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试述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海征

  摘要: 清偿制度是破产法最核心、最根本的制度,旨在将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合法拥有的财产在所有债权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是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所有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我国新破产法在起草过程中就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谁应优先受偿的问题曾产生过激烈的争论,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新破产法出台的进程,而新破产法最终选择了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通过了解英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确立,将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新的视角,为我国建立一个更能充分保护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更为公平合理的清偿顺序提供新的启示。
  关键词: 破产法;破产财产分配;清偿顺序;清算
  
  一 、清偿制度概述
  清偿制度所讨论的内容无非是围绕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所处的顺序。由于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资产往往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加之又扣除了法院的受理费,管理人的报酬等破产费用,顺序在后的债权人可能分不到任何财产,致使其债权根本无法实现。通常,债权人在债权申报以后,将会根据其债权的性质被分为不同的类别。法律首先规定各个债权组的排位,顺序在先的债权组优先首偿,剩余的破产财产在下一顺位分配。如果所剩财产不能满足某一债权组,则在该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由此可见不同类别债权人在清算顺序中是一种一方得益而引起另一方受损的竞争关系。顺序在先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将占据优势,如在对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过程中,这些债权人会更倾向于对破产财产尽快变现,以便近早实现自己的债权。尽管这种方式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财产的价值以使更多债权人受益,但就其自身利益而言将足以得到满足且风险小。除此之外,清偿顺序在某种程度上还会影响到各类债权人对重整或和解方案的态度。因此妥善安排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顺序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 是各国破产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 、新《企业破产法》确立的清偿原则和顺序
  新破产法是建立在2004年6月和10月分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两份审议稿的基础上,两稿内容基本一致,但就破产清偿顺序中职工的劳动债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谁优先的问题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正是由于这个最根本的分歧,从某种程度上致使二审过后,破产法草案沉寂了将近两年的时间才最终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三审。解决抵押担保债权、职工债权以及其他债权在清偿顺序中孰先孰后,要对担保制度、劳动债权、社会福利请求权和国家税收权等各项法律制度及其背后的价值取向和公共政策在破产法框架下进行综合考量。有人主张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等应优先受偿。破产法应以人为本,充分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社会稳定。此种说法更多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和困境企业的实际情况。面对大多数已严重亏损且无挽救希望的国有企业,如果工人们拿不到拖欠的工资和应有的补偿,极易引发社会危机。应该说此主张带有一定的政策性和现实性。有人主张破产清算过程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优先于劳动债权。这样有利于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降低金融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建立良好的信贷体系。此说侧重从市场化的角度考量建立持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清偿顺序中优先的原则,建立诚信体制和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化机制。如果坚持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将会损害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同时造成银行债权不能收回,把本应当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银行等金融债权人。银行为了自身利益不得不收紧贷款政策,使企业的利益和经济秩序的运转遭受损害。两种观点之间的争论成为了破产法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最为棘手的、难以抉择的问题,有人甚至将其上升到了“是要市场经济秩序,还是要以人为本”的高度。有人主张职工的劳动债权应更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来承担,试图依此来避开争论。笔者认为对职工债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排序问题是对立法者的真正考验,是破产法必须要正面回答的问题。
  新《企业破产法》采用了一审草案确定的清偿顺序。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应认定为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后,管理人拟定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优先受偿后,未受清偿的部分和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一同列入普通债权。在对普通债权进行分配以前,应优先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新《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了破产费用包括以下三类:(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有学者指出破产费用还应包括债权人委员会的必要开支。笔者同意此观点,虽然债权人委员会并不是在每个破产案件中都必须设立,但是一旦被设立将履行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破产财产分配的职责,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责。除此以外,管理人实施新法第69条规定的10种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新《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了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首先清偿职工的劳动债权。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作为第二顺序。由于这一顺序的债权人是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等政府机关,故笔者将这一顺序的债权统称为政府债权。值得注意的是该项中的税款应明确不包括罚金和滞纳金。对于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相关政府部门给予的财产上的处罚应作为哪一顺序,新破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鉴于目前又没有相关的解释出台,笔者认为应置于最后一个顺序。在清偿顺序中处于最后一个顺序的是普通破产债权,其囊括了除前面所述的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 英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的变革
  本文之所以参考英国破产法有一个更重要的因素,就是英国在过去的二、三十年内进行了一系列有关破产法的改革,每次大的变革都涉及到如何更好的保护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谁应当优先受偿,如何更好的平衡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清偿顺序中的利益冲突等问题。英国破产法对这些问题的态度和解决方式,值得我国立法者深思。首先,改革对处于优先受偿地位的债权进行了调整,废除了政府对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收的优先受偿权,缩小了可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只保留了职工债权、欠缴的养老金和政府对煤、钢铁生产的税收债权。被废除了优先受偿地位的政府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以保护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利益,因为这类债权人通常为从事商品生产和贸易的中小规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次,尽管职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英国破产法对处于优先受偿地位的职工债权设定了一个限额为800英镑,超过了这个数额的职工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以这种方式在各个利益集团之间达成一种妥协。最后,为了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能分到更多的财产,提高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率,改革后的破产法引入了一项新的制度─Top-slicing,该制度概括起来就是先将设有浮动担保(Floating Charge)的财产变现,从所得价款中取出特定份额(20%,最多不超过60万英镑)专门用于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分配。这几项变革可看作是牺牲政府债权的优先性,一定程度的限制职工债权的优先性和剥夺一定比例的享有浮动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既得利益,以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得到更多的清偿,促进中小企业的活力,形成了新的企业文化和破产法律理念。
  
  四、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通过对英国破产财产分配制度的了解,使我们在解决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谁应当优先受偿的问题时有了新的思路。在债务人濒临破产时财产通常已所剩无几,一方绝对的、全部的优先受偿都会导致另一方以及其他顺序靠后的债权人得不到任何分配。同时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受偿地位的职工债权的范围和数额应作出一定的限制,将超出该范围和数额的职工债权视为普通破产债权,如此可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得到一定的满足,避免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可分的情况。新《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了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笔者认为这是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完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立法者在充分考虑了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等因素后做出的无奈的选择。职工的补偿金是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本应该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但当前仍然要由企业支付,并且在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顺序排在最后的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完全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福利体系的最终建立,对新《企业破产法》确立的清偿顺序一定会重新进行思考并进行一定的修改。
  作者单位:英国莱斯特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 法学,2005,3:62.
  [2]谢俊林.中国破产法律制度专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0-38.
  [3]程春华.破产救济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16.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3848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