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发展 监管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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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露露
村镇银行的建立是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之举,但作为新生事物,村镇银行也存在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得到关注和解决。
首先令人担忧的就是村镇银行被限定于所属县市或乡村的地域范围内,不得发放异地贷款,市场狭小,并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这样是否能保证其商业利润的实现是个问题。就目前来看,这一举措的地域性仍然很强,商业化的道路更适合于较先进的农村。
其次则是诚信问题。从村镇银行方面来看,由于村镇银行是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破产倒闭的风险必然存在,与国有大型银行相比,缺乏令农民信服的资金实力,所以吸储难度较高,但小额贷款却相对容易。一旦贷多存少的情况出现,村镇银行的资金流动性、资本充足率都会发生问题,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状况较之城市并不乐观,经济基础不足,农民少有资产抵押等等都是制约村镇银行发展的瓶颈。
再次则是内外部风险管理问题。投资资本的注入、农村银行案件的频繁发生、信用制度的不完善都将使村镇银行的经营风险决不会低于现有各类银行机构。村镇银行虽属于一级法人,但与农村商业银行的5000万注册资本相差甚远,其抗风险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规模的影响。
在掌握村镇银行所面临问题的基础上.监管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如《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在贷款方面,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如果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司投资控制村镇银行的经营权,同时也将有效防范信用风险,防止投机资本的进入。《规定》还强调,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使其有了坚强的“后盾”,诚信度也得到增加。
尽管问题依然存在,但我们仍然有理由看好村镇银行的发展前景。只要有效益优良的企业入股,严格依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风险监管,村镇银行应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农村金融市场的升值潜力,促进农村融资和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城镇化的步伐。(摘自2007年3月2日《中国城乡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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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监管方式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村镇银行的概念,特指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规定,村镇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等。有条件的村镇银行今后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任何时候都不得低于8%。监管机构还将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采取分类监管。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日寸接管、撤销或破产。
按照规定,为了防治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摘自中国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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