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型放贷机构发展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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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海滨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迅速增加,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数量少、实力弱,国有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改革后基层网点收缩,贷款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相对不足。在此情况下,新型放贷机构的成立,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后三类合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效弥补了县域金融服务的空白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县域和农村资金短缺的矛盾,对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受体制、模式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新型放贷机构发展中存在诸多不足和问题,需高度关注和认真解决。
一、新型放贷机构基本情况
截至2009年6月末,内蒙古共有新型放贷机构195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18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9家(村镇银行6家、资金互助社2家、贷款公司1家),从业人员1686人。全区186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计135亿元,覆盖了全区75%的旗县区和呼包鄂地区90%的旗县区。其中,已有120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其注册资本近70亿元,贷款余额57.36亿元。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计9450万元,截至5月末存款余额28419.20万元,贷款余额27948.38万元。
二、新型放贷机构经营特点
(一)贷款支持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特色明显
贷款主要投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弱势群体贷款难的问题。据对67家小额贷款公司和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调查统计显示,截至6月末,成立以来累计发放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占全部贷款发放额的比例分别为90.58%和96.55%。
(二)贷款期限灵活,以短期为主
截至2009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的短期贷款(1年期及以下)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均在90%以上。其中6个月期限的贷款占短期贷款比例达60%以上,部分地区短期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达到100%。村镇银行的贷款也以短期为主,除1家村镇银行没有发放贷款无法统计外,其余5家短期贷款占比分别为45.36%、89.5%、90.07%、100%和100%。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也大都以短期为主,短期贷款占比分别为80%、88.41%和100%。
(三)风险防范意识较强
新型放贷机构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保证人资质及贷时审查均直接参与,且平时注意对优质客户的培育,注重搞好贷后服务,通过多种手段营造与客户长期共赢的环境。
(四)贷款营销模式灵活。手续快捷
目前新型放贷机构贷款方式主要以担保贷款为主。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担保贷款占比60%左右,信用贷款占比20%左右。村镇银行担保贷款占比达到90%以上,贷款公司担保贷款占比70%以上,2户农村资金互助社分别为担保贷款占比100%和信用贷款占比100%。
新型放贷机构的担保贷款,设定由机关公务员或家庭生活条件好及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居民提供连带责仟保证担保、村支书担保、农(牧)户联保、商铺联保、用自有房屋产权或自有车辆及保险单、定期存单等提供抵押等可由客户自主选择的多种担保方式。一般一笔贷款从考察立项到发放时间为5―7天,部分优质客户1天即可完成。在还款方式上,推出了多种灵活的还款付息方式。
(五)利率定价灵活
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定价主要实行自主定价机制,最高不得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4倍,并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确定不同利率,一般贷款年利率在18%―29%之间,平均为24%。从不同贷款对象执行的利率来看,一般农户贷款利率较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较高,但也有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分布没有明显的档次差别,各类贷款均执行同一贷款利率。村镇银行平均年利率为5%―15%。贷款公司采取不同档次的贷款利率定价模式,按照期限和行业不同,实行12%―18%的年利率。2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10%―14%的年利率。
(六)业务发展迅速
截至2009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占资本金的比例平均在60%―85%,部分地区超过100%。各家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存贷比均超过监管标准,并有不断上升趋势。
三、新型放贷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规范
目前,规范新型放贷机构的依据主要有《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3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大多是一些指导性和临时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约束力不强。
(二)资金来源不足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运营中“只贷不存”,公司只能以股东出资额进行贷款,不能吸收存款,信贷资源补给相对比较单一。虽然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家以下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自有资本50%的资金,但现实情况是因小额贷款公司流动性紧张,存在一定风险,目前尚无一家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村镇银行,一方面大多设立于农村贫困地区,当地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民和乡镇中小企业闲置资金有限,且不得跨县(市)吸收存款,限制了其资金来源。另一方面由于成立时间短、网点少、规模小,缺乏宣传,金融产品单一,加之业务系统建设滞后,金融服务不全,社会认知度较低、信赖感不强,也制约了其各项业务的发展。
(三)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从内部看,普遍缺乏较为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以及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从外部看,特定的业务客户也增加了新型放贷机构的经营风险。调查显示,目前我区没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只有5家村镇银行接人征信系统,实现联网的只有1家,无法核查客户相关信息,增加了经营风险。
(四)经营效益较差。政策扶持不够
目前,新型放贷机构虽然业务量增长较快,但盈利状况较差。2009年3月末,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6家盈利,实现利润总额84.22万元,相对于年初的40.57万元,仅实现了扭亏。小额贷款公司大多处于保本微利状态,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亏损。新型放贷机构经营效益不理想虽然有
运营初期费用支出相对较高,效益显现缓慢的原因,但在一定程度上受目前营业负担高,缺乏政策支持的因素影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不按金融机构利差来征收,而是按照工商企业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教育费地方附加分别为营业额的5%、7%、3%和1%缴纳,所得税按25%缴纳,而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执行,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在改革期间更可以得到全额减免。税负较重及优惠政策缺位,使新型放贷机构经营成本较大。
