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展会的法律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案例回放
2007年3月22日,第十三届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在北京展览馆开幕。这是一个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中国纺织信息中心和法兰克福展览(香港)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我国北方规模最大、影响最广、享誉业界的品牌展会。几乎与这个展会同时,另一个叫做“2007年中国纺织品面料、辅料贸易博览会”的展会在北京会议中心举行。据报道,在后者开幕半天之后,就发生了全体展商围攻展会组委会,要求其退款赔偿的一幕,场馆方担心事情激化后,影响其他活动,不得不请求公安部门到展会现场协助维持秩序。显然,这又是一起展会搭车事件。面对接踵而来想分一杯羹的搭车人,品牌展会由于缺乏对策,往往有苦难言。
解析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当中,缺乏直接规定展会相关权利的条款,在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也没有涉及展会举办方的权利保护司题。因此,对于品牌展会的举办方来说,寻求保护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品牌展会应该如何从法律角度寻求对策呢?
在诉诸法律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在这种展会搭车事件中,品牌展会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笔者认为,是展会的商标权和正当经营权受到了侵犯。因此这是一场侵权之诉,应该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在《商标法》方面。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展会举办者为参展商提供发布和交流信息的平台,提供相应的服务,当然可以申请注册服务商标。品牌展会一旦把自己的名称申请注册了商标,其它展会如果再用相同的名称浑水摸鱼,就可以直接依《商标法》起诉。除此之外,知名展会还可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在更大范围内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作为一种营利性服务,品牌展会同样可以寻求保护。前述《商标法》对品牌展会的保护,主要是在注册商标方面。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品牌展会的保护则更为广泛,除了注册商标之外,还包括没有申请注册的展会名称和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服务)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服务)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服务)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服务)。这种案例也曾经有过,早在2003年12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筑材料行业分会诉被告北京中仕达展览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就是因为后者克隆了前者的《第九届中国国际建筑建材贸易博览会》引起了纠纷,最后此案原告胜诉。
然而,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只能从品牌展会的名称和标识方面提供保护。对于展会行业反响强烈的展会创意和定位被剽窃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无能为力。在《著作权法》方面,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已经成为惯例;在《专利法》发面,展会以其创意申请服务类专利也十分牵强: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前述第五条保护的仅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装、装潢,不包括创意和方法。
鉴于展会行业恶性竞争的现状,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些行政手段来保护品牌展会的权益。例如,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曾经向深圳会展中心下发了《关于实行品牌展会排期保护的通知》,对深圳市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品牌展会予以保护。要求上述展会在会展中心、高交会馆享有排期优先选择权,其举办前60日和举办后45日内,会展中心、高交会馆不得安排与其名称、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展会。作为一种补充,行政手段也可以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和滞后性缺陷。这种做法值得其它地区借鉴。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54433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