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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的提单是否必须注明签发日期?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善论

  提单一般都会标注签发日期,有时还会有批注的装船日期。由于提单日期在信用证交易中的重要地位,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第20条及ISBP681(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第681号出版物)第96段均明确规定: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已装船”字样的提单,提单的签发日期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载有表明装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该已装船批注的日期视为装运日期,而不论该批注日期是早于还是晚于提单的签发日期。
  上述相关条款对提单上只有签发日期以及既有签发日期,又有批注日期两种情况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实务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第三种情况:提单上只有批注的装船日期,没有签发日期。目前大多数银行的立场均认为提单必须表明签发日期,认为只有批注日期而没有签发日期的提单属不符单据,拒绝接受。
  就出口商的实务操作而言,在对该问题缺乏为各方所接受的明确结论之前,我们当然建议出口商尽量要求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提单时加上签发日期,以避免任何不必要的麻烦。但问题是不少船公司出单时以惯例为由只在“LANDED ON BOARD”栏位标注日期,拒绝在“DATE OF ISSUING”栏位标注签发日期,而银行又拒绝接受这种提单,将出口商置于无奈的境地。因此,笔者将结合国际商会的最新意见及相关法规、惯例的条款对此予以分析。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公布了一个在2007年10月份年会上通过的有关上述问题的意见(ICC Opinion TA634rev),大意如下:
  受益人提交单据中的提单上载有印就的“received for shipment”(收妥备运)字样,有批注装船日期,没有签发日期,被开证行拒付。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为“B/L does not bear an issuance date”,经交单行质疑后开证行提出其拒付的两点理由:
  1.国际商会在第R285号意见中的结论:(1)如果运输单据载有印就的表明货物已装船的措辞,则其签发日期视为装运日期;(2)如果运输单据载有印就的表明货物“received for shipment”或类似措辞,则单据上必须含有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的单独批注。在货物收妥备运的情况下,运输单据上往往会有两个日期,其中装船日期(on board date)视为装运日期(date of shipment)。
  2.ISBP681第13段的规定: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汇票、运输单据以及保险单据必须注明日期。
  交单行的反驳意见:
  (1)国际商会以前的意见针对的是提单注明了签发日期,没有批注装船日期的情形,国际商会意在确定此时的签发日期是否等同于装船日期,因为后者对银行而言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日期。换言之,装船日期比该单据的签发日期更为重要(the “on board” date mattered more than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document)。而目前争议中的提单虽然只有一个已装船日期,但已经满足了上述基本要求。
  (2)这一观点与第R285号意见并不矛盾,因为该意见侧重于如何确定装运日期。
  (3)这一观点与ISBP第13段的规定也不矛盾,因为该提单已经标注了日期,尽管是装船日期,而不是签发日期。
  国际商会的结论: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第R285号意见涉及的是由一家船公司提出的问题――运输单据是否应包含两个日期,一个是签发日期,另一个是装船日期。该问题取决于船公司签发运输单据的方式。本案亦基于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方式。
  从所提交的提单样本来看,提单上没有“place and/or date of issue”的栏位,只有“Shipped on Board Date”的栏位。运输单据的格式问题并不由UCP管辖,这是一个由各船公司或其代理自行决定的问题。从该特定提单的内容来看,并未要求签发日期。因此,其装船日期服务于两个目的:1)单据的签发时间;2)货物的装船时间。
  即使没有签发日期,以所提供的格式签发的单据没有不符。其装船日期构成ISBP681第13段中的提单日期。
  从上述国际商会的最新意见可以看出,国际商会认为如果提单格式上没有“place and/or date of issue”的栏位,则此类提单可以不注明提单的签发日期,只要有批注装船日即可。该结论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且似乎仅解决了文章开头提出的部分问题,还有一个遗留问题:如果提单上有“place and/or date of issue”这个栏位,但未被填写,即使批注有装船日期,该提单是否仍被认为不符?或者说签发日期是否构成提单的必备内容?至少有下列问题需要探讨:
  (一)提单格式中是否有“place and/or date of issue”栏位至关重要吗?
  如果提单必须注明签发日期,则无论是否有“place and/or date of issue”栏位,都必须注明。单据上的印就栏位不应成为决定单据内容的唯一依据,正如铁路运单等运输单据往往会印有“signature for the shipper”栏位,但有该栏位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发货人的签署。
  (二)如何理解“be dated”(标注日期)?
  在提到单据日期的先后问题时,UCP500第22条的规定是“banks will accept a document bearing a date of issuance prior to that of the Credit”(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而UCP600第14条i款规定为:“A document may be dated prior to the issuance date of the credit, but must not be dated later than its date of presentation.”(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从UCP500到UCP600措辞的变化,可以看出单据标注的日期包括但不仅限于签发日期,可以从运输单据上的签发日期和批注装船日期,以及下列条款得到印证:
  ISBP681第15段: A document indicating a date of preparation and a later date of signing is deemed to be issued on the date of signing.(载明单据制作日期和随后的签署日期的单据应视为在签署之日出具)
  ISBP681第13段的措辞也是“be dated”,并未特指date of issuance(签发日期):Drafts, transport documents and insurance documents must be dated even if a credit does not expressly so require.(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TA634rev的结论对本条款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也印证了要求单据标注日期并不特指签发日期的观点。
  (三)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签发日期是否需要同时注明?
  ISBP681第96段规定: If a pre-printed “Shipped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is presented, its issuance date will be deemed to be the date of shipment unless it bears a separate dated on board notation, in which event the date of the on board notation will be deemed to be the date of shipment whether or not the on board date is before or after the issuance date of the bill of lading.(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已装船”的提单,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除非提单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此时,该装船批注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而不论该批注日期是在提单签发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要求提单上标注日期旨在确定装运日期,以便银行1)起算交单期限;2)判断交货时间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3)当远期汇票是以提单日后若干天时计算到期日等。如果已经有了装船日期,借用上述案例中的一句话:Thus, the “on board” date mattered more than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document. 此时提单的签发日期似乎可有可无。
  (四)提单必须注明签发日期吗?
  UCP600中空运单是唯一的一种被明确要求注明签发日期的运输单据,第23(a)(iii)条规定: indicate the date of issuance.(注明签发日期)。
  根据解释法律文件的“expressio unius est exclsio alterius(明示其一即否定其它)”原则,可以推定信用证项下除空运单据以外的运输单据并不一定要标注签发日期。
  看完UCP及ISBP的相关条款,让我们再来看看有关提单的公约:
  1978年的《汉堡规则》第15(1)(f)条规定提单必须注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的日期,并未要求签发日期。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在起草的《海运公约》草案第38(2)(c)条规定提单应标注承运人接管货物的日期,或货物装船的日期,或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其中任何一个日期均可。
  也就是说从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来看,并未要求提单必须注明签发日期。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国际商会在TA634rev中给人以遮遮掩掩、欲说还羞的感觉,给业界操作徒增许多烦恼。
  本人的结论是:无论提单格式中是否含有“place and/or date of issue”的栏位,只要载有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日期批注,即使没有标注签发日期,该提单仍然是可接受的,不构成不符。换言之,就银行审单而言,除非另有规定,签发日期并不构成提单的必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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