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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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惠兰
提要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家调整论”,基本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公共救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建设的启示有:保持制度的高效性,重点搞好基本保障,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强法制建设,统筹协调解决失业问题。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
(一)韩国社会保障理论基础――“国家调整论”。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调整论”为主要依据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从社会支出比重和变动规模上讲,韩国以最小的社会支出费用获得了最大的社会福利效果。取代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以家庭等社会非公共部门承担的方式,使一切可利用资源都用来进行社会物质基础的扩大再生产,这是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战略。也就是说,韩国通过国家经济增长的波及效应来增加社会福利。
(二)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社会保险。韩国的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险为主,其社会保险的种类主要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年金保险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公务员年金,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第二类是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第三类是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第四类是国民年金,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不同的年金保险,实行不同的缴费政策。医疗保险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由雇主一方负担,对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及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病、残废、死亡等进行医疗服务或给予生活补贴。雇佣保险于1995年开始实行,其目的是消除失业带来的不安,从制度上解决产业结构升级而产生的对熟练工人的大量需求。
2、公共救济。公共救济是利用国库资金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帮助其进行自救。包括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及灾害、灾难救护。生活保护对象是收入和资产在保健社会部每年规定的生活保护对象划定标准以下和无人抚养或抚养义务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65岁以上老人、未满18岁的儿童以及孕妇和残疾人。有功人员生活保护是对国家有功人员如爱国志士,战死、战伤、殉职、公伤的军警,殉职、公伤的公务员等发给津贴并进行生活保护。对他们分别发给年金、生活津贴、看护津贴、住宅资金、抚恤金等,还进行教育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款、利用交通工具减免费等。灾害救护是对在同一地区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发生多数罹难者时进行紧急救护。
3、社会福利服务。社会福利主要包括老年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等。老人福利的对象是没有年金的65岁以上老人,老人福利目前主要是兴办老人福利设施和敬老优待以及组织老人再就业。韩国政府注重促进残疾人就业,于1990年专门为残疾人建立了工业区安排他们就业,而且规定500人以上的企业招收职工需招3%的残疾人。儿童福利主要针对18岁以下孤儿以及保护者无力或不宜抚养的儿童,通过建立儿童保护设施,如儿童咨询所、婴儿设施、幼儿设施、职业辅导设施等。妇女福利是指对寡妇、未婚母、贫困的母子家庭、失足女青年的福利和教育。此外,还针对流浪者进行收容和职业训练等。
二、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中韩两国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非常相似,经济发展基础和起点也基本相同。韩国经济虽比较发达,但其发展路径和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情况也有一定的相似性。虽然国土面积、人口、民族结构、地区差距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但其社会保障制度仍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保持制度的高效性。韩国社会保障以较小的支出获得了较大的福利效益,极大地促进了韩国经济社会发展。韩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一直很低,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比重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但几十年来这很少的支出却使韩国的社会福利水平有很大提高,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高速增长。韩国经济从1963年至1996年连续33年以平均超过8%的高速度增长,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一跃成为亚洲经济强国,创造了令人瞩目的“汉江奇迹”,1997年韩国国内生产总值在世界排名第10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比较低,1999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0.4%,但与韩国相比效率不高,我国应该探索一条以低支出获取高效率的道路。对于还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今后一段时间保持一个比较高的经济增长率是我国的一个重要战略任务,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非常有限,如何建设一个合理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福利,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韩国的经验很值得借鉴。
(二)重点搞好基本保障,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韩国的四个基本保障即基本收入、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居住,重点在于向国民提供基本水平的保障待遇。这四个保障大项齐步走,全民皆享有,没有城乡差别,国民安居乐业有了基础。韩国政府为了重点搞好“四基”保障,很注意城乡的平衡问题,力图缩小城乡社会保障的悬殊差距。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悬殊,城市不管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还是普通居民,都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享受着高就业、高补贴的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却陷入了危机。在消除二元结构方面,我国应秉持“低水平、广覆盖”的理念,使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福泽。
(三)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韩国在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时,总是立法先行。诸如,制定了《公务员养老金法》、《私立学校教职员养老金法》、《国民福利年金法》等基本法规。几乎每施行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总是先有一项新的法律出台,对于这项保障制度的实施做出明确规定,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比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很多事情都是先试点、后推开,工作一开始就不规范,容易引起攀比,最后产生难以统一的负面效应。
(四)统筹协调解决失业问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的失业问题非常突出。为缓解就业压力,韩国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就业与社会保障,统筹考虑就业与劳工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就业与企业发展,在多种关系的协调中,促进失业问题的解决。
1、促进企业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在解决就业问题的过程中,韩国政府采取了改革企业体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等方面的措施,旨在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生产和经营规模得以扩张。通过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催生新的企业,创造更多新的就业岗位。
2、把培训作为解决失业问题的重要措施。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和更新工作技能与谋生手段。韩国政府的做法是:(1)政府有关部门将培训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企业和民间的作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培训网络。(2)政府有关部门发挥主导和积极作用,改变目前职业培训机构多为赢利性的格局,降低参加培训的门槛,特别是降低收费。(3)培训内容要符合需求,既要考虑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方向与需求,也要考虑受训者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等实际状况。
在我国,很长时期内我们对失业保险的认识不够全面,过于看重其救济功能而忽视了该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不合理的失业保险制度会给就业工作制造障碍。对企业而言,过高的缴费标准,会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企业的用工人数。对个人而言,过高的给付水平、过长的给付时间,都可能阻止相当一部分失业者的再就业积极性,从而违背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初衷。韩国的就业保险制度减少失业、缓解就业压力涉及面广,带有明显的全局性,统筹考虑,采取综合性措施加以解决,对于我国很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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