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的措施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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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虽然国家税收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在不断缩小,但建筑施工企业只要认真处理好下文几个方面,通过精心安排,妥善筹划,营业税税收筹划依然大有可为,而且必然会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节税效益。本文阐述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务实操作的几项原则,并提出了相应的税收筹划措施。
关键词:营业税建筑企业优化措施原则
前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代替了政府投资一统天下的格局,这就要求政府通过税收及货币政策法规等手段来宏观调控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国家不断地进行会计和税收制度改革,企业为维护自身利益、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增强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而进行纳税筹划成为必然选择。
一、企业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无论是任何企业经营都必须要遵纪守法。不但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务、税收政策经营,缴纳应缴税款,更要加大力度坚决杜绝在税务工作中出现的偷税、漏税行为。一个好企业,只有拥有健康、合法、合理的财务制度,遵纪守法,才能保证企业的经营管理健康成长,为获得更长远的发展目标和计划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税务筹划中,缴纳税款固然重要,可为了使企业稳步发展,拥有足够的可支配资金是每个企业都需要考虑的问题。倘若企业在没有任何预期节税方案的前提下,盲目缴税、纳税,那么企业的经营运作将会发生重大的隐患。所以,可支配财务利益的最大化原则,在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非常重要。
(三)稳步有序的发展原则
企业做得越大,净资产越多,那么它所应缴纳的税款必然跟着滚雪球一样的壮大起来。可以说,利益和风险是并存的。在每个企业的节减税收预期方案中,风险都是同时存在的。例如: 税制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等。这里说的稳健性原则指的就是在税务筹划中,建筑单位应同时并重节税利益和节税风险,做好二者之间的权衡分析,从而在财务安全的前提下争取最大的经济收益。
二、纳税义务的各种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一)利用差额计税进行纳税筹划
新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就是所谓的差额纳税的计税依据。差额纳税是有限制的,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而且应当取得分包方开具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纳税的凭据,施工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与分包方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税法的要求,分包方再转包不享受差额纳税税收优惠,分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也不能差额纳税。另外,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取缔,新细则删除了转包的相关规定,已不在享受税收优惠范围之列。
(二)利用营业额进行纳税筹划
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缴营业税 = 应税营业额x税率,利用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要降低营业税的税负,最直观的方法就是降低应税营业额。
按新细则规定,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的,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这就是我们过去通常说的“甲供料”要并入营业额征税,而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纳入计税营业额,这实际上是一条税收优惠。含在工程造价中的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需要缴纳营业税,但建筑安装合同中注明由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则不纳入计税营业额,且准予不纳入计税营业额的设备目前在税法上没有限制性条款。因此建议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对此条税收优惠合理加以利用,对于设备最终由谁提供,应在自己提供设备从中所能赚取的差价与计税依据中包含设备价款所需多缴纳的税款之间权衡,如预计赚取的差价大于多缴的税款,则应由施工方自行采购,如预计赚取的差价不足以抵减因此需多缴纳的税款,则应选择由建设方提供,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事前与建设方进行良好沟通,取得对方的认同和配合,以达到营业税节税的目的。
新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但分开纳税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同时应当是自产、自制、自销建筑材料设备的企业;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及自制加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价款。另外签订合同的时候注意应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而不是购销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
(三)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筹划
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延迟税款缴纳,使资金停留在企业,减轻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减少企业贷款,能够节省财务费用。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按建造合同计提的营业税与税法规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财务核算时,按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同时配比计提营业税,税务检查时是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营业税。要特别注意的是,施工企业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均实现营业税纳税义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工程结算单签字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不将预收款时间作为结算时间,而应将结算时间尽量后推,就会使纳税义务时间推迟,从而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结算方式的决定需要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很好地协调和协商,以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保证施工企业选择有利于本企业的结算方式。
(四)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新条例和新细则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通常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要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数量多、分布广、工期长短不一,为充分提高施工设备利用率,多数大型有实力的建筑施工企业都下设有设备租赁站,统一采购、保管、维修、调剂整个企业的施工设备,并定期对企业内部其他各设备使用单位收取设备租赁费等各项费用。利用这条税收优惠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将设备租赁站做为内设机构来处理,那么企业与其相互之间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行为,即可以依法免除营业税纳税义务。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使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逐渐降低,只要存在纳税优惠、纳税税率差别,那么纳税筹划将不会停止。而筑施工企业的纳税数额很大,相应地加大了其建筑成本,不利于企经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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