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污染物排放贸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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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刊编辑部
污染物排放许可额度的市场有偿交易,是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一种方法。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借鉴美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贸易的实践,将碳排放贸易作为温室气体减排的一个灵活机制。如同某种商品的生产成本一样,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不同国家、不同行业间存在差异,成本低的国家或行业可以多减排一些,成本高的则少减排一些,并按市场价格向低成本者购买一部分减排额度,来满足自己的减排目标。这样,不仅买卖双方均受益,且减排目标也得到了实现。
一、欧盟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在《京都议定书》中,东扩之前的欧盟15国作为一个整体,承诺的目标是在2008―2012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水平减少8%。考虑到欧盟各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和能源结构差异,成员国之间的协议减排目标差别较大。例如,卢森堡的减排目标是28%,德国是21%,英国是12.5%;而葡萄牙被允许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增加27%,希腊增加25%,西班牙增加15%;对法国和芬兰的要求则是保持1990年的排放水平。与此同时,各成员国可通过《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以成本效率方式完成减排目标。而欧盟排放贸易计划,允许成员国之间的企业根据各自的减排成本差异,自由买卖温室气体减排额度。欧盟的企业还可以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减排,获取减排额度,实现减排目标。由于《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是国家承诺,因而,如果境内的企业不能完成减排目标,政府需要承担责任。
二、欧盟的碳排放贸易计划
欧盟的碳排放贸易计划(EU―ETS)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覆盖了欧盟25个成员国,近1.2万个排放实体,占欧盟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一半以上。并由成员国按欧盟内部达成的减排目标,分解到企业。各国的减排目标是强制性的,有明确的排放上限。其考核实施分两阶段进行,若不能完成规定的减排目标,在第一阶段(2005―2007年)要上缴每吨二氧化碳40欧元的罚金;在第二阶段(2008―2012年)罚金为100欧元,且不能以罚金抵消减排义务。
根据EU―ETS的安排,第一阶段,主要温室气体仅包括二氧化碳;在第二阶段可能扩展到包括甲烷等其他5种温室气体(以二氧化碳当量计),且排放配额在两个阶段之间不可通兑。政府对欧盟减排配额(EUAs)不规定价格上限,也不干预市场价格。在第二阶段,允许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减排得到的减排额度参与交易,并与日本、美国市场相联系,形成开放的全球碳排放贸易市场。
欧盟执行碳排放贸易已历时一年半(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二氧化碳排放价格从每吨12欧元上升到今年4月的36欧元,其后由于欧盟企业比预期少排4400万吨,价格曾跌至每吨11欧元;由于英国和西班牙超出排放限额,价格又恢复到每吨20欧元。与此同时,欧盟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清洁发展机制所产生的减排量,价格每吨仅5美元,但其价格有上涨的趋势。目前,在第一阶段碳排放贸易实践的基础上,欧盟正在协调各成员国的分配计划和方法。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潘家华、陈迎、庄贵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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