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河船舶超载原因和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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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世华
船舶超载行为严重威胁船舶的航行安全,扰乱水运市场正常秩序。本文通过分析内河货船超载运输的主要原因,结合海事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了控制内河船超载运输的对策。
2008年10月份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航运经济持续处于低迷状态,船舶运输效益大幅下降,安徽省境内的大部分中小型内河船舶特别是黄沙船,为减少运输成本、谋取利益的最大化,不惜采取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虽然海事及相关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严重超载造成的沉船伤亡事故仍有发生。
?荩安徽省内河船舶超载现象原因分析
船员素质普遍偏低,法制意识淡薄。安徽省内河船员绝大部分末受过高等教育,因此他们对船舶的结构力学及疲劳强度分析完全没有概念,错误地认为船舶多装点对安全航行没有影响。除此之外,还有部分船员明知船舶超载运输的后果,但为提高单次运费收入,抱着侥幸心理故意超载冒险航行,却不知道船舶在长期超负荷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是必然的。如2007年6月安徽省船舶皖和县货2365在江西省新建县樵舍镇附近的赣江水域,发生船体断裂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根本原因就是该船舶长期超载严重,缩短了其使用寿命造成。
不正当竞争,牺牲安全追求利润。部份船舶冒险超载运输,从中获得额外的高利润,进而大批的运输船舶跟风效仿,在经济学角度上一定程度地降低了吨位单价,扰乱了水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了水运市场的恶性竞争,形成了“不超载,不赚钱;合法载,倒贴钱”的错误认识。
安徽省对内河船舶超载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2条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处2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在安徽省针对超载的处罚中,多数为千吨级以下的船舶,如对其处以数万元的罚款,一方面船东承受不起,另一方面可能激化海事管理机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因此安徽省大部分地方海事部门对该类违法船舶处罚数百元了事,既不利于树立海事执法的权威,又助长了船舶超载屡禁不止的不正之风。
?荩针对安徽省船舶运输超载的建议和对策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徽省内河船员专业知识和安全意识。应从多方面多途径地广泛开展宣传。一是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打击超载船舶的强大声势,为水上运输创造良好氛围;二是将有关超载内容方面的法规及其危害性印制成册,上门派送给船员,提高他们的安全法制意识;三是利用现场监督检查之机,引用典型事故案例,在广大船员中进行安全教育,争取船员及社会大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打击超载船舶打下坚实基础。四是要加强船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尤其是超载操作对船舶使用寿命和结构强度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及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抓好源头管理,防止船舶超载出港,建立港口追究责任制。船舶超载之所以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源头管理失控。因此必须从抓源头管理上入手,规范船舶的配载行为,严把船舶检验关。落实码头方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码头(装卸点)的经营人、所有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约束其经营行为,严禁给船舶超核定干舷配载,使码头和船舶之间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对造成船舶超载的码头,要采取相应的处罚,直到停止其装卸作业。
建立超载船舶“黑名单”制度。建议各市地方海事局建立超载船舶“黑名单”制度,对一年之内超载2次及以上船舶、弃证逃逸船舶,将其纳入“黑名单”。由省海事局汇总后定期通报或在电视、报刊上予以曝光,各市地方海事部门也将对这些船舶进行重点跟踪,实行严打严查。
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和有偿举报制度。在打击船舶超载的问题上,仅靠海事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力量是有限的。因此要发动和鼓励船员、群众对超载船舶进行匿名检举揭发,对检举超载船舶有功的人员,海事部门适当给予物质奖励,从而营造一个人人关心、制止船舶超载的良好社会氛围。
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处罚条款。建议对相应的处罚条款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具体,比如可以按照船舶的大小(可按总吨、载重吨等划分)分类,如对200总吨以下的超载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200总吨至600总吨的超载船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等,尽量缩小自由裁量空间,严格实施处罚三级审批制度,对不具备减轻处罚条件的船舶一律不得实施减轻处罚,以增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操作性,树立安徽省海事执法的权威性。
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对现场一线海事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培训,统一人员思想,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海事执法活动中注意文明用语,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推行海事执法活动全程录音、拍照和记录。遇到不支持、不配合海事执法情况的要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必要时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整治,尽量将一些不良因子消除在萌芽阶段。
(作者单位:巢湖市地方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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