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立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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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昆吾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撤出其对公司的投资,实现个人投资退出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设立有其理论依据,如公司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衡平理论等,以及现实的需要,如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化解公司僵局等。股东退股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司重大决策持异议的股东为了避免非因自己决策导致的损失而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购买其股份的权利;二是由于股东自身的原因而要求从公司撤出投资,如股东死亡或职工股东退休等情况。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176-02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撤出其对公司的投资,实现个人投资退出的权利。退股权是一种救济权,是股东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该权利的存在可以营造自由的投资环境,小股东可以利用退股权制衡董事会或大股东。股东退股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司重大决策持异议的股东为了避免非因自己决策导致的损失而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购买其股份的权利;二是由于股东自身的原因而要求从公司撤出投资,如股东死亡或职工股东退休等情况。
二、退股权是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突破
(一)退股权突破了公司“资本三原则”
“资本三原则”是指“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即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等三项最为重要的资本立法原则。“资本三原则”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而股东退股权却与之有着尖锐的冲突,“资本三原则”是直接否定退股权制度最有力的理论依据。两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退股权与“资本三原则”目的冲突。“资本三原则”是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中得以确立的。而退股权是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第二,退股权与“资本三原则”内容冲突。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可见,“资本三原则”主要是维护公司资本的水平并使之不变;退股权则是股东抽回其出资, 从而使公司的资本发生变化(主要是减少)。所以,退股权彻底突破了“资本三原则”。
(二)退股权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原则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 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所集合成的社团法人。因此,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不仅要求公司在设立时, 发起人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而且均明确规定,在公司成立后的运营过程中, 因某种原因(如股东死亡、股权转让等) 而导致股东仅剩一人时, 该公司即应解散。然而, 退股权的行使, 就意味着股东丧失了的资格, 从而使公司股东人数减少。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最后可能只剩一个股东, 原来的公司就变成了一人公司, 丧失了其社团性。
(三)退股权突破了公司财产独立性原则
公司作为法律赋予其人格的独立市场经营主体, 其参与市场经营的基础是公司股东经过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定手续而让渡给公司法人的财产。我们从西方法学谚语“无财产即无人格”中可以看出, 公司法人拥有独立于其股东的财产, 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首要条件, 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因此, 公司应该拥有完全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而退股权的行使是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从公司取回原本转移给公司的投资, 此时, 股东的退股权无疑打破了公司所有权的独立性。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存在的基础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法理基础
1.公司契约理论。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本身并非是一种法人,它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在此种契约中,每一个股东承诺将自己的某一财产或资产交由其它股东支配,或至少交给对公司事务进行管理的公司股东支配,由这些股东或管理者使用其所交付的财产或资本来从事商事活动,并将由此获得的收益交付给自己。既然公司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那么股东在塑造他们之间的合约安排时应当是完全自由或原则上是自由的。因此,在是否选择退出公司方面,股东也享有完全的自由,公司法只是一套非强制性的条款,应当保障当事人实现此种自由。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契约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股东退股权的实质就是契约解除权的行使,以达到其终止契约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因此,股东的退股权是也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
此外,公司契约论认为,有关公司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章程条款等重要文件均系该契约的必备内容,对于这一契约的全面、实际履行,每一位股东均有期待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股东一旦加入公司,就合理地期待该公司按其加入时的状态继续运行下去,公司的结构、运营方式、章程条款等重大事项,未经其同意不可擅自变更,否则,股东投资时的利益就无法保护,导致该股东期待权落空。但是为了那些渴求促成公司巨大变化的经理们和与此有关的多数股东的利益起见,法律也不会允许个别股东阻挠这个变化,而只是向该股东提供一份补偿,即用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其股份。这便是股东退股权存在的重要理论基础。
2.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最早是由弗里曼(Freeman)在 1984年提出的。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较,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居民、社区、媒体、环保主义等压力集团,甚至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毋庸置疑,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每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应受到公司的重视和保护。因此,退股权的行使能够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则在情理之中。
3.衡平理论。股东应得到平等待遇的观念渗透于公司法原则之中。但现实的发展并未完全遵循这一规律。19世纪后期,产业革命的爆发带来了公司规模的扩张,“资本多数决”原则逐步取代了“全体同意规则” 。“资本多数决”原则可以弥补“全体同意规则”过于僵化而导致公司经营低效的缺陷,但其负面效应也非常明显,“多数资本的暴政”使许多中小股东深受其害,股东权利平等成为一句空话。为了维护股东应有的平等,各国赋予异议股东或因受压制而希望退出公司的股东以股份收买请求权,使得不愿意接受多数股东决策的弱势投资者能获得公平的补偿。退股权调和了大小股东双方的利益,使大股东可以实现其计划,使小股东保留退出公司获得补偿的权利。这使得退股权成为股东维护平等权益的重要救济手段之一。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现实需要
1.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确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处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考量。明确股东的退股权,在相应的情形下退出原有法律关系并且突破大股东阻止小股东而制造的种种阻碍, 减少相对的损害, 所以中小股东在反对没有效果时或是所消耗时间、物质过高时,逃离公司自然就是其合理的选择。这时股东退股权的作用就会发挥,满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
2.化解公司僵局。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因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及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激化,致使公司运行机制失灵。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各个机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公司处于瘫痪状态。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的产物, 是股东间忠实信任关系在公司中的有效体现。但不可否认的是, 由于情势变化造成股东之间的失和,这样会使矛盾双方在处理许多公司事务时陷于困境之中。股东没有能力打破这一僵局,并且不可补救的损害正威胁着公司的生存。如此信任关系缺失的情况不应存在过久, 毕竟公司还是以谋利为最终目的,它的存在对双方都是不利的。为此可能一方出于整体或自己长远利益的考虑选择退出,为这种僵持的局面解冻,使公司从新回到原有运行轨道上来。
3.经济效益的考量。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压制时,在他们对公司做出的重大事项决议持异议时,他们同大股东的矛盾很可能无法通过内部股东协议的形式来解决,为了从公司中解脱出来,他们会从法律上寻求救济。法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提供了两种救济机制:退股权制度和司法解散公司制度。由于司法解散公司剥夺了公司的“生命”,使本来可以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公司因中小股东的请求而解散消失,也使被解散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如工人失业,债权人的债务无法得到顺利清偿,供应商失去了客户资源等等。对于司法解散公司这一救济机制存在的这些问题,退股权制度在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退股权制度不仅使受侵害的中小股东取得公平合理的价值退出公司,而且不影响公司的存续和正常的运转,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四、结论
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封闭性使股东无法自由行使像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用脚投票的权利。但是,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对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股东退股的种种要求。笔者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理论和现实上的分析,阐明了我国未来公司法修订中需要完善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缘由。笔者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才能使退股权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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