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公司拯救制度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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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星
【摘要】2009年6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生效,在新法中,我们欣喜的看到关于企业拯救程序的改革。破产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与之伴生的还有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何降低公司破产率,先行者提供了宝贵经验。在英、美等拯救文化相对成熟发达的国家,公司破产后并不必然进入清算程序,英国的1986年《破产法》为破产公司提供了不同选择。公司可以进入公司拯救程序,如果该程序效果良好,公司甚至能回复活力,至少会避免公司情况继续恶化。本文将对英国近三十年来逐渐形成的公司拯救制度做简要介绍,并总结相关经验。
【关键词】公司拯救 破产清算 法定拯救程序 非正式拯救程序 公司拯救文化
一、破产清算
在实践中,面对资不抵债的公司,债权人通常选择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然而,破产清算即意味着公司的终结,公司破产与西方国家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失业率攀升有着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与中国破产法规相同,英国破产法中有两种类型的破产清算: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如果破产清算程序开始,那么清算人将被聘请加入到清算过程中。清算的目的即是为卖掉公司现有资产,在债权人中进行分割,在清算后,公司解体进入法人死亡状态。公司清算的理念是公司一旦资不抵债,任何资金或人力资源的投入均属不必要。与漫长而前途未卜的公司拯救程序相比,直接进入破产清算使社会财富被更有效率的分配。债权人也能达到尽早得到债务的目的,因为在英国破产法的任一种拯救程序中,债权人要求还债的请求都将被冻结,公司将处于被保护的屋檐下。所以,债权人选择清算时,考虑的是损失最小化,而不期望公司拯救能为其带来更大利益,这十分符合投资心理。同时,放弃对濒临死亡的公司的拯救,也是对社会财富和人力资源等的节约。以上是英国理论界支持破产清算程序,以及质疑公司拯救程序的原因。
然而,公司拯救文化作为英国破产法的特点之一,也有强有力的法律及实践支撑。公司终结也将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失业率增加、人民生活水平降低,这也成为困扰西方国家的主要社会问题。因此,破产法通过立法为进入资不抵债公司的提供其他选择,并且鼓励这些公司进入公司拯救程序,积极为问题中的公司谋求生机。下文将逐一介绍英国破产法中的公司拯救制度。
二、法定的拯救程序
1、接管(receivership)
在英国的破产法中,接管是指有担保的债权人为实现担保物上的抵押权,制定一名接管者进入整个程序。该程序更多考虑的是有担保的大债权人的利益。在实践中,这种大债权人一般是银行。如果公司到期不能清偿相关债务,这些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指定接管者参与公司管理。从表面上看来,接管与一般的清算还债程序没有不同,但是从接管人的职责中,我们可以看出把该程序归入公司拯救程序的原因。接管人参与到公司管理中之后,不仅只关注相应的设定了担保的财产,反而有权参与决定公司的经营性事务。虽然该接管者的最终目的依然是为聘任他的大债权人谋取最大利益,但是达到该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往往会惠及其他,如接管者可能做出的继续交易、在公司尚在营业时整体售出等常见的手段。与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相比,接管程序最终的结局并不一定是公司的终结,在还能维护部分债权人的利益的同时,还能兼顾到社会利益、董事、股东、员工、供货商等依赖该公司生存的各个方面的利益。同时,与直接清算所带来的效率性相比,接管也能有效的解决有担保股东被清偿的及时性。从本质上看,接管程序就是以保证大债权人的利益为诱饵,促使这些往往决定公司前途的大债权人做出拯救债务公司的决定。虽然进入接管程序并不能保证公司一定能避免被终结的命运,却为公司的继续生存提供了宝贵机会。
2、管理(administration)
在英国公司法中,可以选择的公司拯救的第二种程序是管理。在管理程序中,所有针对债务公司的债权请求将被法院发出的延期偿付令冻结,公司可以用延期偿付令对抗债权请求。一般来说,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向法院申请延期偿付令,在下达延期偿付令之后,法院会聘请注册的公司破产执业经理人成为公司的管理人来接管公司。管理人要为自己的拯救行为提供25-500万英镑之间不等的金钱担保,作为执行职务保证金。管理人在从事拯救工作中,享有很大的独立自主权,比如可以召集债权人会议、行使任命或开除董事的重要人事权等。管理人行使职权虽有很大独立性,但必须接受英国贸易工业署破产局的监管。该管理人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并要限期拿出关于公司拯救的计划,而该计划必须广泛的考虑到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在介入公司时,首要的目标是重组公司,如果该目标不能完成,就尽量选择除了清算外对债权人更有利的方式,如果管理人的努力都归于无效公司就被正式的送入清算终结程序。管理中的延期支付令对公司来说则更像一道保护的屏障,为托管人重组、拯救公司提供时间。
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首先管理人在拯救无望时会选择卖掉公司或马上破产清算,这也保证了破产程序的效率性。同时,相比直接破产,管理制度也许能为债权人带来更多可分配的财产,有时经过托管程序之后,公司依然资不抵债,但是在托管人控制下的重组或继续交易会增加公司财产。这种制度的缺点在于该制度中被聘请的有经验的注册破产实践者通常是公司律师,而公司律师的费用依然由问题公司承担,这就为该程序增加了成本。
