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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中知识资产法律认定及评估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士宝

  摘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步提高,知识资产的价值有望得到应有的重视。文章对高校与企业合作创新中知识资产的法律认定进行了探讨,并重点阐述了知识资产的评估方法与考虑因素,希望为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知识资产;认定;评估
  
  一、知识资产的法律认定
  
  知识资产是一种独特的资产,是组织独享的专利、技术、能力、知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成的组织核心竞争力。在评估知识资产之前,应该对知识资产进行必要的认定工作。
  知识资产是否有效,必须经过必要的法律认定才能确认,按照知识资产的类型采取不同的认定方法。
  (一)专利技术资产的确认
  评估应注意专利权的有效性。评估时,各机构往往会核实评估委托方提供的专利证书是否属实,也仅仅以专利证书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但是仅凭专利证书不足以证明它对评估委托方是有效的。专利证书随时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失效,如未缴纳年费(这很常见)或是经过“无效程序”导致丧失专利权。在我国,失效后的专利证书国家并不回收,而是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作废,但作废的专利证书仍在原专利权人手中,本身没有任何标志。所以,不能仅以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权的有效性,还必须在省级以上专利局确定或检索公告。我国多数评估机构都缺少第二步程序,仅索取专利证书。
  核实专利的有效性还必须核实该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质。专利中除发明外,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很多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实质性要求。这就要求请专家分析其权利要求书。据国家专利局统计,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经过撤销、无效等程序(相当于进行实质审查)后,能够维持其专利权的不过40%-50%,也就是说至少有一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经专家分析缺少创造性、稳定性,专利权本身无效,委托方高校或企业虽然存在超额收益,但它至少不是由专利获得的,无法评估专利权的价值。
  (二)非专利技术资产的确认
  非专利技术在这里包括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和科技成果。由于非专利技术具有保密性,对专有技术的合法性、垄断性等的确认主要是间接的,评估时首先要看技术拥有方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应要求委托评估方出具承诺函,承诺该技术的权属及采取了保密措施。其次对转让、投资、许可使用的非专利技术,要看是否在合同中被双方认可,并规定了权利、义务和保护措施。最后,我国许多非专利技术获得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科技局、经贸委等)的鉴定,但这一点行政认证不是必需的法律条件。
  非专利技术仅受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律保护有限。
  1、商标资产的确认。在我国,核准注册了的商标享有专用权保护,有效期10年,期满可以续展。没有申请续展,则商标将被注销,商标权灭失。另外,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等也会导致商标权的灭失,商标权有其特定的商品范围和种类。商标权只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时才受法律保护。弛名商标自动受全部种类和范围保护。商标权有其地域性限制。地域性以国家为单位。
  2、技术类著作权资产的确认。技术类著作权资产主要指科学技术专著、工程、产品设计图纸和模型、科技演讲口述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可以自动取得,不以是否发表和登记为取得依据,只有软件产品例外。我国《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著作权存在许多相邻权力,如出版权、所有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和包括所有权在内的这些权力是可以分离的。法律上界定范围时要特别注意。另外,相似的作品随时有可能在市场上出现,其中可能有不侵权的,有侵权的,所以著作权资产的价值一般还要考虑减去维权成本或被侵权的损失。
  