(五)小额贷款公司有效监管不足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受地方政府领导,监管权归属地方金融办,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明确了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均不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只负责政策宣传和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在实际中,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属于金融业务,专业性较强,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协调金融部门的专业事务机构,从专业上难以胜任监管任务,同时也缺乏一套成熟、科学的监测、监管指标体系和刚性的制约性措施。
(六)经营发展方向存在偏差
调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和一些村镇银行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多数选择了一些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大客户和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放贷对象,未体现服务农民、农业的设立宗旨。
据对67家小额贷款公司和6家村镇银行调查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6月末,成立以来累计发放农户贷款占全部贷款发放额的比例分别为7.99%和32.72%。
(七)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经营存在违规行为
《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4倍,并且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但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收取手续费,变相提高贷款实际利率的现象。如当借款人实际与其发生借贷行为时,除按月以基准利率4倍的利率归还贷款利息之外,还要按月以基准利率3―4倍的比率缴纳被小额贷款公司称作“管理费与手续费”等费用,使借款人的融资成本远远高于基准利率4倍,成为事实上的高利贷。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单一自然人持有股份超标、擅自扩大放贷业务范围问题也较为突出。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有3家客户集中度比例超标,存在较高的风险集中度隐患。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发展难定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提供了渠道和途径。但从目前条件看,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对于要求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的条件不认同。《暂行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之后,村镇银行必须由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作为最大的股东,而原来的股东只能成为小股东。而当初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时,投资者多为自治区各行各业的领军企业或企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对象往往也是与投资者有关系的某一行业或领域,客户优势十分明显。投资人更多的是看重可以涉足金融领域,同时希望成立“私人银行”,把上下游企业或商户组织起来,并将吸收银行批发资金再转贷给中小企业,而成为银行资金流向中小企业的桥梁。改制后,可能失去话语权,存在利益冲突。二是改制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优势有可能丧失。受目前银行体制的限制,其经营思路恐怕会回到原来的“模子”中去,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上小而快的优势难以发挥。三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支持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特色明显,比较实际地解决了弱势群体贷款难的问题。转制后,贷款客户将不可避免向上和向大集中,与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支持中小企业的初衷相悖。四是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经营状况除在不良贷款率、计提呆账准备、资产以贷款为主等指标上符合《暂行规定》要求外,其余指标均未达标。
四、政策建议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改进监管方式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其贷款业务银监局有成熟的经验和监管手段,而对于金融办来说基本属于空白,提高监管效率需要人民银行、银监局和金融办密切合作,共同探索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建议由金融办作为牵头监管部门,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明晰各自职责,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强监管。同时,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建立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搭建一个各地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强化自律、共同发展的平台。通过外强监管内强自律来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政府扶持机制
一是人民银行应给予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一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其资金实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通知》(银发[2008]385号)的精神,将小额贷款公司明确纳入再贴现的机构范围,并对其办理贴现涉农票据和中小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对涉农行业和中小企业加大融资力度。二是对初创阶段的新型放贷机构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进行财政补贴。
(三)努力拓展资金来源,壮大新型放贷机构发展实力
一是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限制。制定切合实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和手段进行规范,进行增资扩股和引进委托资金。应尝试建立负责批发资金给小额信贷机构的小额信贷基金,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确保其可持续发展。二是适当放宽村镇银行同业拆借的额度限制,使拆入资金真正成为村镇银行补充资金的有效渠道。鼓励和支持村镇银行创新业务品种,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拓宽融资渠道。三是加快各种业务系统建设,拓宽金融服务范围,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
(四)切实规避风险,控制和防范风险
一是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对于符合加入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分批逐步纳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对于当前达不到直接加入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实现信用数据的报送和查询。二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三是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议政府建立相应的政策性保险体系,从制度上消除村镇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四是建立新型放贷机构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
(五)引导村镇银行确立市场定位和服务对象
在业务经营和发展模式上始终要遵循村镇银行的设立宗旨。建议设计和制定具有一定的“涉农”信贷业务指标考核办法和评价体系,保证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流入农村,真正体现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特点。
(六)完善法律规范,纠正违规行为
加快新型放贷机构经营和发展的政策及法规出台进程,建立保驾护航和纠错正轨机制,促其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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