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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现象学视野中的新制度经济学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 牧 任会林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式,引入了交易费用分析范式。运用价值现象学的方法可以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新制度经济学由于忽视交易费用赖以存在的条件,所以在研究过程中经常会颠倒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社会心理基础有关。怨恨构造了现代社会的精神气质,新制度经济学与这种精神气质是一致的。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起源及变迁的关注都与怨恨所造成的价值假象密切相关。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怨恨;现象学;交易费用
  作者简介:刘牧(1973-),男,黑龙江哈尔滨人,经济学博士,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经济哲学、经济学方法论研究;任会林(1980-),男,河北省秦皇岛人,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区域经济学、经济学方法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F0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0)01-0004-04 收稿日期:2009-11-24
  
  新制度经济学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在理论上取得了很多重大突破,成为极富活力的经济学流派之一。新制度经济学强调经济学研究要回归“真实世界”,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与此同时,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其严密性和适用性受到一定质疑,目前尚未完全被主流经济学所认可。这促使我们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进行反思。本文尝试运用价值现象学方法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并初步揭示其迅速发展背后的社会心理基础。
  
  一、交易成本分析范式的现象学分析
  
  新古典经济学中把制度当作外生变量来处理,价格机制是经济活动既定的前提,其成因在经济分析中被忽略。新制度经济学的创造性在于把制度变成了内生变量,制度的起源和变迁都可以运用交易费用分析范式来解释。很多经济学家都曾给出过交易费用的定义。交易费用被视为经济活动中的噪声。交易费用的存在会增加交易的难度,当交易费用太高时甚至交易活动会消失。因此,制度的价值在于降低交易费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缺陷是假定交易费用为零,可是这一假定的逻辑结论是“制度没有必要存在;思想和意识形态也没有用”(诺思,2002),因此制度的存在与变迁得不到合理的解释。交易费用分析范式的出现弥补了这一缺陷。交易费用从狭义的角度可以理解为市场交易活动所产生的成本,或“个人交换他们对于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的排他性权利的成本”(埃格特森,2004)。但新制度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对交易费用的理解越来越宽泛,张五常(2000a)甚至把交易费用定义为“鲁宾逊・克鲁索经济中不可能存在的成本”,即“制度成本”(张五常,2000b)。新古典经济学对人的基本假定是“完全理性”,即信息完全并且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无限的,而新制度经济学将这一假定修改为“有限理性”,即“个人为了获取信息需要耗费时间和资源。而且他们在处理信息和进行计划方面存在着有限的能力”(弗鲁博顿等,2006),个体面临的外部环境始终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尽管人们可以被看作是意欲理性的,但是他们并非是超级理性的”(弗鲁博顿等,2006)。所以交易费用可以理解为不确定环境下进行理性选择所付出的成本。这两个前提缺一不可。如果否认不确定性,那么进行理性选择是不需要付出成本的,此时交易费用并不存在,这正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定。如果否认理性选择,即人们并不是“意欲理性”的,那么交易费用也将不存在。因为交易费用也是一种机会成本(埃格特森,2004),而机会成本是对稀缺资源的不同用途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没有理性选择,也就没有机会成本,交易费用自然不可能存在。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倾向于认为交易费用存在于一切社会中(张五常,2000b),是因为隐含了两个假定:理性选择是亘古不变的基本人性,不确定性是人类无法逃脱的宿命。但是如果能够证明交易费用的这两个前提的存在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的产物,那么交易费用的存在就不是绝对的。
  首先,不确定性不是绝对的。新制度经济学家通常遵循霍布斯(1996)的思路,认为一切社会制度产生之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此时自利的理性个体在逐利过程中会发生冲突,互相怀疑和猜忌,必然产生巨大的交易费用。但是舍勒(1999)认为“霍布斯丛林”非但不是一切社会的逻辑起点,反而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在原始社会和传统社会中,个人生活在生活共同体中并与之融为一体,“每个人都感到并懂得自己处于群体这一整体内部,都感到自己的血循环于这一群体的血液之中的”(舍勒,1999),“共同感觉、共同愿望负担着全部价值:个人是群体的器官,也是群体的代表,群体的荣誉也就是个人的荣誉”(舍勒,1999),此时不存在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他人的思想感情被直接感受到而无需猜测,人与人交往时没有不确定性,交易费用也就不可能存在。而现代道德强调每个人只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对他人的道德价值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人与人之间充满怀疑感和陌生感,“惧怕被竞争对手所骗的商人,其态度一般地已变成现代陌生感的基本态度”(舍勒,1999),这时为了实现人际交往必然要付出高昂的交易费用。可见不确定性并非人类无法逃避的命运,只是在现代社会的产物。
  其次,理性选择不是绝对的。汪丁丁(1996)认为如果将制度理解为博弈均衡的话,那么它并不是被参与博弈的个体所选择的。个体没有理性选择的自由,机会成本不存在,从而交易费用也不可能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说,由于机会成本是对稀缺资源进行选择的结果,因此只有当多种用途针对一项资源发生竞争时,理性选择才成为必要。因为相对于无限的欲望资源总是有限的,那么稀缺性就是人类无法逃避的命运。但如果稀缺性只是某种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那么包括交易费用在内的机会成本对人类来说就不是绝对的。通常认为旧石器时代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资源稀缺性问题较现代社会更为严重,因此狩猎一采集经济必然极度贫困。但是狩猎一采集社会实际上是“原初丰裕社会”,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欲求水平非常低,因此“狩猎者可以摆脱市场稀缺性的桎梏”(萨林斯,2009),所有人的物质需求都很容易被满足。与现代社会不同,对狩猎者来说时间不是稀缺资源,他们拥有大量闲暇。制造工具和生活用品的原材料也都很容易获得,所以自然资源也不是稀缺的。由于没有稀缺性,就没必要在不同目标之间进行取舍,机会成本乃至交易费用此时都不会存在。
  由此可见交易费用的存在是依赖一定条件的,当这些条件不存在时,交易费用也就不存在。但是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却往往被滥用,被用来解释一切制度的起源。所以应该探究这一范式的社会心理基础。运用价值现象学方法可以发现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和现代西方的思想与实践的基本倾向是一致的。舍勒(1999)认为在价值并不是主观感受的反映,而是一个客观的、严格的等级秩序,但是不同主体追求价值的能力存在巨大的差异,没有能力追求较高价值的主体会产

