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投资问答(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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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远 宁
问: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外汇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在外国(或地区),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设企业,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一步:拟以现金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
第二步:投资主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批准设立境外企业;
第三步: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
第四步: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
问: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业务的投资主体应具备什么资格条件?
答:投资主体是指具备境外投资能力的设在广东省内的国有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保险、证券类公司除外)。
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投资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并符合相关法律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近两年无重大外汇业务违规记录或涉嫌重大外汇业务违规情况,以往境外投资项目已在外汇局登记备案,并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问: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的各项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限有何规定?
答: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的各项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问: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业务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主体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使用自有外汇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核准件和最近一期的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银行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银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银行的确认文件;使用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问: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审批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1)《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境外投资审批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境外投资企业的章程、合同(外资企业免交)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
(6)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7)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的,提供投资所用实物、无形资产等的清单及其价格资料;
(8)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提供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援外项目应当提供外经贸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原件和复印件);
(9)境外企业的海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10)境外企业账户开立情况,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资料;
(11)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问: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核准 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汇出业务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
(2)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3)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问:境外投资履约保证金项下前期资金汇出业务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说明开户银行、账号、汇款金额、汇款用途等);
(2)对拟收购的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
(3)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2005年11月8日供稿)
(责任编辑卢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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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企业“走出去”
广东境外投资外管改革初见成效
□ 本刊记者远 宁
本刊记者不久前从广东省有关部门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实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近三年来,有力地支持了广东省有较强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加速了广东产业结构的调整。
为支持广东省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支持广东省优势企业“走出去”,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拓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自2002年12月1日起在广东省内实行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授予的购汇金额内,允许符合条件但没有自有外汇的企业以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改变了企业以往只能使用自有外汇进行境外投资的做法;二是取消了过去开展境外投资须进行外汇风险审查的做法,减化了审批环节;三是取消了过去进行境外投资需向外汇局缴交汇回利润保证金的做法,减轻了企业境外投资的负担;四是扩大了投资主体的范围,改变了过去只允许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单一主体局面,允许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在实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外汇局对境外投资用汇采取区别对待、重点扶持的政策。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优先支持利用国外资源项目、带动国内出口项目、外贸服务项目、科技研发项目等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规定,外汇局都将积极支持其“走出去”,满足其境外投资用汇需求。
截至2005年7月,广东省在试点期间通过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境外投资项目为212宗,外汇投资额为4.47亿美元(购汇金额为2.29亿美元,占外汇投资额的51.23%),其中,投资于港澳地区1.74亿美元;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项目为128宗,外汇投资总额为2.78亿美元,其中,投资于港澳地区1.54亿美元,占外汇投资总额的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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