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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 箫 李振华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消费者,并影响着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任度。虽然国家已经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但就调查数据显示,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及时,多头监管、职责不清,消费者协会职能发挥不充分等等。文章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政府、消费者协会、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为消费者的安全消费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消费者协会职能;责任追究;政府监管
  
  《汉书・郦食其传》有云:“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经济飞速发展,食品不断丰富的同时,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也给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大头娃娃”、“苏丹红”、“三聚氰胺”……无一不给国人带来恐慌,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规制
  (一)制订了法律法规,做到了有法可依
  食品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利益。我国政府一直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1995年,颁布《食品卫生法》,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8年6月,卫生部颁布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同年6月5日,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通知》,7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7月30日,工商行政总局颁发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的管制提供了依据。
  (二)建立了监管机制,明确了监管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建立了监管机制,明确了监管责任。第一,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属于国务院主管,下设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等三个机构,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第二,确立了地方政府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第三,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在现行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具体分工如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加大了打击力度,提高了监管威慑力
  针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加大对事故制造者的制裁。二是加强了对监管者的问责力度。在三聚氰胺事件中,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奶贩张玉军被判处死刑;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石家庄市原市长冀纯堂被撤职;其他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管者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
  (四)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
  消费者协会作为全国性的社团组织,一直致力于消费者的维权活动,为食品安全保障作出了重大贡献。2009年10月31日,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立。通过新型网络消协,直面消费热点、难点以及重大侵权事件,抨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和行为,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二、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笔者组成了调研组,以大学生消费群体为对象,对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为期半年的调查。通过调查,笔者发现,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
  在获得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中,消费者认为,媒体披露占76.8%,听人告知占13.2%,政府发布占8%,质检报告占0.7%。由此可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主要是通过看新闻媒体和相互转告得知的,政府的信息披露总是在沸沸扬扬的传言后姗姗来迟。此外,政府的信息披露也存在着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没有起到警示和监管作用。
  (二)安全知识普及不到位,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首先,食品安全知识普及不到位。食品认证标志作为判断食品质量的基本标识,尚不为消费者熟悉。调查显示,能够正确识别食品认证标志的仅占19%,许多消费者反映根本没有见过这些认证标志。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虽然有51.4%的消费者在采购食品时最关注安全性,但对于认证标志的关注仅有3.1%。由此可知,消费者主观上想要购买安全的食品,客观上却缺乏食品安全的知识,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并不到位。其次,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比较薄弱。调查显示,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只有10%的人会去消费者协会投诉,4%的人找媒体披露,绝大多数消费者采取的是消极态度。
  (三)多头监管,职责不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它只可能监管重大的突发事件,而地方和日常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由各职能部门承担。由于立法机构、岗位职责、工作重点、监管手段各不相同,有效的协调机制尚未健全,“多头分管,职责不清、权责不明、重复监管、监管空白”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在调查中,消费者认为,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执行力较差,没有承担起应尽的职责。12%的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形同虚设,28%认为不到位,50%认为一般。
  (四)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根据《消费者协会章程》的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义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从调查结果看,消费者协会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图1的数据显示,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消费者占26.1%。其中,只有8.6%的问题得到了解决,91.4%的投诉最终不了了之。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消费者协会的尴尬和无奈。同时,在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督中,消费者协会的“揭露、批评”职能也未充分发挥。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通过消费者协会获得信息的只占1.3%,其在信息披露上作用几乎可以忽略。
  (五)执法不严,效果不佳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但是,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绝大多数责任人只受到了行政及经济处罚,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遏制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国家虽然对监管者实行了问责,但大多数问责官员很快又异地任职,实际上并没有承担责任。调查结果表明,46.6%的消费者认为监管者完全没有承担责任,法律对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由于监管执法不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下降,社会效果不佳。在调查中发现,消费者对食品的安全性关注度达到了51.4%。但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大幅下降,其中,完全失去信任的占6%,大幅下降的占49%,稍许下降的占36%。
  三、完善我国食品监管体制的构想
  (一)理清职责,加强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食品安全的监管很难由一个部门来承担,多头监管的模式还得存续。因此,要解决存在的问题,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契机,理清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第一,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管地位和职责,赋予其最高监管机构的权力,充分发挥其统领和协调作用。第二,清理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监管原则,重新界定各监管机构的地位,理顺它们的职责和关系,消除矛盾和冲突。第三,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应该加强沟通、合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实行资源和信息的互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披露和公布。但信息的来源仅仅依靠卫生行政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要达到预期的目的,各监管部门应该相互协调沟通,加强合作,使食品安全信息得到迅速、有效的传递。第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及时、有效和强制。要规范信息采集渠道和披露时间、方式,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及具体方法,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充分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第二,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披露的网络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公众信息的主要渠道。中央和地方的各部门网站应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建的局面,增加食品安全的信息量。
  (三)赋予消费者协会监管职能
  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协会相比,我国消费者协会的监督职能有限,往往处于被动监管的地位。第一,法律应赋予消费者协会一定的消费处罚权,利用其资源优势,进一步发挥其监督职能。第二,消费者协会应该发挥监管的主动性,加强各地区间消协的合作,构筑全国性的维权网,依托先进科技力量和手段,调动各方资源,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信息管理水平和综合利用效果。第三,应当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可以在小城镇和乡村设立消费者权益维护站,关注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问题。
  (四)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维权意识
  从实践中看,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够有较大的关系。因此,我们应当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第一,加强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宣传,如国家认证标志、食品中的添加剂认定标准等。第二,利用网络、媒体,与商场、超市、社区、学校等合作,在商场、超市、社区、学校等公共消费、居住、学习场所设置消息栏,公布不安全食品信息和一些基础的消费知识。第三,强化生产者、经营者的食品知识宣传和普及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受教育权。第四,培育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降低维权成本,鼓励和支持消费者维权。
  (五)健全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虽然主要是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涉及到多个环节。因此,只有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才能有效遏制不良事件的发生。第一,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制裁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第二,健全监管问责制。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监管不力者,必须严格执法,禁止异地为官。第三,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推波助澜者,包括各类媒体、传播人、广告明星等,也要视具体情形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康贞花.中韩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食品科技,2009(7).
  2、李爱君.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及其启示[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3、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4、李援,宋森,汪建荣,刘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解与应用[M].人民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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