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故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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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广艳 唐彦秋
提要 煤矿事故的频发引起了社会的普遍重视。本文通过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分析,探讨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与症结,进而提出提高煤矿安全性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安全:煤矿;事故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确在好转,但还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煤矿安全事故仍然处于高发态势,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重大煤矿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极为恶劣。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探究近几年发生的矿难事故根源,对于搞好煤矿企业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一、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影响我国煤炭安全的主要因素从总体上看,开采煤层地质条件和自然灾害条件是影响煤炭生产安全的客观因素,而煤矿生产技术与装备水平(包括安全技术和装备)落后,以及安全管理问题是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根据以往矿难事故总结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自然环境条件差。与各主要产煤国家相比,我国的煤炭赋存条件较差。主要特点是:埋藏深,煤层稳定性相对较差,地质构造复杂,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因素都比其他国家煤矿多,所谓“五毒俱全”,主要依靠井工开采,高瓦斯矿井多。专家分析,采深每增加十米,温度升高一度,而且煤层压力增大,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增高。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增加,地应力、瓦斯压力、地温也越来越高,煤自然灾害的威胁逐步加重。我国煤矿的年瓦斯涌出量在100亿m3以上,高瓦斯矿井占到48%,是世界上煤矿瓦斯最严重的国家。2007年1月发生的15起重特大事故中,瓦斯事故占9起、死亡69人,分别占60%和71.9%。可以说,瓦斯爆炸是矿难的一大祸首。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一般不开采高瓦斯灾害隐患严重的矿井。我国是一个能源饥渴国,不论是低瓦斯还是高瓦斯,都在积极创造条件,照采不误。现在国内许多矿井瓦斯浓度的监测系统,可以实现对井下某个点进行连续24小时测量,却无法对某个空间进行全方位的连续测量,而井下的瓦斯浓度是不均匀的,这就让人防不胜防。在瓦斯抽放的问题上,绝大多数煤层地质条件不好,渗透率很低,用常规技术手段难以抽放,国内的瓦斯抽放率还不到10%。另外,我们在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预测、监控等方面,都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
(二)经济利益与安全的冲突。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会在国家监察管理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千方百计降低生产成本,想方设法减少投入。在这方面首当其冲的是减少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既不改善作业环境,也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更忽视对工人的安全培训与教育。煤矿安全投入属于隐性成本,它通常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有时甚至感觉不到它们的好处,煤矿安全投入经济效益这种隐形性和滞后性使煤矿安全投入一直不被人们充分重视。据媒体披露,近年来我国煤炭市场吨煤的纯利润在100~200元人民币左右,小煤矿年获纯利更为可观。相比之下,对于死亡矿工的最高赔偿标准只是20~30万元。正是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煤矿经营者,不顾矿工生命安全,突击生产、盲目超产、非法违法开采,酿成了一起又一起煤矿安全事故。
(三)地方降低市场准入标准,追求片面的地方GDP增长。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一个行业或产业,当其市场准入标准太低时,其产生的一个必然恶果,就是企业的过度或恶性竞争。以煤矿来说,在一些地方,由于市场准入低,开一个小煤矿,加上跑手续,费用只要几十万元就可以搞定。倘若是无证矿,其投资就会更少。虽然近些年国家也对煤炭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把那些不符合要求的小煤矿关停并转,而一些小煤矿受利益驱使却擅自偷偷生产。在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70%~80%都是来自于煤矿。很多地方将GDP作为评判干部政绩的核心指标,如果地方加大监管力度无疑会影响煤矿的产量,进而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和本地区GDP。在地方财政的压力下,对小煤矿的市场准入标准只好降低。有了地方保护,就会使包括整顿、关闭等措施在内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大打折扣,难以得到落实。
(四)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几乎每一起事故从发生到被揭露真相,再到善后处理,都形成了这样一个公式:事故发生,当地隐瞒,媒体曝光,惊动领导,严肃查处,停业整顿,直至“一刀切”。近年来,一直高居不下的伤亡事故及时常发生的特大事故表明,我国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与机制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尚待完善。多年来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且已经于2002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但由于我国社会经济与结构在发生快速而深刻的变化,很多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也缺乏一些相配套的执行规章与标准。主要问题是缺乏内容统一性、连贯性和前瞻性。另外,医疗、保险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急需完善。
2、安全生产监察力量严重不足。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全国总共才2,800人,各办事处(分局)一般为20人左右,业务量较大的也才可核定为30人左右。去掉必要的内勤人员,每名煤矿安全监察员所面对的煤矿数量可能会达到上百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只能根据下面报上来的书面材料进行安全管理,脱离了执法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很难得到保证。
3、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机构对于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了事故隐患的煤矿,除了罚款和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外,较少有真正有效的监管措施。就罚款措施来看,在一些地区,小煤矿主“花钱消灾”;地方政府“收钱创收”,已经使“罚款”成为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之间均可接受的一种方式,其本身具有的惩戒作用荡然无存。就停产整顿措施来看,有时尽管停产整顿通知书下达给了违法煤矿,但煤矿是否真的按照指令停产整顿,并非监察机构的实际能力所能掌握。
4、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经济处罚的最高额度只有20万元,《刑法》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处罚的最高刑期是7年。在美国,对引起伤亡事故和危害矿工健康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政府督察人员在进行初步调查后,也将把责任人交由司法部门起诉审判。严重违法或违法程度虽轻但导致人员伤亡的个人和公司,罚款将分别达25万美元和50万美元。
(五)煤矿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煤矿安全科技严重滞后,安全技术力量薄弱。目前,40%的国有煤矿高瓦斯矿井还没有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大多数煤矿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缺少监控能力;30%多的国有煤矿通风能力不足,多数国有地方煤矿通风系统存在问题。2003年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根据国务院指示,曾对建立煤矿安全设施投入长效机制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对13个省区调查分析,认为规模以上煤矿安全欠账达300多亿元,由此推算出全国煤矿安全欠账高达500多亿元。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隐患。
二、关于加强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我国需尽快修改《刑法》等相关法律,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力度,急需制定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认真解决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
(二)应建立垂直的安全监管体制,地方监督与管理分立,明确各方职责。应建立以行业协会、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监察员为代表的第三方安全监管力量,协助安全监管。引入新闻媒体曝光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群众监督的效果。
(三)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科技研发机制,推动煤矿安全科技进步。建议将专门从事煤矿安全科技研究的科研院所纳入国家公益性研究单位的行列,国家给予重点扶持;将煤矿安全科学技术研发基地、技术标准及测试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基础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纳入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形成我国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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