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主体登记管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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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怀福 陈英箱
网络交易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互联网、内部网等计算机网络实施交易并享有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网络交易主体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用网络技术为交易手段的企业,一类是为网络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与提供互联网内容的服务企业。网络交易的客体,包括商品、服务和商品服务的混合体。就网络交易涉及的主体而言,既包括经营者与经营者间的交易行为,也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交易行为,甚至包括经营者与政府间的政府采购行为。网络交易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范围。
网络交易主体登记与资格的确认是网络交易规范有序运行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网络交易监管的前提与基础。网络交易主体的登记管理对于网络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网络广告的管理、注册商标权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交易中违法行为的查处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作好网络交易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网络交易主体登记的内在要求
(一)网络交易主体登记注册的法律适用
网络交易主体注册登记的法律适用,由传统法律适用向网络交易适用延伸。无论是传统的交易方式还是新型的交易方式,凡是交易活动必须符合法律保护的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外商合资企业法》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适用于网络交易。无论是现代企业还是传统企业都要符合现行的法律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做好网络交易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完善网络交易主体的“经济户口”。
(二)网络交易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单纯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也应当提供真实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等信息。无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都要提供真实的登记信息。
(三)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制度
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有利于权利人履行义务和责任人行使权利。现行网络交易中。某些网站特别是经营性网站只载有经营者的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银行账号,至于公司的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则避而不写,如果经营者违法经营要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则难以找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调查取证难以进行,行政处罚难以实现。消费者在交易中汇出定金或预付款后,经营者一旦违约或者实施了侵权行为,想找经营者追究责任就难了。为了提高虚拟市场企业的可信度,使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成为抓得住、跑不掉的责任主体,有必要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颁发纸质营业执照的同时颁发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一样,应载明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出资股东、经营范围、住所、设立时间等信息。
二、网络交易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网络交易主体的设立登记
目前,网络交易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用网络交易手段的企业,一类是为网络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商(IsP),主要有互联网联结商(I―A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等。其中,ICP通过互联网为用户各种信息服务,如刊播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上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网络交易网上应用服务等。IAP则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提供基础的通讯服务,提供客户机与服务器间的连接,以支持用户访问网上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网络交易企业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注册登记。
1.原已注册登记的企业核发电子营业执照。原已注册登记的企业,虽然采取了网络交易平台,但仍然是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无论是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种类,还是经营方式都未发生变化。不必办理变更登记,直接核发电子营业执照。
2.个人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原已核发了营业执照的需核发电子营业执照,采用网络C2C模式的,按照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或独资企业法予以登记,发给电子营业执照。凡在网上设立店铺,单纯从事网络交易的个人,只要提供身份证明,不需租用物理空间只需与网站签订网络空间租赁协议,即可办理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3.互联网服务企业先许可后登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互联网服务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的许可证,如信息产业部门的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才能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根据《电信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投资者设立经营互联网服务的企业或者现有企业经营互联网服务业务,在办理登记之前必须在电信部门先办理经营许可证。凡是业务范围覆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范围覆盖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行业立法规定,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须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企业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一定期限内变更电子营业执照。
(二)网络交易企业的变更登记
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电子营业执照,没有在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三)网络交易企业的注销登记
企业因有关原因停止网络交易,申请注销电子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注销电子营业执照。
三、网络交易主体的登记管理
网络交易主体的登记管理,有利于提高网络交易的诚信度,有利于确保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的规范运行。
(一)建立网络登记资料数据库
建立各类企业登记数据库是搞好监管的基础,没有详细的登记资料,无法判断各类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无法判断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无法知道法人住所,无法按管辖权查处违法行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部门要建立网上电子登记资料数据库,以备检查监督。
(二)建立登记管理公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部门应将注册情况予以公示。即将企业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吊销、年检情况在网上公布,使经营者、交易者了解掌握,以便从事正常交易活动。
(三)督促展示营业执照
进入网络交易的企业必须在网上展示其电子营业执照,公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住所等登记事项。企业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必须履行展示电子营业执照的义务,在网站披露登记事项信息,如不披露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予以行政处罚。披露虚假登记事项信息的也应予以行政处罚。
(四)查处网络交易中的无照经营者
网络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不同,其本质都是经营行为,都需要营业执照。目前,许多人认为,互联网是个自由开放的场所,无论什么人都可自由地开设网上店铺,不需办理经营执照。网络交易与传统的交易一样,是需要确认经营主体资格的,无经营主体资格是法律禁止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查处无照经营,以保障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
四、网络交易主体登记事项的管理
查处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网络交易中,交易者、经营者都要按照电子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但网络交易中有的经营者不申办资质证、不申办许可证从事经营,有的不按登记事项经营商品,有的超范围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要予以查处。
查处冒用企业名称、公司名称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网络交易中有的经营者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公司名称进行经营活动。有的自然人以公司、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侵犯了他人的名称权,引发各种交易纠纷,损害了企业、公司的声誉,扰乱了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查处。
查处随意改变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的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是网络交易中最重要的信息,是企业信用的重要体现,是权利与义务的基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旦发现随意改变、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要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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