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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帮教管理问题初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贺锡峰 高 妍

  [关键词]特殊人群;帮教;管理
  
  解决好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问题,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中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坚决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行为,注意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机制。
  基层检察院承担着本辖区内大量刑事案件的处理工作,在办理好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生活的进步,出现了新型的犯罪活动,也带来了新的问题。针对某些案件所反映出的普遍问题,检察人员应思考对策,从而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目前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1.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手段落后,目前主要通过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进行监管,有些刑释解教人员居无定所或外出打工,因此脱管、失控现象还时有出现。尤其是附加刑的执行,在管理上更有难度。由于主刑已执行完毕,附加刑的执行又不限制人身自由,在人们的意识中比较薄弱,因此这些人往往很难监管。如果他们再次犯罪,又很难预防。
  2.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存在很大困难,主要是他们的生活、就业安置问题难以解决,其中未成年的犯罪人员,还存在心理问题、社会歧视等困扰。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刑释解教人员没有工作,就没有经济来源,往往对重新生活失去信心,迫使不少人又再次违法犯罪,不利于社会安宁与稳定。
  3.社会闲散人员中存在失学、无业和特殊家庭的青少年,统计与管理都十分困难。他们并不服从于他人的教育管理,或流浪社会,或混迹于网吧等娱乐场所,形成小团伙,甚至被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人有的没有受过完整的学校教育或根本没有上过学,其中有些未成年人刚刚初中毕业不愿意工作或无法找到工作,从家里得不到钱时,最后就不得不违法犯罪了。
  二、重视特殊人群帮教工作,强化社会管理
  帮教管理好特殊人群是预防各种违法犯罪事件的有效途径之一。要有意识地对特殊人群进行帮教与管理,逐渐形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与方法,要长抓不懈,不能放任失控。因此,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可见,安置工作是帮教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安置做得好,这些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减少。
  目前,社会就业形势还是竞争比较激烈,因此,对特殊人群更要强化就业指导,从实际出发,引导刑释解教人员转变就业理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不等不靠,自力更生。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安排、创造工作机会,另一方面要通过工作逐渐改变人们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歧视。
  对刑释解教人员要建立衔接机制,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要建立紧密型的跟踪帮教联系制度。比如对直接从看守所释放回到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逐个建立深化教育联系卡,与派出所、居委会、家庭形成紧密型的帮教网络,使公安部门、居委会等组织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在羁押期间的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持续做好帮教工作,进一步强化教育和管理,把案中教育延伸到社会、家庭进行跟踪帮教,从而使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工作保持良好的连续性。对他们回到社会以后的生活、工作情况有基本了解和掌握,力争预防他们再次违法犯罪。
  对待未成年的刑释解教人员更要建立经常性的跟踪帮教回访制度。未成年人还在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阶段,可塑性还很大,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检察机关应会同学校、家长及时掌握其回到社会或取保候审后的思想动态、生活学习情况和社会交往活动,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有效地避免社会上各种负面因素的影响和诱惑,并坚持把跟踪帮教与其他相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帮助回归社会的青少年解决好学习、生活和就业等方面问题,巩固教育、感化、挽救的成果。
  三、通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青少年群体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坚决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对组织、操纵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扒窃等违法行为的成年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难以对其进行刑事制裁,致使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更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社会治安问题十分敏感而复杂,它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也是社会法治状况的一种反映,与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的发展环境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刑法修正案充分考虑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修正条款,即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规定明确对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和惩治该类犯罪行为。因此,检察机关要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及时处理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身心健康的事件和影响学校、社会稳定的事件。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危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案件及犯罪嫌疑人加大打击力度,从速进行处理,保护青少年不受到犯罪活动的侵害,使青少年不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四、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机制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前途、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引导青少年在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中汲取营养,培养爱国情怀、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引导青少年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家庭和学校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础。家庭是青少年成长和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场所,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应当学习法律知识。在学校教育中,增强法律教育,教导青少年知法、懂法,丰富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检察机关不仅要在办理案件中帮教单一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还可以通过到学校给学生、家长讲法治、宣传法律,活化形式,创新内容,倡导精神文明、道德和法治教育,开展好特色教育。
  完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是由于家庭或社会的原因使之缺乏必要的监护。因此要加强对单亲家庭子女、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子女、贫困家庭学生等特殊青少年的关爱,重点加强辍学或流失学生、农村留守儿童、闲散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引导工作。
  加强综合治理,规范文化市场,整顿社会环境。有的学校周围存在大量网吧、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有些商家为经济利益着想,对未成年人的消费是持欢迎态度的。这些都干扰未成年人正常学习和健康成长。因此应加强对这些营业场所的管理,尤其要依法取缔黑网吧。重视网络文化市场的构建。近年来,我们国家大力展开对网站内容低俗化的一系列治理行动,一些不良内容的网站相继被关闭,这些行动有助于规范网络文化,推动健康向上的文化传播。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共同关注并为之努力的工程,基层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良好环境。要做到预防、打击、改造并举,以便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检察机关应该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不懈努力。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司法原则,切实有效地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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