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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林业分类经营的意义与模式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晓明 宋子江

  摘要:21世纪是生态文明的世纪,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是新形势下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贯彻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重要举措。但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以林业分工论为基础的,以经营体制为划分标准的分类经营模式更具战略意义,这里我们对这种划分模式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林业 分类经营 森林资源 价值
  
  林业的类型和经营模式的划分可以有多种标准。从经济类型分,可以有国有林业、集体林业、私有林业和混合林业等;从林业的功能划分,可以有经济林业、防护林业、水土保持林业等。从地域分布划分,可以有山区林业、平原林业、城市林业等;从经营方式划分,可以有粗放式经营林业、集约式经营林业等;从来源划分,可以有天然林业、人工林业等。我们课题组的类型划分是以地域划分为主,兼用功能标准和经济类型标准的划分方法。这是为了实施社会林业工程的方便,因为,社会林业工程的实施,必须以地域为单元进行。
  
  一、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目的意义
  
  一是实现林业多种功能的必然选择。
  人类对林业需求的多样化,决定了林业经营模式的多样化。实行分类经营,将一部分森林划出来作为生态公益林,为国家提供生态服务和社会服务;将另一部分森林划分为商品林,生产木材及林产品,为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提供经济服务。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这也是林业工作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
  二是建设。生态省战略部署的重要保证。
  建设“生态省”,大力改善生态环境,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造福当代、惠及后世的宏大工程。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分类经营后建立的沿海防护林、江河流域生态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城乡绿化和绿色通道建设等四大林业生态工程,将为打造“生态省”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是建立现代林业的必由之路。
  当今世界上许多林业发达国家,如新西兰、德国、美国等都实行了林业分类经营,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实行分类经营是实现现代林业高效性、多目标性和可持续三大经营目标的必由之路,即通过将森林科学地划为不同经营类型,明确各自培育目标,在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同时,集中财力重点扶持商品用材林、竹业花卉与名特优经济林、林产工业和森林旅游等四大林业产业工程,以大工程带动大发展,做大树强林业产业,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步伐。
  四是调整林业政策机制的基础工作。《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这为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家公共财政范畴铺设了道路。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就必须界定好生态公益林,明确补助对象。这么做,同时能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发展的培育方式、投资体制和运行机制,调整与两类林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
  
  二、林业分工理论。
  
  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分工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要素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对林业来说,也是如此。
  森林是个复合生态系统,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多种功能。森林的经济功能是指森林生产林木产品,提供经济收入的功能;森林的生态功能是指森林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的功能;森林的社会功能是指森林提供社会效益增进社会福利的功能。
  由此,林业可同时提供两种产品:一是无形的公益性产品(生态公益和社会公益);二是有形的经济产品(林木产品,服务)。耗费在公益产品中的劳动,没有具体的产品载体,或者说其效用与其原生载体――森林相分离,经营者对它没有控制能力和手段,其效益不经过交换过程,就让渡给了消费者,消费者无需支付,就获得了它的使用价值,可见,公益产品不能通过交换取得补偿。市场运行中的等价交换、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等机制对它是无效的。经济产品(林木产品和服务)则具有有形的产品载体,或具有可控形态,经营者对它拥有占有和控制手段。这类产品通过市场进行交换,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让渡,让渡其使用价值的同时,就获得了它的等价物――价值或价格。耗费在这类产品中的劳动,就得到了补偿。这类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受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支配。
  由此可见,公益性产品林业,不能进入市场,属事业性林业,而经济性产品林业,进入市场,按市场规律和规则运作,属商业性或产业性林业。二者在管理体制、投资渠道、组织形式、政策措施等方面都是不同的。
  
  三、林业分类经营。
  
  森林的经济、生态、社会功能是一种矛盾统一体。它们的共同载体是森林,但它们又是矛盾和对立的。只有在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需求总和低于森林可供量总和的时候,它们才可兼顾,处于协调状态。但由于森林资源的稀缺性,这往往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做法:一是牺牲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其经济效益,二是牺牲经济效益,保证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二者兼顾,求得低水平的协同效益,然而在实践中往往会顾此失彼,不可得兼,最终被前两种利用方式所取代。
  怎样解决森林资源的有限性,和三大效益难以兼顾的矛盾呢?一个可行的思路就是:从社会对森林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社会效益的需求出发,按照对森林的多种功能主导利用方式的不同,让一部分林业主要生产商品和服务,按市场机制运作,求得经济效益。而另一部分林业则主要用于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提供公益性产品,承担社会公益功能。在总体上,通过适当分工、规划和布局,把它们协调起来。这就是“局部上分而治之,总体上合二为一”的思想。在这个基础上,把《森林法》划定的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加以归并划分。把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划人商品林类,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为公益林类,而把兼能提供两种功能,两类产品的林业,划为两用林,或日兼融林。公益林产品不进入市场,属事业性林业t商品林产品进入市场,属产业性林业。两者在经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投资渠道、组织形式、政策措施方面都是不同的。
  《决定》指出:
  “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将全国林业区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系、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
  
  四、林业分类经营模式的特点
  
  1、森林资源价值的决定
  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所确定的,即:由社会生产该种商品的中等生产条件所需的劳动时间所决定。但是由于商品林林地的有限性,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商品林的需要,必然会将劣等条件的林地也纳入商品林生产的领域。这就决定了商品林的社会价值必须以劣等林地上生产的商品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否则,在劣等林地上从事商品林生产投入的劳动量就得不到完全的补偿。公益林具有区域性和区域内消费者共享性等特点,其使用价值通常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公益林价值缺乏社会平均化的机制,只能由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
  
  2、森林资源价值的表现
  商品林的使用价值在让渡过程中,其价值能够以一般等价物――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公益林的价值则是通过受益者间接取得超额经济效益或对社会与个人取得有利生存与发展的保健和心理健康效益等形式来表现,而无法通过货币来实现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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