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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运行模式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罗美琴

  一、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模式
  
  从河南省小额信贷组织运行方式看,可分为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GB)、基层行政机构牵头的自助贷款模式和农村担保协会等三类。
  
  (一)乡村银行模式
  根据运行特点,乡村银行模式又分为虞城模式和濮阳模式。
  1、虞城扶贫经济合作社(虞城模式)。1995年,中国社科院将虞城县选定为GB模式(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试点县之一,建立了虞城扶贫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扶贫社)。组织形式有“公司+GB+农户”、“以工代振+农村信用社+GB+贫困户”、“扶贫协会(扶贫互助社)+GB+贫困户”、“企业+扶贫协会+基地+GB+贫困户”等。小额信贷以小组为贷款单位,小组成员自愿结合,相互负连带担保责任。小组的主要作用是确保贷款透明公开、有效控制不良贷款、保障贷款归还。小组贷款实际上是集体性社会担保。其风险控制手段有:一是实行强制储蓄,即以小组基金的形式作为抵押担保的替代手段。二是整贷零还。在贷款发放两周后开始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归还借款,分期还款机制是一种基于“现金流”理念的贷款管理技术,同时具有“早期预警”功能,能避免信贷风险期末集中暴露。扶贫社成本费用率远高于名义贷款利率,由于是分期还款,并提取一半利息和5%的小组基金,按贷款积数计算,其实际利率超过18%。
  2、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互助社)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和会费,其组织架构是“中心十分社+互助中心”三级。运作方式除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贷款管理的经验外,对中心、五户联保、小组基金等进行调整,除保留整贷零还等基本内容外,突出“流动银行”特色,将贷款对象分为农户和城镇户两类,更加灵活。风险控制措施:一是对“人品”考察。互助中心先对贷款人进行评议,然后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价,落实三户担保小组。二是由流动银行(互助社的客户经理称“流动银行”)调查,认可贷款项目后,流动银行代表互助社与互助中心和贷款人签订多方贷款协议。互助社贷款利率执行期限定价方案,最长一年期利率9%,5天之内归还贷款则免息。贷款额度上限:一般会员2000元,人股会员5000元。
  
  (二)基层行政机构牵头的自助贷款模式
  偃师市槐庙村利用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和其他集体收入对本村居民和在该村地面管辖区的商户、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开展贷款业务的“村委会”自助模式,不面向社会吸收公众资金。它没有专门的借款组织和内控制度,贷款权限的划分主要依据村委会章程。贷款的日常管理由村委会负责,所有贷款一事一议,贷款手续由财务室办理,属纯民间自律性小额信贷组织。从融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看,其实际上是一种类似社区信贷组织的特殊融资方式。其风险控制严格:一是所有贷款必须有抵押或担保。3万元以下的村民或小额贷款一般采取担保形式,3万元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一般采取抵押方式。二是贷款对象处于该村的监控之下。三是建有贷款人诚信档案。四是按贷款金额的2%提取呆账准备金。五是村民理财小组监督。
  
  (三)农村担保协会
  以焦作市武陟县农民贷款担保协会为代表。2002年,武陟县嘉应观乡农民为获得贷款发展养殖,本着自愿结合、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自发成立了专为村民贷款提供担保的协会。资金来源为社员入股。担保协会的运作方式简单,如村民需要贷款时,首先向协会口头或书面申请,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即可办理贷款。协会成员协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用途、效果进行全程监督,收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则根据协会工作业绩,给予他们一定的优惠政策和物质奖励。
  
  二、河南省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主要特点
  
  (一)定位于农村弱势群体
  小额信贷组织专门为贫困人口和微型企业提供小额信贷业务,为“平民”金融或“草根”金融,带有有偿扶贫或弱势群体互助性质。其目标客户是不符合正规银行机构贷款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和微型企业。
  
  (二)资金来源渠道窄
  小额信贷组织一般“只贷不存”,资金来源主要是捐赠资金和自有资金。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发行债券或彩票。
  
  (三)服务区域固定
  小额信贷组织只在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无跨行政区域经营。贷款对象为农户、个体经营者和微型企业,业务运行支持立足农村、服务“三农”。
  
  (四)贷款利率灵活
  小额信贷组织贷款利率主要由供需双方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不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利率浮动程度不同,有的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浮动范围。
  
  (五)信贷风险控制方式多样
  虞城贷款模式通过整贷零还、小组贷款等方式控制信用风险。整贷零还通过简单平均计算周期还款额的方法,一方面简化贷款的操作难度,另一方面要求贷款人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入,缓解了扶贫社对信贷风险的忧虑。同时,分期还款制度具有“早期预警”作用。
  
  (六)金融服务更符合农村需求
  小额信贷组织能够根据低收入人群信贷需求的特点进行相应的金融制度和产品创新,从而提供更加贴近农户和微型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其借贷条件灵活,适应农村个体经济和小规模农业经营对资金需求小、分散的特点,能为农村、农民及农业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三、小额信贷组织的积极作用
  
