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担保机构运作中存在的弊端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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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用担保机构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仍有诸多弊端,例如信用担保机构相关法律不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环境不完善;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形式较单一;社会分工不明确;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发展不完善。针对以上弊端,本文提出健全信用担保法律法规;打破传统单一体系,创新发展大树型体系;完善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形式;职责分工明确、充分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又避免过度干预;完善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信用担保机构 弊端 对策
信用担保的本质是风险的防范或将风险分散和转移。信用担保的对象是中小企业,目的是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信用担保关注被担保人的资信等级。但目前信用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提供的担保效用微乎其微,这就需要我们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关注力度。
一、信用担保机构运作中存在的弊端
(一)信用担保机构的相关法律不健全
第一,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信用担保立法,其他的规章制度不足以成为信用担保的法律依据。目前虽制定了《担保法》,但却鲜少有能维护信用担保机构应有法律地位和权益的立法。第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层次低、适用对象范围窄,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且不完善,缺乏全面性,未对许多必要问题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缺乏统一规范信用担保的效力。第三,行业管理处于真空状态,由于信用担保机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理念和能力差异较大,致使信用担保机构良莠不齐。运行机制各式各样,各行一套。并且缺乏惩处的相关法律,无法按章按法办事。
(二)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环境不完善
第一,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间协作不条理。在信用担保的过程中,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易由银行完全转嫁给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机构进入门槛低、数量多、担保和资金补偿机制缺失,导致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分散能力差。第二,缺乏与信用担保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金融环境,由于信息不对称,某些中小企业会将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这就增加了担保机构的成本费用。又由于担保机构的风控机制和损失补偿机制不健全,就更是雪上加霜。信用担保体系过于单一,缺乏帮助信用担保机构分担风险的基金公库等。
(三)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形式较单一
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有商业性担保公司、互助型担保组织和由政府出资的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三种。其中目前又以由政府出资的非盈利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主。商业性担保公司类似于商业保险,实施担保责任时收取一定的费用。由于信用担保是一项高风险,难以超前量化管理的业务,常常收取的费用不足以弥补承担所需偿还责任的费用,很难获得商业利润,所以基本上各国(包括我国)都已经停止了商业性担保业务。互助性担保组织范围小、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其信用担保于整个信用担保行业效果微乎其微。综上,形成了我国目前以政府出资的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主流的局面,使得我国信用担保机构过于依赖政府资金,各个参与主体缺乏创新。
(四)社会分工不明确
政府因财政支持而对信用担保机构干预过多。此外,有些地方政府对信用担保机构补贴不足、扶持力度不够,致使不论是商业性担保公司还是政策性担保公司都无法满足政府的补贴条件。银行责任相对较少,未能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银行风险共担,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过多的风险。
(五)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发展不完善
人才少、不专业,费用高、手续杂、担保对象少、成功率低,基金规模小。内控机制不健全,运作和机构准入不规范、人才准入不严格,导致抗御风险能力低。信用担保机构服务意识薄弱,缺乏创新,导致自身经营实力弱。由于信息不对称,一些中小企业对信用担保机构知之甚少,据调查有60%左右的中小企业未曾通过信用担保机构向银行进行贷款。信用评级缺乏先进技术、客户审核方式过于简单。
二、信用担保机构问题解决对策
(一)健全信用担保法律法规
有法可依是前提。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应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做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较权威性的法律。各地政府、中小企业、银行、担保机构切实落实好出台的有关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不做表面功夫。各执行的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深谙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对担保机构参与担保的条件进行限定,完善担保业务领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信用担保机构同样适用。对于各地方政府、法院未公开、公正、公平的有效推行相关法律,银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未贯彻实施好相应法律法规的应按律给予处罚,明确奖惩制度。
(二)打破传统单一体系,创新发展大树型体系
日本的信用担保制度中,信用担保协会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作用至关重要,这打破了传统的"商业银行——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的单一体系。韩国专门设立了信用保证基金,和技术保证基金、韩国联合会。我国可以充分借鉴日韩有关信用担保机构的经验,设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协会、基金等。同时,建立分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以地方政府为主,集中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风控体系,减少或避免损失。增加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中小企业间的信息共享,尽量减少因双重逆向选择给信用担保机构带来的损失。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
(三)完善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形式
意大利、美国信用担保行业比较发达,信用担保体系较完善。意大利互助担保模式中再担保体系是其特色,再担保体系是指政府为高一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逐步形成一个体系,最终使信用担保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的SBA(美国小企管理局)拥有决定是否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权力,商业银行拥有决定是否接受SBA担保发放贷款的权力。其归因于与银行之间的良好协作及美国完善的法律约束和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我国应充分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再结合我国现阶段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状况,借鉴意大利的互助担保模式,鼓励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向互助担保模式发展。同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策略,如完善法律法规、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协调好与银行间的合作等。
(四)职责分工明确、充分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又避免过度干预
明确政府、企业、担保机构、银行间责任,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明确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授信时所承担的责任,提高担保机构的合作地位。明确政府责任,在当前我国主要以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主,政府应减少或避免直接行政干预,可以充分借鉴上海财政共同基金、韩国的信用保证基金等。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各主体进行监督。
(五)完善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发展
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自己机构的规则章程,积极培养并留住专业人才,明确奖惩制度。同时,担保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诸如:降低担保费率、简化担保手续、降低审批门槛、放宽明确担保对象、放松担保条件、丰富拓展担保服务、规范担保机构运作等。建立风险准备金、代偿准备金等损失补偿机制,同时充分借鉴外国及传统金融机构的担保和信用评级经验,制定一套属于自己的经营机制。现在是大数据时代,信用担保机构应该充分利用大数据了解会被担保的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为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之路添石铺路,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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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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