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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下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出路审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晔

  [摘 要]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现已成为了目前高职院校的核心问题。当前的主要问题注重于对政府职能的追问,及政府如何提供政策扶持。对校企合作如何落实合作效果,同时对政策导向予以审视考察不多,而推动校企合作双方积极性以及培育竞争性市场环境应是政策引导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政策依赖;示范建设;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G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9-0128-01
  
  1 对校企合作成果的认可差异
  
  校企合作对高职院校而言,包括课程、师资、实训等多方面的合作使培养的人才紧跟市场需求,通过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人才培养符合职业人培养逻辑,课程教学理念跟上了时代需求,双师素质的师资队伍加强了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内涵得到提升,教学资源得到更新,学院办学水平和社会服务方面均得到了积极促进。
  从政府引导角度,高职院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人才培养的规律。而这一规律在现阶段体现为办学主体的变革。避免职业教育成为本科教育的翻版,同时也深化了职业教育职业性的特征。对企业而言,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实施了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改革,“双证课程”的开发等;而以“订单班”为标志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则更偏重于企业角度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校企双方共定人才培养方案为保证教学内容符合职业岗位需求,在企业人力需求上得到了满足。在保证实习实训条件、教学资源共享基础上,企业能驱动人才培养规格最大化地满足企业岗位需求。对学生而言,由于有了更好的求职机会,通过适应工作需求的岗位知识学习,能最大限度地提升职业人的素养,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就业。这一多赢局面目前的尴尬在于,一方面学校存在过于依赖政府对企业加强校企合作积极性的推动,另一方面企业依赖学校加强在人才培养规格上的“适用”。同时学生依赖于学校完全符合岗位需求的教学内容和预定的工作岗位提供。而政府则依赖于将学校和企业两个主体共同纳入到职业教育的框架中,保证双方达成服务于人才培养的一致。
  这些矛盾因出发于不同的利益追求,实际减弱了校企合作的成果。在教学目标上,培养“适用”人才,还是“有用”人才存在争议;在就业竞争力上,学生满足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人才的规格,与高学历人才存在差异;在企业人力资源追求上,岗位适应性与廉价劳动力存在矛盾;在政府引导层面,无论教学改革、人才培养规格乃至企业需求都不是单一部门能够决定的。
  
  2 如何理解政府角色
  
  政府引导始终与其职能定位相关,政府的职能应通过法律得到明确和恰当的界定,同时拥有民主和透明的决策程序。在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层面,教育主管部门启动的示范建设计划尽管起到了高职改革的积极作用,但在政策发布上,作为政府引导的政策毕竟不同于由高职院校自发而形成的需求,对此,“外源性的政策借鉴在执行中应保持政策变迁时必要的内部连贯性和继承性,重视对政策学习借鉴中的动机与实效进行评估监控,防患政策执行中目标与中心任务的偏离现象”。
  有论文分析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之间包括人力资源、物质资源、财力资源、信息资源、规则资源等多个方面,最后显示“目前,学校所能获得的校企合作方面的经费支持主要来源于中央的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企业获得的校企合作方面的财政和税收优惠基本没有”。
  由于政府掌握了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众多资源,而校企合作从改革办学主体的层面需要企业的介入,这一行为本身必然会带来利益驱动这一重要问题。如果市场上没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供企业使用,企业对培养符合自身岗位需求的职业人将存在明显的投资冲动。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重视与当前社会人力资源环境的关系就成了主题。对政府乃至高职院校而言,经常需要探讨的是企业经营利润来自哪里?人在企业中的利润奉献情况如何?
  缺少对社会当前人力资源需求现状的分析,进行自上而下一刀切的校企深度融合的改革,往往意味着在政府引导下的从众行为,尽管“浅层次的校企合作会导致高职院校办学水平下降,教学成本提高”,对高职院校而言,其主管部门毕竟是政府而不是社会或者企业,在校企合作的惩罚机制未建立以前,深层合作的利益驱动往往还是依靠政府的资金及倾向性政策引导。
  
  3 校企合作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政策支持
  
  在政策层面对校企合作进行支持,与在政策层面推动高职院校的教学改革不同。以示范建设为例,通过中央财政出资对部分高职院校的课程、师资、实习实训等方面进行建设,由于从中央到地方两级拨款,对高职院校以项目管理为手段进行约束,管理内容具化为每一个项目的完成。对示范建设的验收可以简单地从建设方案到任务书,逐项进行核对,而对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则缺乏一定的量化标准。
  以国家骨干高职建设为例,对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要求是“地方政府与行业企业共建高职院校,探索建立高职院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高职院校主体的多元化作为校企合作改革的初衷,必然存在责、权、利的分配。按照严格的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政府的作用主要不在于替代市场的作用,而在于增进市场的作用,也就是主要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来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为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示范建设作为项目,由国家(政府)投资,学院自筹、社会捐助等形式,含有通过校企合作改善办学条件的初衷。而从企业角度审视,在课程设置上,贴近岗位工作内容的教学内容改革,聘请企业能工巧匠参与教学的教学模式,形成了师傅带学徒的企业培训模式;在教师使用上,缺少企业灵活的薪酬奖励制度,而受高等教育职称、课酬标准限制,以有限教学资源从事企业高昂的员工培训工作;在实习实训设备使用上,生产性实训的原材料损耗和产品利润对比上缺乏企业追求利润这一自主目标的约束。体现在校企合作中,正是这些为企业提供了人力资源储备、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只要政策保证这些做法有助于人才培养,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发展,校企合作就能成为校企双方自发的行为。
  目前对政府引导的依赖和观望,在很多高职院校看来,都认为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在税收、奖励方面给予支持,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中提出“支持企业为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正是希望改变高职院校“一相情愿”合作的尴尬,但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政策本身的笼统和不具备强制力,因此只是政策摆设,而没有形成政策推动力。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来讲,政府有替代市场的嫌疑。当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成为不同院校在办学竞争市场上的重要筹码的时候,政府政策的引导才是正确而有力的。而这一市场竞争环境的培育,正是政策缺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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