  (一)有效满足了农村资金需求
  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村低端客户服务需求的背景下,农村小额信贷组织为解决农村资金需求开辟了有效途径,较好地解决了弱势农户贷款难和农户规模资金需求问题。
  
  (二)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小额信贷组织内成员在共同的价值认同感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信任共同体,内部成员不但开展资金互助,还形成了技术互助的优势。农民之间通过相互交流致富信息、技术、经验等,形成一人从事某个产业,其他人甚至全村人都从事这种产业,从而推动农村产业化发展。
  
  (三)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多样化和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提升 小额信贷组织的产生是对现有农村信贷市场的必要补充,是在商业信贷市场外的一种“微型融资”途径。一定程度上对正规金融机构形成了竞争压力,有利于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改善服务机制、完善组织结构和强化风险控制,从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四)促进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农村小额信贷组织业务的开展增强了农民的负债意识、金融意识,促进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五)利于民间融资行为规范发展
  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出现,使农户有了交易成本较低的融资渠道,对不规范的民间金融交易行为冲击较大。据调查,在濮阳市贷款互助合作社、虞城扶贫社、偃师县槐庙村等小额信贷组织发展较好的社区,民间高利借贷行为基本上不存在。
  
  四、小额信贷组织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没有合法地位
  目前,国家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对小额信贷组织的合法地位进行明确,偃师槐庙村融资模式具有明显的社区贷款组织的特征,但其缺乏存在的法律基础和政策基础,地位合法性难以明确,成为事实上的“地下金融”。
  
  (二)持续发展能力不足
  所有小额信贷未能有效地与当地实际相结合,一些联保和贷款小组制度流于形式,在整体上未形成孟加拉式的小额信贷体系化,而且几乎所有小额信贷计划都以具有期限性的项目为基础,依赖财政或国内外的援助进行贴息而设计的,没有确立可持续发展目标,缺乏持续发展能力。
  
  (三)潜在的道德风险严重
  一是小额信贷组织既发放大量的小额贷款,也收到大量的零碎还款和小组成员基金,业务分散,管理难度大。二是小额信贷组织贷款决策和管理高度分散,管理贷款周期的职责集中在信贷员和分支机构经理手上,形成制约空置。三是信贷员与客户的密切关系易出现内外勾结作案。四是小额信贷项目不少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由当地政府委派,业务易受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
  
  (四)管理模式有缺陷
  个别民间小额信贷组织办理金融业务仅依据村委会章程、贷款决策实行一事一议、贷款手续依托财务室办理、贷款管理主要靠村委会主任的运作方式,使得其业务开展缺乏必要的制度基础和组织基础。这种管理模式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较大,容易诱发风险。
  
  (五)信用风险易扩散
  实行小组联保制度的小额信贷组织,存在特殊的“风险扩散机制”,单个借款人的拖欠或违约可能导致大面积拖欠或违约的发生。另外,贷款分布较为集中,在没有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没有相应的担保机制、监督机制、风险预防机制,如果大面积推广,没有健全的制度作保障会导致其信贷资产组合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连锁反应。
  
  (六)管理不规范
  一是个别小额信贷组织有家族式管理倾向,发展过度依赖于管理者的个人能力和品行。二是信贷模式单一,难以适应贫困户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多元化的需求。三是小额扶贫贷款对象与实际使用者之间存在错位。小额扶贫贷款的目标是100%放贷给贫困妇女,然而我国农村现实状况是家庭户主通常是男性,女性居于被动和从属地位,这一事实导致贷款资金的使用者是男性户主,而妇女却要承担名义上的贷款资金经营风险和还贷责任。
  
  五、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策引导,推进条件成熟的小额信贷组织过渡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银监会已经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试点区域,地方政府、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金融政策法规宣传,加大对小额信贷组织依法合规发展的指导扶持力度,为将其纳入正常监管轨道做好前期准备。
  
  (二)完善政策法规,促进小额信贷组织的蓬勃发展
  尽快制定与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在法律上给予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合法地位,明确监管部门,推动小额信贷组织合法运营、规范发展。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小额信贷组织对农村金融市场培育和创新的作用。
  
  (三)鼓励金融创新,推动小额信贷组织永续健康发展
  应鼓励小额信贷组织加大创新力度,将贷款支持和技术服务相结合,实现扶贫、高还贷率和机构永续发展。要坚持民间组织试点方向,促进小额信贷组织民间借贷阳光化,鼓励民间资金进入小额信贷市场。应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入竞争机制,有效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
  
  (四)培育信用机制,为小额信贷组织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人民银行、银监会应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参与金融建设和金融风险防范的能力,鼓励农民自主参与金融建设。政府应切实负担起打造良好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的责任,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为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的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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