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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情、德性及其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晨光 王 芳

  这里所谓“法外情”不是“法外施恩”那种。“法外施恩”往往离“徇情枉法”不远,如今已太多太滥,以至人们迁怒于“人情”,以为造成“执法不公”是“人情太多”的缘故。其实,就像南方年年发大水而北方年年闹旱灾一样,在干扰法律严肃性之“滥情”现象充斥司法领域的同时,社会上司空见惯的却是人情冷漠、毫无同情心的现象。
  随手拈来一例,即足以触目惊心:报载,2003年8月19日清晨,沈阳八一公园,一宛姓男子遭到四名歹徒抢劫,当时在场的七旬老人那来福喊了几声“抢钱了”,即被歹徒殴打至头骨多处粉碎性骨折,送进医院后不治身亡;事发现场有许多人,却无人相助;老人身亡后警方调查,当时在场者也没人出来作证,连被救者也一度销声匿迹,直到媒体关注,呼吁寻找,这位宛先生方才露面……
  还是2003年夏季的一天,湖南溆浦县12岁的花季少女荆叶芳,为抢救落水的同学牺牲了自己的生命。事发后,被救女孩和一起玩耍的伙伴却否认荆叶芳是为救人而死,编造出她是自杀溺水的谎言。后来他们才承认,说谎原因是害怕“到法院打官司,官司输了要赔几万元钱”云云……
  看了这样的事例,不感到寒心么?还会说“人情太多”么?
  更令我不寒而栗的,还在于这种袖手旁观、天良丧尽的冷漠行为,竟不会受到法律的任何干预和制裁!如今世上所有法律法规,竟然对之毫无办法!即使上述撒谎者的谎言被戳穿,也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律只能要求人们遵守法律,却不能强求他们遵守道德,更不能要求人们对自己的良心和人性负责。显而易见,我们社会的某种秩序已经受到这类无情行为的严重干扰,很有点“不成个社会”了。因此,社会秩序的维护,除了必要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法律以外的东西,那就是道德、人性、人情,或者说“法外情”。
  道德、人性、人情可以简称“德性”,是人区别于禽兽的主要因素。人们骂一个人品质不好的时候常常说“瞧你那德性!”可见“德性”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的立身之本。如果这东西大量缺失,缺失到近乎“人性灭绝”的地步,距离禽兽还有多远呢?说实在的,说这话都有点对不住“禽兽”――因为有些动物都比人类有良心!沈阳八一公园宛先生的逃之夭夭、围观者的袖手旁观以及湖南溆浦县被救者的谎言,都说明“德性”这东西何等脆弱,特别是遇到“利害交关”的时候,往往趋利避害,见利忘义,有时是“见不利”也“忘义”!
  “德性”往往在法律之外,它能影响法律,法律却对它鞭长莫及。人的“德性”需要培养,关键在于建立精神的东西,也就是信仰。如果在摈弃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时候,不能建立起相应的精神道德规范,就很难避免从“政治挂帅”的极端倒向“金钱挂帅”的极端,就很难做到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当人的信仰淡漠乃至破灭,什么都不信了,只剩下利害观念,只相信金钱了,那么人心涣散、见利忘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以至丧尽天良,也就不足为奇了。其实“大道之不行”(孔子语)由来已久,司马迁早就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呜呼,两千多年前的先见之明至今还没过时,这实在不是民族的骄傲。英国学者鲍曼指出:“在一个理性与道德背道而驰的系统之内,人性就是最主要的失败者。邪恶巴望着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不会轻率、鲁莽地行事──反抗邪恶是轻率而鲁莽的──它就可以开展它肮脏的工作。它既不需要热情的跟随者,也不需要大声叫好的听众,在受到一种安慰性的想法──还没有轮到我──激励之后,自我保全的本能确确实实将感谢上天:藏起来,我还是能够逃过的。”难道我们真要等到灾难降临到自己头上的时候,才想到德性的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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