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装备合同订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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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成刚 胡 澄 王春光
摘要:装备合同订立管理是装备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装备合同订立活动的管理,有助于提高合同签约效率,有助于装备质量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检验验收等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最终促进装备合同质量、进度和价格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装备合同;订立;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2-0105-02
一、装备合同订立管理内涵及特点
装备合同订立管理是军方为了提高装备合同订立效率和采购效益而进行的相关管理活动。装备合同订立管理,是指装备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对装备合同订立过程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有机总和。
理解装备合同订立管理概念,需要把握以下几点:首先,装备合同订立管理是由军方,即装备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实施的管理行动,这一系列的管理行动是由军方主导的,而不是指承制单位主导完成的活动。其次,装备合同订立管理是由对合同订立过程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构成的,主要包括合同订立活动计划、对承制单位的资格确定和评审、对技术状态、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确定、对采购方式的选定、装备项目的谈判、承制单位的选定、装备合同文本的起草、装备合同的签订与审批等活动。再次,依法管理是装备合同订立管理的内在含义和要求。包括军方在内的所有参与装备合同订立的主体都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所有装备合同订立管理活动都要遵循现行的法律规定,都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装备采购条例》第6条规定:“负责装备采购工作的机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任何违犯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单位、个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装备合同订立管理基本原则
1 规范合法原则
规范合法原则是装备合同订立管理中应遵循的根本性原则,规范合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订立主体须合法。装备合同是由装备技术成果、装备和维修保障服务的供需双方签订的,供需双方必须“适格”。“需方”只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总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以及依法被授权的机构,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作为“需方”采购装备。一般情况下,“供方”应是依法取得承担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研制、生产和维修资格的具备相应能力(即具备的“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财务资金状况、企业经营信誉和保密资格”等资格)的承制单位。能够有资格和军方签订合同的承制单位应来自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或者经装备机关批准,否则即为非法。同时,如果由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时,代理人须严格依照授权或委托协议办理相关事宜,委托代理人不能超过授权或委托权限订立合同。
其次,合同内容须合法。订立合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度、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当事人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和保密等条款要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任何人不得通过签订合同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军队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和装备建设计划。
最后,合同订立程序须合法。装备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要求进行合同订立管理工作,不得违背规定的操作程式。如严格执行承制单位资格制度、选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的程式进行招标或谈判、严格执行合同文本的审定制度等。总之,各职能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法定的订立程序。
2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装备合同订立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装备合同主体讲究信用,恪守承诺,诚实不欺。摒弃弄虚作假、背离信用等行为,在装备合同订立过程中时刻以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履行缔约义务。
军方基于获得装备技术成果、装备和维修保障服务的目的,与追求市场经济利益的承制单位进行接触、磋商、谈判和签订合同,这一过程启动的一刹那,已经将军方和承制单位同时带进了一个特殊的社会关系之中――装备合同缔约关系,维护和推进装备合同缔约关系,顺利实现装备合同订立的目的理应成为军方和承制单位的基本义务。缔约义务的基本要求便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讲究信用,恪守承诺,诚实不欺,要求装备合同主体以诚实、善意的内心对待相对方,要求合同主体合法地行使订立过程中的每一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每一项义务,如果装备合同任何一方实施欺诈、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无订立合同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等价有偿原则
《国防法》第34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而等价有偿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市场经济规律的直接反映,因此,在落实“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装备……采购供应”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也必须认真遵循这一原则和要求。
等价有偿原则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装备合同订立管理中,军方需承认并尊重每一个“经济人”,即承制单位,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本性,从承制单位是市场经济中现实的经济利益主体这一原点出发,着手开展缔约接触、磋商和谈判。第二,军方需尊重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尊重装备自身的“社会价值”,军方计划经费或合同价款等不应低于或明显低于装备自身的“社会价值”。第三,军方在获取装备技术成果、装备和维修保障服务时须贯彻“有偿”要求。等价有偿原则是对计划经济时代无偿征收、征用制度的扬弃,是装备采购合同制的一项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平年代,如果采用成本补偿性,甚至无偿的或者行政命令式的装备采购方式是行不通的,也是不可能长久的。《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即使在实行征收或征用时也应秉承等价有偿的原则给予经济补偿,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装备建设领域。
4 信息适度公开原则
装备合同,尤其是关于新装备、尖端装备和核心装备项目的合同类型、标的、数量、技术指标等信息,都涉及到军事秘密,关系到国防建设的发展和国家的安全。因此在装备合同订立过程中,要坚持装备项目信息公开的适度性原则,要根据装备项目和谈判对象的不同,准确确定是否公开装备项曰信息,公开哪些项目信息内容,多大范围内公开信息以及信息公开的程度大小。
只有有效地公开采购信息,才能创造公平、平等的竞争环境,才能为所有有能力的承制单位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才能有效避免军行业垄断和技术停滞。因此,各国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都建立了可信性、稳定性和连贯性较强的采购信息发布和竞争机制,使各类市场竞争主体在一个可预见的公平的制度框架下参与装备市场;都明确要求最大限度地采用最能体现竞争的合同订立方法,保护和提高承制单位参
与竞争的信心和积极性;都建立了配套装备的信息发布和竞争规范,维护了总(主)承制单位和分承制单位之间利益分配的平衡,将竞争的优势和利益普遍施惠于一切潜在的装备市场竞争主体。
三、装备合同订立管理的工作重点
1 严格依照订立计划
装备采购年度计划把任务明确、条件明确、时限明确,完全可操作、可执行的装备发展计划…,是装备采购项目的直接依据,是装备合同订立的直接依据。因此,装备合同订立管理工作,要严格依照装备采购年度计划中的编制依据、指导思想、保障重点,采购装备的名称、数量、单价及经费安排,装备采购方式和承制单位等内容进行实施。
2 严格执行订立程序
程序化是装备合同管理的内在要求,明确装备合同订立程序,有助于提高装备合同的签约效率,有助于推进装备合同订立的法治化进程。一般来讲,装备合同订立要经过发布装备采购信息、选择承制单位、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审定装备合同文本草案、签订装备合同、装备合同签章、装备合同生效和装备合同备案等步骤。
订立程序管理过程中,尤其要严格以下工作:一是解决好保密问题。对公开发布的装备采购信息内容的确定、信息发布方式、发布渠道和发布范围的确定首先应满足保密要求,保密问题是装备采购信息发布最关键的把握点。对绝密、机密和秘密的装备采购信息必须依照相关规定通过特定的方式对特定的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进行通告,对于非密信息才可以通过杂志、报刊、网络等进行公开发布。同时为了提高装备采购的公正性、适度公开透明性,相应管理机关应依法对绝密、机密和秘密信息进行“去密”处理。二是装备合同签订主体要合格。装备合同签订主体合格就是要求代表军方和承制单位签订装备合同的主体要具有相应的法定权利或委托授予了合同签订的权利。一般来讲,军方和承制单位均要由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合同。由其他人签订合同的,要取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明确授权。
3 严格合同文本管理
装备合同文本是对军方和承制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固化,是开展装备科研、生产、订购、维修工作的直接依据,是装备合同履行、验收、监督以及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一是要求装备合同文本条款内容准确完整、语言准确、可操作性强和格式规范,准确界定装备合同双方的责、权、利。二是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和军兵种装备部,可以根据总装备部文本格式要求,结合本系统装备科研、订货和维修的特殊要求,制定本系统装备合同文本格式。
责任编辑 陈凤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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