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践性法律教学改革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陶伦康 鄢本凤
摘要:在透视中国实践性法律教学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中国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丰富法学教育内容、体现法学素质教育目标、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合作精神以及为法律援助制度作出的贡献等方面的重大意义,进而对中国全面推进诊所式法律教育提出一些设想。
关键词:法律;实践性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2-0228-03
一、透视中国实践性法律教学现状
首先,缺乏对职业思维方式的训练。黄建武先生指出,从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训练这一要求来说,在目前中国法学院的教学安排中,无论是从核心课程或是从非核心课程上看,均无特别的教育内容,最多只是安排形式逻辑的课程或偶尔在法理学课程中简单地提到法律思维。实际上,在法律日益繁杂的情形下,试图将全部的法律内容(甚至主要的法律内容)在四年的教学中加以安排已不可能,因而,法学教育应当实现由“我教学生以知识”向“我教学生以方法”的转轨。
其次,忽视学生积极参与的重要性。王晨光等人指出,虽然国内也曾尝试过各种不同的教学方法,然而,所有这些方法的运用基本上是为了达到一个主要目的,即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从而知道法律条款的意思是什么。在更多的情况下,是教师将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甚至教师会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选择合适的案例,指导学生进一步讨论,然后以达到统一认识为圆满结果,学生以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最终与教师的认识相吻合而感到高兴。也就是说,我们在不断努力进行法律教育方法的改革,使学生能够更容易地接受教师的传授,但在根本上,我们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讲授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宗旨”,因而我们的法律教育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我们培养的学生将来要干什么?实际上,如果我们的教学最终只能使学生复述教师讲课的内容,那就失去了法学教育中最为重要的批判精神的培养。
再次,没有顾及学生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素质。在新中国成立前,庞德就对中国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批评,在他看来,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它们的适用与执行适用法律的人必须使法律贯彻它的功用。除非把法典的适用与立法任务,付诸受过训练的有经验有能力的法官,否则便不可能有健全的司法。高尚品格的要求自不待言,“不过仅有高尚品格以及对于正义的热诚态度还是不够的,学识必须具备,这要从教育而来,从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技术而来,并从裁判技术的经验中来。品格、教育与经验是三项重要条件。”然而庞德的忠告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时至今日,对“品格”与“经验”的要求我们还仅仅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之上,并未贯彻到法学教育的实际中去。
最后,学生职业能力的匮乏。虽然我们也多次指出法学教育培养的对象是“复合型”人才,然而什么才算是“复合型”人才则不免流于空泛。实际上。从法学教育而言,除了基本原理的讲授之外,最为重要的就是职业能力的培养。美国学者Merryman指出,对于法学教育而言,重要是发展学生的以下能力:法律分析的技能、从无关事实中分辨相关事实的能力、处理大量混乱的事实的能力、综合整理关于一个法律问题中的各个方面的缜密的有说服性的论据、对社会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建设性思考的能力。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我们在法学教育中需要补课的地方还是很多的。
由此可见,对于中国实践性法学教育而言,如何摸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学生认知习惯的实践方式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特别是在教育理念上,我们迄今还将案例教学法作为实践性教学的主要步骤,殊不知这种方法已经逐步退位于法律诊所教育等新的培养模式。
二、中国引进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
首先,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体现了能力本位的职业教育观。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其吸引中国法学院系学生的原因,正在于它所蕴涵的职业教育理念。正如学者所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核心目的应当是完善学生的法律思维,弥补传统教学所欠缺的功能,充实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应用法律的能力,以使之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而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我们过多地注重了理论教学的内容,认为原理通则百通,而忽视了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如果缺少对法律实际运作技术的掌握,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和熟悉法律。同时,对法律实用能力本身也存在着极大的误解。恰如龙卫球先生所言,我们常常把法律当成简单的物理技术,而不明白法律是一种制度性技术,它只有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才能呈现出相关的技术要求与能力需要。在这一方面,法律诊所教育因为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使得学生可以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亲身体会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其次,法律诊所教育体现了素质教育的基本目标。“法律诊所教育无疑是一件新生事物。它将实体法、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是目前中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目标。”素质的提高还不仅表现在参与了具体的案件办理,同时还通过实践对一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以及对社会的进一步了解。清华大学的总结报告指出,由于学生接触真正的案件和真正的当事人,使他们不得不注重对解决问题能力的主动重视,他们不再依赖教师对他们的培养,而注重自己对自己的培养。他们会更加注重所承办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的责任感大大加强,独立性也大大增强,而这些素质正是法律职业人员所需要的。同样难能可贵的是,法律诊所教育的学习,对广大同学来说也是一个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过程。由此可见,我们一向强调的“素质教育”并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应该付诸行动。
