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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永锋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社会保障需求剧增,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国家的社会保障能力相当有限,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挑战。只有顺应市场经济要求,坚持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发展多类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促进和谐社会形成。
  关键词:和谐社会 社会保障制度 对策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现状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个人储蓄积累5项内容。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纲要》中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目标是: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十一五”指出完善社会保障的重心,则放在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福利(救济)制度上。“十一五”政府工作的重点是在“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将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并轨,建立以政府为基础的、覆盖城乡绝大多数居民的社会救济制度。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指出。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应该坚持“补救型”模式。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情况
  2002―2007年,全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5年累计1.95万亿元,比前5年增长了1.41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2007年参保人数突破了2亿人,比2002年增加了5400多万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扩大到11个省份:从2005年开始连续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标准。中央财政5年累计补助养老保险专项资金3295亿元。2007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亿人,比2002年增加近1倍;88个城市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已经扩大到全国86%的县,参合农民达到了7.3亿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累计4140亿元。比2002年增加了2898亿元。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逐步提高。2007年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万农村居民纳入了保障的范围。这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建设。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慈善和残疾人事业取得新进展。
  
  二、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需求日渐扩大,但覆盖面小
  目前,中国的贫困人口保守估计在2.2亿人以上:农村有1.5亿贫困人口。城市有3000万以上贫困人口。农民工当中有4000万以上的贫困人口。农民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群体。在社会改革中。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处于社会底层。另外,城市中下岗、失业人口剧增。导致城市贫困人口迅速增加。人口老龄化趋势。扩大了社会保障需求。这些特征势必导致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的费用增加,扩大了对社会保障的整体需求。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主要集中在城镇。而农村的社会保障措施则很少。即便是在城镇。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也不均匀,大量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仍未纳入社保之内。据统计,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平均达到60%以上,中等收入国家大于70%以上。发达国家80%以上,而我国仅为30%。与国际社会相比,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只相当于低收入国家的水平。
  (二)国家财政支持不到位,同时基金筹措困难,监管不到位
  据国家财政部公布的数据,国家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从1998年的5.52%提高到2006年的11.05%。地方支出的比例相应有所增加,但仍然不能满足人民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更是微不足道。有的西方发达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相当于国家GDP的40%。有的则占到了国家财政的50%。目前我国的社保制度正处于国家与企业承担一切社保的“国家统包”向“国家、社会、企业、个人多方共同负担”转变时期。由于思想观念、企业效益、管理体制等原因造成逃缴、拖欠保费的现象严重,加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够。对中央财政依赖性较大。一些补充社保基金的渠道又尚未落实等。出现了资金筹措的困境。社保基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块。中央部分有中央统一收支,监管力度问题不太严重。问题主要出自地方。地方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进行具体运转。但由于地方利益的驱使。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管不利等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地方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转、监管混乱,违法问题屡见不鲜。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程度较低,社会保障的意识不强
  社会化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对象的社会化;二是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给付的社会化;三是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对社会化这一问题也很重视,但往往强调最多的是保障基金给付的社会化,而对其他方面重视不够。如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应该面向所有劳动者,但是那些没有单位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以及没有固定单位的钟点工、农民工等绝大部分被遗漏。另一个衡量社会保障社会化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就是统筹层次的高低。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当初的统筹层次都偏低,如养老保险是在县市一级,医疗保险是在地市一级,这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在社会成员间实现互助互济职能的发挥。
  (四)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尽管截至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已经扩大到全国86%的县,参合农民达到了7.3亿人,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农村是我国社保工作最薄弱的环节,也是最需要保障的地方。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相当多地区的农民看病、就医、用药就出现了困难。在这里不仅缺乏完善、必要的保障措施,而且已有的社保方式也没有发挥很好功效。据有关调查显示。占总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着89%的国家社会保障资源;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11%的社会保障投入。
  
  三、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立法先行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普遍奉行的原则,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与立法的严重滞后密切相关。必须加快建立并完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

《社会福利法》等社会保障基本法律,明确社会保障的性质、政府的责任与国民的权益;明确规定社保工作机构的任务、职责、办事程序、参保人的权利义务、社保基金缴纳的比例、发放原则、使用办法等;明确基金管理、使基金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国情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使社会保障水平结构合理化。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
  (二)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适时开征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填补社保基金缺口是当务之急,因此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一是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需提高。二是将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投入资本市场,把保值增值的压力转变为良好的投资回报。三是按照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完善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使其成为社保基金的主要筹资手段。目前有160多个国家实行的是缴税制,社会保障基金很充裕。通过立法明确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效解决社会保障中筹资渠道复杂、负担比例不公平、保障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
  (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理顺管理体制
  为了社会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应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在行政管理层上分为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管理,在省以下设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险种、项目有别的各项社会保障业务。中央政府建立中央统一调剂金制度,建立调剂金制度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良性运行机制。省级政府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统一的贯彻实施、基金筹措、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社会化的发放等项事宜。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职责由省级政府逐步合理分解明确,在市(地)级建立收、管、支相对分离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并详细制定各级机构管理人员准入标准、职权和责任。并严格考评制度。同时建立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及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必须让9亿农村人口不同程度地享受到社会保障。要做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和实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完善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多层次、多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要按照“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原则,着力完善政府推进、农民互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三是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迫切的是尽快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大病、疾病的住院保障机制,以及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的社会救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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