  二、知识资产常用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评价、估计或预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以市场为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是凭空进行的,而是以特定市场为依据,在综合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其创作者的声名和影响力、市场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可被利用的期限、有关的交易惯例等多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预测。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上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一)以成本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成本法可以定义为:以购置相同资产的现时完全成本减去其各项损耗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通常适用的“重置成本法”,即是在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自然损耗),功能性贬值(新技术出现造成的无形损耗)和经济性贬值(由于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贬值)估算价值的方法。在运用成本法评估一项资产时,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此项资产能够产生经济收益且产生收益的期间和数量能足以证明为购置或开发所进行的投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这是因为资产价值与其产生的未来收益有直接的关系。
  根据成本法评估高校或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首先需要确定该项知识产权的成本,再扣减各种损耗和贬值。确定高校或企业开发知识产权时所耗费的成本主要有历史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前者是在开发中实际支出的成本,后者是重新购置知识产权或创造同样的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也可以理解为假定再构建一个完全相同功能和效用(待评估参照)的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重置成本适用于对开发知识产权成本没有详细记录的情况。
  (二)以市场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这种方法建立的基本依据是:一个精明的投资者或买主,不会用高于市场上可以买到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价格去购买一项资产。市场法是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标的同类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资产价格的方法。即以近期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参照物价格,在此基础上分析调整差异因素,进而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以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有一个假设前提,即所评估的知识产权已经成熟,企业正试图拓宽利用范围,而且正在研究开发其潜在市场价值和市场用途。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需要市场上存在与被评估的知识产权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交易价格。
  (三)以收益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收益法(又称收益现值法,利润预测法)评估基于这样一个原理:一项财产的价值等于它在未来带给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的现值。它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该方法从产生收益的能力的角度来看待一项资产,因此它只适用于直接产生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该类资产通过生产经营带来收益,同时通过生产经营的进行,其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内会连续不断地创造出收益。该方法经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能力与平均资金利润率(折现率)估算出资产现值,以此确定重估价值。
  收益法可以说是评估高校或企业知识产权最常用的方法,特别是评估技术型资产时更是如此。以收益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主要是确定好几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问题并不在于计算上的困难。这些经济技术指标和参数包括收益额、折现率、收益期限,即经济寿命周期。当然,收益变化趋势也是应当考虑的。
  (四)技术资产评估的阶段性选择
  技术类无形资产一般可以用于市场出售、转让、许可使用、折股上市、股权投资、合资、抵押、担保等多种目的。不同的交易目的产生不同的价值类型,决定应该选用何种适合的评估方法。技术资产本身具有各种不同的特点,评估时应根据评估对象不同的特点和能够掌握的数据及资料来确定评估方法和模型。

  处于发育期的技术资产,其特点是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大。因为尚未投入规模生产及市场销售,所以不适合使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这时的技术资产由于难以量化未来的收益,买卖双方的交易多是以成本补偿、费用摊销取得合理利润为目的,这种情况下采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就是合适的。
  成长期的技术产品,盈利能力和风险机率都很大。买卖双方自然会考虑到这些因素。交易中除成本补偿模型、收益分享模型外,还存在一种入门费加收益的折中模型。即在交易中首先保证技术卖方收回成本获得基本利润,同时在未来收益中分享技术带来的利润,形成了成本-收益模型。
  技术资产一旦成熟后,在生产经营中能够为占有方、使用方带来稳定长期的收益,甚至形成一定时间和区域内的垄断,通过垄断价格实现垄断利润。这时的交易行为一般以转让、投资、折股上市和许可使用为目的,成熟技术已被市场认可,转让或许可使用后未来收益较稳定,风险相对较小,也容易计算。这时的评估方法适合于采用超额收益法。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投资和许可使用都可以采用超额收益法,即由于技术资产能够带来追加收益或超额收益。
  
  三、专利和商标评估中的一些特殊考虑因素
  
  知识资产的价值还受到市场因素和技术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知识资产的价值决定体系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和有效市场理论基础上的,它的实质是技术因素和市场供求因素的影响。
  一般地说,专利技术越先进、越成熟,技术的使用寿命就越长,技术的获利能力就越强,该专利权价值也就越大。在评估高校或企业专利权时,应当了解该专利是属于高、精技术还是一般的技术,应用该专利的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费用。自然,了解该专利是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也是必要的,因为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先进度要高,而外观设计专利不涉及技术内容。另外,专利剩余的有效期及经济寿命与商标评估相比这一因素重要得多。随着专利有效期的缩短,专利权价值可能逐渐降低。另外,专利并非在整个保护期内都具有市场价值及获利能力。专利具有一定的经济寿命周期,而且,专利在寿命周期的时段不同,其价值也不同。据资料统计,目前发达国家的专利能够维持到期限届满之时的一般只占专利总额的2%,即绝大部分专利在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前就提前终止。
  评估商标权时,除了充分考虑商标权的个性特征外,还要充分考虑构成商标价值的诸因素。商标权价值是通过使用逐渐形成的。商品商标的不同使用状况,如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商品在国内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该商标商品近5年销售量、销售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其中商标商品的规模、市场覆盖率对商标价值构成影响较大。商标价值的高低从根本上决定于商标信誉、知名度的高低。商标的信誉、知名度可以从商品市场占有率上得到反映。商标信誉之所以和市场竞争力联系起来,是因为对于有信誉的商标来说,它具有超出一般商标的区别产品来源的功能,而具有直接引导消费者认购的心理效果。
  
  参考文献:
  1、魏斌.企业获取知识资产行为模式选择[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7(7).
  2、蒋翠清.知识创新与企业知识资产形成机理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6(5).
  3、范晓波.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J].理论探索,2006(5).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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