再次,培养了职业道德和合作精神,为学生走向社会奠定了良好的伦理基础。在法律诊所教育过程中,同学们通过在案件中处理自己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了解了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的重要性,并在办案过程中加以实践。尤其可贵的是,通过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同学们接触到了一些社会中最需要得到帮助的人,在为他们提供可能帮助的过程中,同学们认识到了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如何真正地去理解公平和正义的含义。并且,通过法律诊所的工作,同学们之间能够通力合作,亲密无间,不仅解决了许多棘手的问题,而且彼此获得了帮助和启发,从中感受到了合作的愉悦,这对于学生们而言收获是巨大的。美国学者刘小提也指出,在中国法律界,道德规范和职业责任的概念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而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为学生创造了在现实生活中实践法律的机会,有利于培养学生强烈的律师职责感和道德观。他同时指出,在美国的法律
诊所教育中,“反思型律师业”成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所谓“反思型律师业”,是指律师通过实际体验,对所获得的知识进行反思,这种反思不仅包括对法律的理解,还包括对律师工作的社会和政治环境的认识。“也许最为重要的是,这种反思还能引发律师对其个人价值的深刻了解。”
最后,法律诊所教育也为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贡献。法律援助是一种由国家给予那些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以经济上的帮助,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实际中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自然,法律援助主要是国家的义务,但由于中国特定的国情,实际上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批费用,从这个意义上,单靠政府投资是无法真正地实现法律援助事业的。法律诊所教育作为涵盖法律援助在内的新型教育模式,能够为法律援助事业作出特有的贡献。与专职律师相比,学生没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质上的回报,专心于此;与社会团体相比,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经验的教师的指点。因而,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能成为法律援助的补充力量,为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增添新鲜血液,对促进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入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综上所述,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高校的实践,业已证明这是一种能够提高学生素质、能力,增强其事业心和责任感的有益的教学模式。
三、中国全面推行法律诊所教育的设想
“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一种职业教育,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基本上定位为应用型的”这一观念,业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在推行法律诊所教育的模式时,也必须注意中国的具体情况,正如庞德就中国的法律教育所忠告的那样,“关于发展及适用中国法典的技术,必须是适应中国的技术,而非从普遍合于全世界的观念中移植而来。法律教授必须有足够的宽大胸襟,足够的勇气,用中国精神来教授中国法律。只有中国精神才能使中国法律有效地治理中国人民。”为此,中国在实践性法学教育改革引进法律诊所模式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必须正确摆正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在以往,中国的法学教育以追求所谓“高素质”、“复合型”等大而无当的目标作为基本定位,强调知识教育而忽视法律素质、法律能力的培养。法律是千百年来人们知识、经验的积淀。“法律实用能力,是一种问题思维能力和经验分析推理能力,其培养离不开艰苦的理论学习和材料积累。……中国法学院的学生要成为一个实用的人才,首先要受到严格的法律理论和方法训练,学习法律规则背后的精深原理,学习法律规则创造性应用的方法,学习法律发展演化的历史以及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等等。在理论训练基础上,才有法律实用而言,不认识这一条。中国法律教育将永远没有希望。”表面上而言,这似乎是一种迂回式的折中,其实不然。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都是法学教育所必须具备的,任何一种重此轻彼的行为,都必然带来法学教育的不足。
其次,必须确定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训练大纲。法律诊所教育虽然是一种实践性法律教学的途径,但它也应当同时纳入正规教育的渠道,在这方面,就需要通过确定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容、方式、步骤、指导形式、评价体系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自然,法律诊所教育与以往法学教育方式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通过学生的自身参与,能积累相关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技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放任自流的活动。从教育目的所承载的内容,它首先就包含着一种对受教育者的理想(期望)。“它被理解为一种规范,该规范要求受教育者应该达到某种特定的人格状态。在此,涉及到对某种单一的或复杂的素质以及某种素质结构的设想。”严格说来,没有规范意义上“教育目的”的教育,本身就不是教育。所以,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必须确定基本的训练大纲,提出学生应当达到的目标、要求,并规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否则,即有可能陷入今日实习制度的混乱状态。
最后。必须提高教师素质,使其能够真正适应法律诊所教育的要求。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诊所的总结报告所言,从事诊所教育的教师除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办案实践经验,课堂授课技巧和丰富的人生阅历外,还必须具有充分的想象力、创造力和表现力,富有十足的爱心、细心和耐心,懂得心理学、社会学及法律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同时还要有号召力、感染力和激情。教师的教育是全方位的,而为人师表的角色要求,也必然对教师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反观中国今天的法学师资,应当说,他们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素养和勤奋的工作态度与事业心,但也毋庸讳言的是,要实施法律诊所教育,我们还缺乏较为充足的既有法律理论功底又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师资力量,这样。就必然使得在实施法律诊所教育时捉襟见肘。难以应付。为此,应当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职业教育的精神,大力培养“双师型”的教学队伍(教师和律师)。
总之,法学教育改革并非是一种一蹴而就的事业,它需要长时期的积累与摸索,因而,应当在试点学校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提炼、总结,使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能够取得应有的成效。
责任编辑 刘娇娇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017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