生“自惭形秽、令人压抑的价值低下意识”,这种怨恨积累起来会令这些主体心里充满紧张和痛苦,这种紧张感和痛苦感通过价值假象得到缓解,较高价值和较低价值的位置被颠倒。舍勒认为现代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都建立在怨恨的基础之上,由此产生的价值假象将客观的等级秩序颠倒过来。在这种道德原则之下,对事物的爱永远是以恨为基础的,即对某物的爱并非是由该物自身的正面价值所引起,而是由对另一物的恨所引起,恨是比爱原本的情感。怨恨的作用不局限于道德领域,现代社会的理论括动的精神气质也是由怨恨塑造的,理论活动并不是纯粹客观的、价值无涉的研究,而是奠基于现代人的基本价值观。现代思想的特征之一就是倾向于从否定的角度对事物的起源进行解释,认为“纯粹的否定和批判具有一种创造力”(舍勒,1999),任何事物都产生于对另一事物的否定。交易费用分析范式与这种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如果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某种有价值的事物,那么这一价值一定不是来源于该事物自身,而是来源于另一有负价值的事物。正因为我们试图消除这种负价值,才使得正价值成为可能,对负价值的恨要先于对正价值的爱。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交易费用,为了尽量减少这种牺牲和代价,制度的存在就成为必要。交易费用的负价值具有创造性力量,而制度仅就其自身而言并不具有价值。
  
