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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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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筑工程质量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合理监管可以保证其质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国家安全稳定,人民生活幸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通过最近发生的一系列建筑事故可以看出,现阶段的质量监管存在重大问题,本文的主旨在于分析现阶段质量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希望对建筑行业质量监管系统的完善带来帮助。
  关键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前言
   建筑工程项目投资和耗费的人工、材料、能源都相当巨大,投资者付出了巨大的投资,期待获得理想的、能够满足使用需求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挥作用,以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和物质文化生化的需求。施工质量差,不仅给投资方、施工方和使用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它给国家和个人带来的间接损失将会更大。
   为了提高和控制工程的质量,投资方、承建商和政府都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手段。投资方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承建商从内部控制自己的工程质量,政府通过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三者之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尤为重要。我国虽然从新千年才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但监督制度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逐渐成形,各地、各部门相继成立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改变了政府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缺失现象,建筑工程――尤其是国家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事故发生的频率也得到了有效地控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质量监管体系暴露出了许多新的问题,政府在新形势下的工程质量责任方面的定位不够明确,导致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意思不强,因此,现有的质量监督体系需要改革和调整。
  我国质量监督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政府有意识的进行质量监管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4年到2000年,所依据的是国务院在1984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各地、各部门相继建立质量监督站,逐步形成了政府监管体系,这一体系的监督的是工程实体,通过对完成工程的质量验收,颁发工程质量等级证书来控制工程质量。
   第二阶段从2000年至今,依据的是国务院两千年元月的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一条例明确了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质量监督的基本原则。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筑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这一阶段的质量监督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的授权执法变成委托执法,从单纯的监督实体质量变成监督实体质量的同时还要监督主体的质量行为,由直接核定等级向备案机关提出报告转变。
  现有模式存在的问题
   应当承认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工程质量管理职能的交叉,法规制定和执行,管理方式和力度,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当前的质量监督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不完善
   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存在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现象,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现象时有发生。“首长”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不按照建设标准和工程安全规章的盲目施工,为了抢工期而牺牲工程质量,造成了许多质量问题。
  在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督上只注重实体质量
   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纠错能力属于企业的实际能力,可以体现施工企业自行改进施工质量,纠正错误的优劣,是工程质量的一大保证。现有的质量监督只对实体工程进行评级、认证,对于企业的实际工程能力不予考核,极易造成审核漏洞,为监管舞弊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不利于建筑企业自身能力的提高。
  实体质量监督的方法单一、重点不突出、技术手段偏低
   监督站的监督工作通常是事先通知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手段只有外形尺寸,甚至依然沿用小锤敲打的低级方式。这种表面化、形式化得监督手段为施工单位提供了提前准备的可能,不仅威慑力不够,也不能有效的核定工程质量。
  重处罚、轻纠正的现象普遍存在
   建筑工程所耗资源巨大,工期长,工况复杂,出现问题的几率大,只要正确处理,按时纠正是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但是,一些地方的监督站只管检查问题,而对问题的解决不闻不问,下达限期处罚通知后,既不关心纠正力度,也不给予纠正的技术指导,导致许多情况下的监督不力和瞒报、谎报现象的发生。
  质量监督模式的改进
  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工程各方参与行为,加强事前预控
   首先,要提高监督人员自身素质和水平,采用政府公职人员而非专业质检人员进行质量监督的现象要严厉杜绝,工程各个阶段,各个部分的监管一定要明确按照条文规定进行,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的突然性,已达到威慑和有效监管的效用。
   注重质量意识的培养,树立质量安全、质量效益的观念,本着严格执法、帮助在先的原则,在施工之前就对各方进行施工规章制度的教育,组织施工监督会议,明确各方责任与目标,提出施工的各项具体要求,使施工过程有据可依,有规可查,一旦发生问题,可以明确责任人,进行迅速、有效的纠错。
  加强施工巡查,鼓励创优,惩惩治劣差
   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往往发生在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一旦控制这两个阶段的工程质量,隐患就可以基本消除。特别的,应对地基验槽、基坑围护、管线监测,基坑开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地下防水工程、主体结构模板支撑系统、钢筋绑扎,电位联结等工程中所涉及的计量,检测设备加强捡查,对混凝土配合比、坍落度、试块制作、标准养护及同条件养护等做重点抽查。
   对工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问题,积极地帮助协调解决,做到监管工作只设路标、不设路障、服务多方,与此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质量监督标准,消除安全隐患和质量缺陷。进行施工单位施工能力的审核,对于具有稳定、优质施工能力的单位在政策、技术、具体实施方面予以帮助和奖励,加大对劣、差工程的处理力度,但不能只处罚、不处理,要将注意力集中在纠错和对施工问题的处理上。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现阶段的建筑工程有很大一部分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监管方面却大多由施工方面来承担,由于市场上相当数量的施工单位并不具备监管能力,导致了监管缺失和监督漏洞。因此,政府应当承担统一管理的角色,从可行性研究.设汁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
  新技术的使用
   首先是监查技术的提高,原有的监查技术面临着巨大的效用缺失,需要引进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对实体工程的质量监查要全面具体,从设计结构,施工用料,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监督。
   其次,采用现代化的信息采集和处理系统,对现有各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定期监查后要进行记录分析和备案,做到事故发生后,有据可查,为纠正错误,明确责任提供依据。
  总结:
  建筑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随着建设规模、建设投资的不断扩大,建筑质量对人民生活,公共安全,国家发展的影响越来越深远,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后果不堪设想。质量监管是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不断改善、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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