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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平行进口与美国贸易政策调整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姗姗

  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的同意将其在国际市场上合法流通的附有知识产权的商品进口到该国并进行销售的现象。平行进口涉及到国际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方面平行进口只能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中,另一方面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加强,一个知识产权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得到保护,这样在一个国家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平行进口到另一个国家时,是否会构成侵犯该国知识产权?各国对待的态度各有不同,但各国的贸易政策都是根据平行进口对其影响及利弊大小而制定的。
  
  一、平行进口的影响
  
  (一)平行进口产生的积极影响
  1、防止垄断,平抑价格。由于权利人往往通过知识产权来分割国际市场,从事垄断性经营,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则国外同样的产品涌入国内,有利于在平行进口商与国内销售商之间,促进竞争,消除垄断,降低产品价格。
  2、增进消费者权益。由于销售同样产品的经营者至少有国内销售商与平行进口商两家以上,他们相互竞争,降低售价,将增大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和公平交易的机会,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实现。
  3、促进自由贸易。平行进口符合商品自由流通的目的,有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关税逐渐递减,而禁止平行进口却为自由贸易设置了知识产权壁垒。因此,允许平行进口将促进商品的跨国流动。
  (二)平行进口产生的消极影响
  1、削弱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的动力。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则国内的独占被许可人或权利受让人的独占经营将受到威胁,因为未取得独占许可地位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从国外平行进口该产品,使被许可人或受让人的独占权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
  2、不正当竞争。国内销售商可以通过广告宣传、促销活动、售后服务等经营策略,使其产品在国内获得良好的声誉,而平行进口商在未付出任何努力的情况下,却在销售平行进口的产品时,无偿分享他人的商业信誉,从而出现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来源混淆及品质差异。由于平行进口的产品与国内销售商的产品可能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生产,其质量并不相同,消费者却会误认为产品的来源相同。如果平行进口的产品比国内销售商的产品质量差,对消费者利益将构成损害,因为消费者可能是根据对国内销售商产品的信赖,才做出购买决定。同时,因平行进口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消费者可能由于来源混淆而投诉国内销售商,从而损害国内销售商的利益。
  
  二、平行进口的立法选择
  
  对平行进口各种影响进行政策权衡后,可以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立法选择。
  (一)全面允许平行进口。如果认为平行进口的积极影响相较于消极影响更值得鼓励,那么可以全面允许平行进口。但全面允许平行进口,不正当竞争、来源混淆等消极影响将十分突出,恐怕不容忽视,因而全面允许平行进口似乎不值赞同。而且,从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态度来看,禁止平行进口原则上已越来越受立法与司法实践所肯定。
  (二)有限制地允许平行进口。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但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这里所谓的限制,旨在避免或消除平行进口的消极影响,不会引起不正当竞争和来源混淆等情况。
  (三)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如果认为平行进口的消极影响相较于积极影响,危害甚大,从维护消费者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可以禁止平行进口,但应设有不受禁止例外。须指出的是,这些不受禁止的例外,与前面有限制的允许平行进口不同,前者是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后者是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两者出发点不同,而且前者允许平行进口的例外情形,比起后者允许平行进口的情形在范围上小得多。
  
  三、美国贸易政策的选择
  
  事实上,平行进口问题并非单纯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是一个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重要课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常常被用来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手段之一。美国立法和美国学者明确展示了平行进口与贸易政策关系。有关平行进口的法律规范,美国总将其纳入国际贸易法规中,主要是国会颁布的《关税法》第526条或美国法典第19编第1526条(称《正宗商品排外法》)。
  根据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各国对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态度不同主要是由于世界贸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各国在国际贸易中资源比较优势的不同。从20世纪四十年代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签订及其后数轮谈判到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已降至4%,而发展中国家在新的国际经济格局中充分利用了其资源、劳动力的优势,使得生产同样商品的成本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低价产品在贸易自由化框架下长驱直入发达国家,损害其国内产业界利益。发达国家面对这种损失不会无动于衷,他们为此相应设置了一些非关税壁垒,其中包括禁止平行进口。根据世界经济一体化和WTO规则的要求,取消贸易壁垒,扩大国际贸易自由度是各国对待平行进口态度的重要考虑因素。
  从总体看,美国当局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比推行自由贸易更重要。其主要是采取禁止平行进口的态度。
  (一)关于专利。作为技术输出大国,美国反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呼声最为强烈。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依法要求禁止专利产品进口的权利。美国于1994年12月8日通过的《关于执行GATT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其专利法第154条又增加了新的专利保护内容。据此,未经专利人许可,提供出售专利产品属于侵权行为;进口专利产品属于侵权行为;提供出售由专利方法所制造的产品属于侵权行为。但以专利权阻止平行进口的前提条件是:产品受到美国专利的保护,并且在专利许可证或产品销售协议中已经明确并合法地规定了进口的销售区域范围。由此可见,在大量的灰色市场产品面前,专利法对于阻挡平行进口没有绝对的效力。
  (二)关于版权。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602条规定,禁止一切未经版权人许可的进口活动,该条仅不适用于三种情况:经国家或国家代表机构特别准许而进口;为私人使用而不为销售进口;仅为教学、宗教等目的进口极为有限的份数。可以认为,美国法律原则上是禁止平行进口的。
  (三)关于商标。美国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态度是明确的:原则上是允许,但又不排除特定条件下的禁止,这和他们在专利和版权领域对灰色市场的平行进口的立场稍有差别。美国的“实质差别”理论,即有实质差别的同商标商品禁止平行进口,无实质差别的则允许平行进口。具体到个案时,可通过对“实质差别”的灵活解释,来决定是否允许平行进口。
  从立法看,美国原则上反对商标的平行进口。根据关税法第526条(A)的规定,绝对禁止外国厂商制造带有美国公民经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而拥有的注册商标商品进口到美国。但这仅仅适用与国外制造商没有从属关系的独立的美国商标权所有人。如果外国商品的商标和美国的商标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拥有,或外国商标所有人与美国商标所有人是母子公司关系或其他共同控制关系,则第三者的平行进口不构成商标侵权。由于美国在世界各地设有数量庞大的跨国公司,所以对禁止平行进口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在平行进口问题上,无论是著作权领域,还是商标和专利领域,大都没有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的立法规定。即便是在美国,虽然海关条例对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作了详尽的规定,但也是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可见,各国对平行进口问题都持一种“骑墙”的态度。从理论上分析,允许平行进口和禁止平行进口均有诸多的优点。但在国际关系中,“只有永恒的利益,没有永恒的朋友”,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原则。各国在平行进口问题上持“骑墙”态度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根据本国的国际贸易环境变化,通过对本国态度暧昧立场的灵活解释,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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