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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好”与“难”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祁 绮

  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是我国社会法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给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工商部门,带来了新的理念和新的挑战。
  
  一、新公司法的“好”:为登记工作中的疑难困惑提供了答案
  
  (一)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分离
  原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新公司法则直接规定行政强制解散为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并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这就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处于清算期间尚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前的法律地位:即被解散公司虽已丧失经营活动能力,但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可以成为被告,仍然要承担责任,从而对一直争论不休的疑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该看到,这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存续问题作的规定,对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资格认定具有借鉴作用。
  
  (二)追究法律责任主体的明确
  原公司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未对追究违法行为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工商部门在办案中,既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进行查处,又对企业另立会计账簿、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等违法行为越权行使权力,产生一定的纠纷与矛盾。新公司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哪些违法行为由登记主管部门查处、哪些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查处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追究主体明确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三)新的公司创设理念
  新公司法为鼓励创业投资,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数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从10万、30万、50万降至3万元,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使创业变成可能,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解决了现实中名为两人或多人投资实为一人投资公司的情况,更有助于对其规范和管理。分期缴纳资本制度也是一个亮点,虽然江苏省早就对内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实行试点,但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还是第一次,这也是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的。
  
  (四)登记权限和程序更为合理
  在登记权限上,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总结工商机关多年登记实践经验,赋予地区工商局、直辖市工商分局和设区的市工商局的区分局公司登记权,一改其过去无权登记、有责监管的尴尬局面,从体制上理顺了工作机制,分清了权、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查义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从而免除了登记机关实质审查的责任,只要进行合理、谨慎的形式审查,依法登记即可。在登记程序上,新法废除了过去一些繁琐及不合理的规定,例如在名称预先核准过程中取消了提交股东身份证的要求、结合《行政许可法》增加了对撤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的规定,缩短了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告期的天数和次数、明确了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经理可设可不设、公司设立条件中取消了“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要求等等,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及其条例对登记程序过于僵化和不全面的地方都做了很多改进和完善,变得更为科学、合理、灵活、可行,受到登记一线工商干部的普遍欢迎。
  
  二、新公司法的“难”:给工商登记及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工作理念必须改变和创新,要树立“放宽准入、严格管理、加强服务”的工作态度
  公司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从管理企业法到公司自治法的转变,放松了政府对公司的管制干预,更多的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公司法的诸多条文都可以看出这样的变化:强制性规范减少了,任意性规范增多了,比如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出资方式更为灵活多样、公司章程在决定公司内部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小公司可豁免审计等等。但新公司法给市场主体的便利越多,对登记监管部门的要求就越高,依法许可、严格监管的难度也加大了。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随法而动,切实改变以往重许可轻监管、重事前规制轻事后管理的僵化保守的工作态度和静态管理的工作模式,认真研究立法的思想和法的精神,树立“放宽准入、严格管理、加强服务”的新的工作态度,做到主动考虑、加强研究、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和监管水平。
  
  (二)具体业务上必须与时俱进,学习新法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做了很多改进和补充,增加了很多新的规则和制度。变动非常之大。配套的规章、规定如《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外资企业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等等都要陆续出台,这些都需要我们加强学习,增强实践工作能力。新法的颁布不仅仅是登记条线同志要关注,在企业监管方面、执法办案方面都有涉及。一人公司是新型的公司模式,如何受理登记、审查、后续监督、退出市场都是一项新业务新挑战,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
  1.登记工作。除了必须对公司设立条件、设立类型等及时掌握了解外,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任务变得十分艰巨。新法使公司获得了很大的自治权,公司章程在安排公司内部事务上将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我们已经取消了以往提供“格式章程”给企业填空的做法,变为由股东自行设立章程,公司章程会变得更为复杂、丰富和更具个性。章程的审查义务因而更为艰巨,股东权利、股权转让、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权限、分红比例、阶段出资、法定代表人、决策方式、高管特殊责任(比如侵占商业机会的赔偿)、股权继承、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等都必须严格审查。要仔细推敲章程的任意性条款、补充性条款以及法定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以防凭经验登记产生错误。今后的法院诉讼肯定会出现公司章程有效无效之争,有的与登记机关无关,有的则可能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加倍努力,改进和完善登记管理工作。
  2.企业监管。公司法不仅仅是一部市场主体法,同时也是一部市场监管法,规定了政府怎样管理这些市场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行为。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为分期缴纳制后公司设立条件更为宽松,但对后期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工商部门如何对企业实收资本实行分类、分阶段警示、如何从静态监管模式转变为后续监管及动态持续监管模式、如何改变以往侧重年检为重视辖区企业日常监管、如何建立全国登记信息联网实现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的目标等等,都依托于我们的信息化监管手段的完善、监管方式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创新以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大力推进,责任艰巨,任重而道远。
  3.经济监督检查。新法体现了“一宽一严”的立法思路。即在鼓励创业投资、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的力度,除将罚款的最高幅度从10%提高到15%,最高额度从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以外,对评估验资验证机构过失违法的罚款的最高额度也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了5倍。另外,新公司法取消了“必须得在经营范围内活动”这句话,从立法意图上可以理解为超范围经营一般不认为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对经营范围的控制弱化了,一般的超范围经营不能再依据旧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这又是“宽”的体现。上述种种不同规定以及体现出来的法律规制思路的转变都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并随之调整办案思路,以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
  
  (三)配套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及时修订和补充,出现的新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
  与新公司法配套的相关规章规定比如外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前置许可的目录等等必须及时出台,《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等必须配合公司法进行尽快修订。这都是工商部门目前面临的急需做好的工作,也是我们需要抓紧学习的内容之一。另外,在适用新公司法的工作实践中会出现一些新的困惑和新的难题,比如公司超范围经营国家限制经营需要许可才可经营的项目和行业的,对此种行为是按照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处理还是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认定为一种无照经营行为?如按照主体法处理,在什么情形下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思考。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公司法的修订与颁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契合了商事主体登记实践的发展规律,也给我们的工商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我们去学习去领会去落实。为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工商局昆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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