3、和解协议(company voluntary arrangements)
该程序作为公司和解程序的一种,被运用得最为广泛,其本质就是公司和债权人的交易。和解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并且需要谨慎的起草和签订。相关法学界人士甚至认为,由于英国公司和破产法律没有对和解协议的规定,应该用合同法的原理来制约和解协议。在英国,公司自愿和解是广泛被小规模公司使用的公司拯救模式。一般来说,小公司的债权人数目也相对有限,各方更容易达成统一的约定。所以,公司自愿和解协议的内容也随着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变化。公司不能到期还债但是经营依然大有潜力,75%以上的债权人就可以与公司达成有效的和解协议,而不启动其他破产程序。不同意该协议的少量债权人将自动的接受该协议制约。债权人通常会有得到比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更多偿还的合理预期。在和解的前提下,债权人通常会暂时放弃对公司的还债要求,甚至可能与公司签订新的注资协议来帮助公司重新走上正规(通常在公司能提供新的担保的前提下)。这对陷入短期财政危机的公司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机会。
在和解程序中,通过和解协议的签订,确实能与一大部分债权人达成延缓还债的共识,但是依然无法使公司彻底摆脱债权人的还债请求。因为债权人在召集会议来正式通过和解协议之前依然有权利违背它,向破产公司主张清偿的权利。而在托管程序中产生的法院的延缓支付令显然更有效的阻挡了来自债权人的请求。所以在实践中,一般先进入托管程序申请到延期支付令然后再进入和解程序。在2000年破产法修订后,小公司被赋予了不需进入托管程序也能获得延缓支付令的特权,只要这些小公司符合对于公司资产负债表的特定要求,及公司规模的限制。这就为小公司使用和解程序来拯救公司开辟了便捷通道。然而,如果要便于大公司使用和解程序,这个问题也必须同时得到解决。
在公司自愿和解程序的使用上,英国著名的研究该程序的专家Gerald Krasner甚至详细列出了判断公司能否使用该程序获得重生的六项标准。总结起来,这六项标准通常包括公司的经营现状、管理水平、用于拯救的资源准备是否充足。如果公司的交易依然有盈利、如果有针对公司资金问题的可行性建议、公司的执行机构决策使人信服、可以注入新的资金来源,那么该公司被成功拯救的可能性将加大。同样与托管相同,一旦公司的和解计划也不能挽回公司经营的颓势,那么公司将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总之,以上公司拯救程序的共同性是都有具备资质的破产执业经理人参与到程序中来,这值得我国相关立法者借鉴。公司董事并不一定具备破产后公司的经营,而此时相关职业经理人的介入将大大加强拯救的希望。在英国,要取得该资质大体上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其一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个人执照;其二是政府指定的职业团体的成员。如果不具资质而擅自担任任职,则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的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和解、重整等相关的拯救程序,但是在对于破产职业经理人的资质规制上仍是空白。
三、非正式的公司拯救程序
在英国,资不抵债公司往往会在进入法定拯救程序之前,首先使用非正式的公司拯救程序。所谓非正式的公司拯救程序,也是问题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的相关合同。使用非正式拯救程序使公司避免了财务困难状况被公之于众的窘境,同时非正式拯救程序的成本也远远低于正式程序。同时,在非正式程序中,公司不必被强迫接受来自外部的接管人、托管人等,保持经营的自主性。实践中的非正式拯救程序多种多样,形式非常灵活,如债转股、债务的分期付款等。下面将着重介绍常见的两种。
1、妥协
当公司陷入困境,债权人无法得到按期全额清偿时,公司和债权人往往会就债务偿还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债权人就有可能与公司签订关于放弃部分债权(如1英镑的借款中放弃40便士)或分期还款的协议。协议一旦生效,合同双方就要受到合同效力的约束。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合同对与其他债权人并无约束作用,与多方债权人都签订合约谈判过程十分繁琐。这在本质上等同于民法理论中的部分债权放弃。
2、伦敦模式
这种模式更适合由几家大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的大公司使用。当该大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时,它将逐一将困难事实并愿意解决协商该问题的意愿如实告知银行。相关银行将一起协商共同达成协议,延长问题公司还款的期限。这种银行共同同意的延期还款协议在银行之间有效,任何一家银行不得在协议期间内向该公司要求还款,同时也不得擅自针对该公司发动破产程序。如果在拯救过程中,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银行将共同委派会计师组来考察该公司财务具体状况。经考察,如果公司的拯救计划合理并具有可行性,银行会再次贷款给该公司。当公司清偿债务时,这笔贷款要优先于先前已存在的债务偿还。银行之间还会选出一家银行牵头参与公司的重组计划。
四、结论
破产不管对于员工、供货商、消费者、国家税收、还是公众对于经济走势的信心都会带来一定的伤害。破产从来就是个复杂的问题,而规范企业破产行为的破产法就更不能将问题简单化。评判现代破产法好坏的标准不应仅仅被限定为债权人能多快的拿到清偿,而更应该考虑到企业破产相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英国的公司拯救文化发展相对成熟,正式和非正式程序互相配合、相得益彰。尤其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面临经营及财务困难的公司越来越多,如何避免公司直接走向终结,而利用灵活适当的制度使公司重返生机,对经济形势的走向也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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