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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担保行为 防范担保风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 波

  摘要:文章从企业角度入手,立足于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了规范担保行为相关方法,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提供保证。
  关键词:企业;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担保已作为企业的一种正常的经营手段,为企业方便、快捷地获取外部资金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因担保不当,拖累企业,甚至导致企业破产的案例也不少。企业应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证企业快速发展。
  
  一、进行风险评价,确认担保的可行性
  
  担保是一项风险业务,对担保项目进行缜密地风险评价,确认担保的可行性是从源头上防范担保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做出正确担保决策的前提。很多担保失败的案例表明,有些企业在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时,缺少对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科学分析,只凭信任关系盲目担保,结果由于承担连带责任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企业针对担保项目的特点,对被担保项目的评审主要把握以下内容:一是从政策层面上审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对于涉及国家支持的行业、地区、特定的企业等担保项目,应提供担保;但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如涉及投机、炒作的项目,企业应拒绝提供担保。二是从企业自身发展出发审查担保项目要符合本企业的担保政策,担保政策应体现既帮助别人又保护自身利益的原则。三是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对被担保企业的营运能力、获利能力、财务状况、行业地位、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预测被担保企业未来是否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是否有盈利能力,是否有充足的现金流量。
  
  二、严格审批程序,确保担保的规范性
  
  担保是公司制企业的重要法律行为,受《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诸多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严格担保事项审批和合同文本签署程序,是从制度上防范担保风险,维护企业利益的根本保证。
  企业对担保事项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担保事项在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报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时,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查。合同签署前,由有关部门逐项研究和讨论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明确担保范围和担保责任,并向企业主管领导做专题汇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总会计师签署担保合同。明确职责分工和授权审批是《内控规范》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担保行为规范化的集中体现。
  
  三、实施动态监控,控制担保的风险性
  
  担保是一项或有负债,企业除负有如实记录、充分披露的责任外,还应将日常的监督管理作为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企业在严把担保合同签署关的同时,专门制定《对借款担保的监控意见》(以下简称《监控意见》),明确责任部门,提出监管要求,完善审计制度,将对被担保单位的动态监控正式纳入管理程序,力求有效防范担保风险。
  在《监控意见》中对被担保单位主要提出以下要求:被担保单位每月应报送会计报表,按季报送项目进度、营销和资金情况报告,年度报送资金预算和筹资方案,由财务部分析、整理、记录相关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管理要求;要求被担保单位在可能发生对其履行还款义务或对企业履行保证合同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提前向责任部门作专项报告,确保企业对突发事件及时知晓、积极应对;在担保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就担保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对其偿债能力做出分析评价,及时发现经营管理和资本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求被担保单位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营销体系,报企业备案。
  对被担保单位实施全面、动态的监督,尤其跟踪监控其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资金预测,一方面有利于被担保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规范经营运作,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根据动态情况决策下一阶段的投资或担保事项,提前做出资金安排;为企业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隐患问题,采取措施分散风险提供了重要依据。此外,《担保法》规定了若干免责条款,及时掌握被担保单位的经济行为可在免责情形出现时或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解除担保责任、消除或有负债。
  
  四、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保持担保的均衡性
  
  在多头担保的情况下,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保持担保的均衡性也是控制担保风险的有效途径。银行借款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担保,如果出现由于担保进度不均衡给提供担保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股东单位按股比共同承担损失。该约定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各股东间担保风险的均衡性,有利于各股东消除顾虑,按约定的时间、数额提供担保,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五、积极推进政策研究,增强抗风险能力
  
  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抗风险能力,企业需积极推进政策研究,了解转移和分散风险的策略。
  一是运用反担保,减少担保损失。《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运用反担保手段可以使担保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取得一种实在的求偿权,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有效措施。
  二是建立担保保险制度,分散担保风险。当担保合同经公证成立后,担保企业可以要求债务人对担保合同所涉及的物、款再次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将进行多方面的审查、监督,并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从而使担保企业达到分散和转移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孙厚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
  2、龚杰,方时雄.企业内部控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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