  二、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工具性理解
  
  很多新制度经济学家都曾对制度下过定义。在《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中,诺思(1992)认为“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舒尔茨(1994)在将制度定义为约束人的行为的各种规则。拉坦(1994)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中将制度定义为“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这些定义的共同点是把制度看成是对行为的约束,制度主要是针对外在的、可见的行为,而不是内在的心理状态,“约束”意味着制度进行的是减法,“制度界定并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诺思,2008)。新制度经济学通常把制度理解为降低交易费用的工具“倘若交易是有成本的,那么制度就是重要的”(诺思,2008),因此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就是降低交易费用。诺思认为“制度在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互动的稳定(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诺思,2008)。新制度经济学进一步认为,制度包括非正式的和正式的两大类,前者包括道德、传统、价值观等内容,后者包括法律和规章制度等。新制度经济学对非正式制度也从工具性的角度来理解。诺思(1992)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省的方法,个人用它来与外界协调,并靠它提供一种‘世界观’,使决策过程简化”。由于个体之间交往存在着巨大的交易费用,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都是为降低这种交易费用而发明的工具。这种思路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以前被认为神圣不可改变的制度,现在都可以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它们不过是解决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制度变迁的动机无非是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
  这种分析范式后面隐藏的重大难题是它与我们对制度的日常理解不同,也与严格的现象学描述的结果不同。在我们的日常体验中,很多制度并不是作为工具被把握的,比如道德是崇高的,宗教是神圣的,法律是具有尊严的。这些制度被我们体验为自身就具有价值,而不只是一种有用的工具,因为神圣与崇高的价值本身已经高于个体利益,如果让前者成为谋求后者的一种手段,本身就是亵渎。而新制度经济学的一般思路是:一种制度所宣称的价值和它的本质是不一致的,研究的结果总是表明制度表面的价值是一种虚构,制度的本质隐藏在其背后。运用价值现象学方法可以揭示这种研究思路背后的心理机制。
  舍勒(1999)认为价值秩序是客观的,自身价值从低到高共有四个等级:适意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和神圣价值。工具价值的本质在于促进自身价值的实现。当主体无力追求较高价值的时候,怨恨就有可能产生,怨恨造成的痛苦感和紧张感在价值假象中得到缓解:较高的价值被否定或者被认为是虚构的,只有低下的价值才是真实的。舍勒(1999)认为现代道德就是这种怨恨的产物,“在现代社会运动中,怨恨成为一股起决定作用的强大力量,并逐步改变了现行伦理”,怨恨在现代市民伦理的构建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现代道德的特点是对较低的福利价值敏感,而对较高价值不敏感。传统社会道德、宗教、习俗、法律等制度本身就是神圣的、崇高的,而不是因为促进了集体或个体的福利才具有意义。在这种体验结构之下,制度并不被认为起源于个体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努力,由于制度是神圣的,制度的变迁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在现代人对价值的体验发生重大变化,自身价值的内容急剧缩减,几乎只剩下较低等级的适意价值和福利价值,如果一个事物不能增进福利,它的存在就无法被理解。于是宗教、道德、习俗、法律等制度由于不能直接增进福利,只能被理解为为福利价值服务的工具。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制度的起源”这样的问题可能被提出。作为工具的制度被认为随着人们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变革,“‘群体形式’的价值取决于这种形式为个人创造出的幸福之总和,按这一前提,便要时时刻刻改变和‘改革’群体形式,‘随意’便取代了对群体形式的敬畏”(舍勒,1999)。较高价值反而要为较低价值服务,正常的价值秩序被颠覆。
  
  三、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误解
  
  (一)价值是被创造的还是被发现的
  新制度经济学一方面把制度理解为对行为的规范,所以道德、宗教、习俗等非正式制度也仅仅是某种行为规则,另一方面意识形态作为非正式制度却被理解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对“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的公正性作出判断(林毅夫,1994)。显然意识形态必然涉及价值观,而不仅仅是外在的行为规范。对道德、宗教、习俗等非正式制度也应该如此理解。一个行为是道德的,其前提是“这个‘应当’存在的行动的价值在意向中被把握到”(舍勒,2004)。
  由此我们就可以怀疑新制度经济学是否真的解释了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的起源。如果制度仅仅是博弈规则,个体的选择集合是先于制度存在的,制度仅仅是对这一集合施加限制,即对个体的自利行为进行限制。如果制度被理解成选择集合的一个子集而与价值无关,显然新制度经济学就解释了非正式制度的起源。但是现象学描述使我们发现了价值在非正式制度中的奠基作用,所以新制度经济学可能误解了自己的成就,它并没有解释非正式制度最核心的内容――价值。在博弈论被引入到对制度起源的解释之后,制度往往被看作是博弈的均衡(青木昌彦,2003),价值的奠基作用仍未引起注意。
  如果新制度经济学也承认价值在非正式制度中的奠基作用,那么它还能够解释非正式制度的起源吗?价值能够被我们创造出来吗?仿佛我们为了节省信息费用就能把价值制造出来。认为高尚、正义这样的价值能够被创造出来的观

