要约定该商标不能获准注册的处理办法。
  个人以商标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时,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及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权人变更登记,经登记由公司领取了新的商标注册后,公司才能依法成为该商标的权利人。个人以商标出资时,各股东之间应就商标被依法撤销的处理办法进行约定,以避免因商标被撤销而导致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矛盾,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编辑 沙 叶
  E-mail: chw@shangjie.biz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3711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