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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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必须正确处理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考试制度和高等法学教育进行适当的改革与调整,使两者产生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关键词:司法考试高等法学教育互动
一、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互动之现状
司法考试为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带来一些不利的冲击;高等法学教育的效果则直接影响到司法考试选拔法律人才的质量。因此,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就目前而言,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互动要体现在国家司法考试给高等法学教育带来的广泛影响,这些影响既包括积极的层面,也包括消极的因素。
(一)积极层面
1、国家司法考试对高等法学教育所起到的引导作用。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但是,目前的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着理论脱离实践的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引导着大学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法学学科各主要领域,突出了法学学科的理论性、科学性、实践性以及道德性特色。所以,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必将悄然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与水平的一个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客观的标准。因此,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必然会逐渐影响到各法律院系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即国家司法考试必然会对高等法学教育起引领作用;反过来以司法考试为向导的大学法学教育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存的理论与实践脱离比较严重的缺点而得到不断的完善。
2、国家司法考试引导着高等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2008年以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学教育并没有过多考虑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与司法考试衔接。随着2008年司法考试制度的调整,一些大学法学院开始有所行动。在教学内容上,很多法学院系因受司法考试的影响 ,都程度不同地增加了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如很多法学院系增加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案例分析;增设了“法律诊所”;增加了学生的实习时间、加强了学生实习过程的管理以及实习结果的考评。也有些法学院系,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在重点要求学生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同时,也适当地增加了法学理论的教学内容。在教学方法上,大学法学院系也逐渐重视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方法的运用,注重学生灵活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分析实践案例的能力的培养。
(二)消极因素
司法考试给高等法学教育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大学法学教育带来消极影响。
1、国家司法考试影响着大学法学课程的设置。大学法学专业的目标和司法考试的目标存在很大的不同。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核心课,这些法学核心课涵盖了法学教育的最基本内容。而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 ,其内在规律和特点是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特别是试卷四,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案件分析能力与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而法学核心课中的有一些课程诸如宪法、法理学、法律史等涉及的比较少。这导致一些法学院系对法学核心课程的开设有所侧重,表现为实体法与程序法课程的课时量比法学理论课程的课时量要多。另外,除了核心课程之外,部分法学院系大大削减与司法考试无关的课程。这就造成学生的法学基本功不扎实、知识面不全和法学逻辑思维不严谨。
2、国家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束缚着高等法学教育功能的实现。国家司法考试本不应成为大学法学教育的“指挥棒”。理由是: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其目的在于培养和选拔一批具有法律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专门人才,而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着眼点是学生的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目标是要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虽然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但大学法学教育只有保持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教育功能。
但事实上,目前我国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在自觉不自觉地受到国家司法考试“指挥棒”作用的影响。“教育围着考试转”向来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可以预料,将会有越来越多大学的法学教育会围绕着司法考试进行,诸如删减公共课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试科目授课,甚至将课堂作为演练司法考试的场所逐渐成为许多法律院校的实际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实际上就被当作考试能手来训练,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掌握就无从谈起,大学法学教育功能自然无法实现[1]。
二、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互动之建议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必须正确处理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关系。在此,笔者对之提出以下两方面建议:
(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进
司法考试应当与法学教育相衔接。据统计,我国现有的603个法学院系每年招收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已超过10万人,完全能够满足司法机关的用人要求[2]。因此,将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统一为法学专业本科是可行的。禁止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虽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未来司法官和律师的知识面,但却能保证他们的法律专业素养。德国、日本、法国、韩国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类似要求。我国是目前唯一允许非法学专业学生报考司法考试的国家,一些从来没有进入过法学院的学生通过几个月的突击复习或者专门考试培训机构的培训就能够通过司法考试,这并不是一件好事。一方面这些通过者若进入司法队伍,需要更长的时间适应工作,另一方面会引起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轻视。那些有志于从事司法工作的非法学专业之各界人士,可以在攻读法律硕士后再参加司法考试。其次,适当减少非常用法律知识的考核内容。司法考试的重点应当与普通大学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的主干课程的内容相一致。再次,适当降低考试的难度,适当提高通过率。最后,强化实践动手能力的考核,实行两次考试制度,第一次考试以理论考试为主,通过者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考试以实务考试为主。法国、德国、日本、韩国、英国、美国也采取类似制度。[3]
(二)高等法学教育体制的变革
面对司法考试的冲击,法学教育应坚持自己的独立性,不应单纯为了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放弃对学生法律理论的传授和法律素养、法律思维、法律品性的培养。但是,我们应当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前提下,通过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教育应该从改革现有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入手,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具体措施包括:(1)合理设置法学教育课程。从法学教育的现状来看,其核心课程设置基本上体现了宽口径、厚基础、强调广泛适应性的特点,为各类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基础。但是,法学教育的现有课程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应进一步拓宽基础课,如开设西方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比较法、法律逻辑等课程,扩展学生史学、思想理论及专业基本能力等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要增加实际操作课程,如法律文书、司法实务等。司法职业者不仅应是一个能够熟练应用法律的专家,更应当是一个能够站在法理的高度,审视各种社会现象,解决各种新的法律问题,推动法律理论、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法律职业家。(2)法学院系的课程考试题型应有所变化。传统的法学教育考试过于单一,无法考察学生的真实水平,法学院系可以参考司法考试题型,对传统的课程考试题型进行必要的变化。案例判断;案例分析;案例论述;法条理解;司法文书写作等几种考试题型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真实水平,也更适合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3)建立合理的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我国法学教育当前的混乱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一个经常性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而导致的。而在法学教育模式成熟稳定的发达国家中,都建立了比较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例如英国,为检查法律院校的教育质量,其教育与就业部成立了由大学教授、职业律师和教育行政人员组成的质量评估委员会,每年派出小组到学校检查办学情况,评定出等级,写出报告并公之于众。这种经常性的评估不但对各个法律院校的教学活动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而且能够及时取消那些不合格机构的办学资格。作为借鉴,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建立起一个经常性的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对现有法学教育机构的师资力量、校舍场所、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和招生规模等项目进行评估,坚决取消不符合条件机构的办学资格,以保障法学教育的稳步和健康发展。(4)改进教学方法。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要不断地改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注意加强教学的实践性环节,增加必要的技能性教学,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综合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广泛适用演讲式教学法、案例分析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和诊所法律教学法。
我们相信,只要将司法考试、法学教育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考虑,克服其现成的种种不足,构建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一定会使司法考试更加科学,使法学教育培养出更多的合格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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