点是否隐含着逻辑矛盾?认为价值可以通过理性的选择创造出来,也就是承认价值可以从虚无中诞生。我们怀疑一个事物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我们必须首先理解这一事物。概念被理解的方式有两种:描述和体验。复合概念可以通过描述被理解,即使我们从未接触过这些概念所对应的事物,这些概念也能通过定义的方式列举出其主要特征而被我们理解。但是简单概念无法通过描述被理解,其含义只能在直观中被给予。高尚、正义、神圣这样的价值词属于简单概念,理解这个词唯一的办法是亲自从某个人或某种行为上体验到这一价值。但是正因为如此,价值的存在就无法被否定。价值属于观念的对象,所以是没有时间性的,谈论其产生和消灭毫无意义。我们可以否定高尚的人的存在,但是为了让这样的否定具有意义,我们必须首先已经理解高尚的含义,但是这也就意味着否定高尚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因为高尚作为一种价值并不是在时间中实存的事物,因此“高尚不存在”这一命题是自相矛盾的。新制度经济学的意识形态理论恰恰隐含着这种自相矛盾。
  (二)制度的作用是约束还是塑造
  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理解为一种约束,是对个体选择集合的一种缩小。之所以会产生这一理解也是因为忽视了价值在制度中的奠基作用。任何制度都不是单纯依靠强制发挥作用的,而必须依靠人们内心对该制度的认可才可能正常运转。任何制度的核心并不是对行为的约束,而是该行为规范被赋予的价值。而价值如我们上面的分析是不可能被创造的,由于存在一个客观的价值等级,从最低到最高,无限丰富的价值样式构成一个完整的序列。我们在事物身上体验到的价值并不是一种主观感受,而是对某一客观价值的把握。不同民族、文化对价值的把握能力存在巨大差异,这一差异就体现在制度的差异上。所以不同的制度之间并不是单纯的存在“分歧”,而是有高下之分。因此制度从根本上并不是被理性选择出来的,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博弈的均衡,这些观点没有触及制度的核心,制度从根本上是被发现的。制度进步的标准也就不是是否节约了交易费用或增进了经济福利,而是是否向更高的价值领域扩展。
  新制度经济学总是从自利个体出发解释经济制度的起源,个体的利益或选择集合被看成是先于制度存在的,是“自然”的,而非社会的。这种观点忽视了利益的社会性,所谓个体的利益或选择集合并不是在一切社会制度产生之前就存在的,而正是在一定历史文化背景之下形成的。所谓个人利益也是事物价值的一种评价,因此只能在一定价值观之下才能形成。不同价值观和非正式制度之下,个人利益的含义并不相同,没有超历史、超社会的个人利益。所以把个人利益作为制度的逻辑起点,也是颠倒了因果关系。
  (三)制度的稀缺性
  由于制度的建立、维持和变更需要运用稀缺资源,所以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也必然是稀缺的,相对于制度的需求,其供给永远是不足的。如果制度的功能是减少人际交往中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不可能被完全消除,而只能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是正如我们前文所阐述的,稀缺性并不是无条件的,它实际上特定人格结构的产物。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是可变的,稀缺性存在的条件是手段相对于目的是不足的,如果二者之间的关系颠倒,那么稀缺性就不可能存在。此时根本谈不到运用稀缺资源来建立制度。实际上稀缺性问题也只是在现代社会才尤为突出,现代人深刻地体验到时间、金钱、土地等各种资源都不足以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才会有取舍。把一切人类制度都理解为稀缺的正是这种体验的一种反映。
  (四)交易费用的数量问题
  交易费用分析范式的作用在于对制度进行解释,从科斯开始制度的主要功能被解释成节约交易费用。由于把制度与交易费用相联系,自然会引出制度变迁过程中交易费用变化趋势的问题。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既然创造制度的初衷是降低交易费用,那么评价制度优劣的标准就是节约交易费用的多少,所以制度变迁的方向应该是总体交易费用逐渐降低,但是另一派观点认为,随着分工和市场的发展,交易活动日趋复杂,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费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这一分歧很大程度上是交易费用概念的模糊性造成的。为了克服这种模糊性,就产生了对交易费用进行测量的努力。这些观点忽略了一点:交易费用作为成本是对某一肯定价值的放弃。因此只有在当事人具有特定价值观的前提下,才能够讨论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内涵是相对于价值观的。当制度变迁发生时,价值观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核心内容也会随之变化,因此简单地谈论交易费用的变化趋势是无意义的。只有假定基本价值观保持不变,我们才能谈论交易费用的衡量和变化趋势等问题。但是新制度经济学却把包括价值观在内的非正式制度理解成节约交易费用的工具,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因果关系也被颠倒了。
  
  四、结 语
  
  通过运用价值现象学方法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存在严重的问题,把交易费用视为绝对的事物,而忽略其赖以存在的条件,因此在运用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对制度进行解释时,经常会颠倒因果关系。这一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单纯理论性的,怨恨塑造了近代道德的基本原则,也塑造了近代思想的基本模式,新制度经济学正是这种思想模式的反映。这决定了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解释必然是不充分的。由于缺乏现象学视角,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是不稳固的,难以解决自己所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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