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保险发展问题及再保险解决方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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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昕
摘 要:农业保险已被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具有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作用,是一种有效规避风险和分摊风险的机制。作者根据农业风险的特殊性,针对农业风险管理的技术难点,结合对农业再保险市场的介绍,分析了再保险市场的分类和选择,国际再保险市场以及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作法,对农业再保险市场提供的保障机制进行了有益的实证研究。
关键词:农业保险;风险;再保险;巨灾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43-04
一、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迫切性
我国农业保险始于上世纪30年代,新中国的农业保险开展于1950年,曾经为中国的农业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在农村实行“一大二公”的经济体制,错误地认为保险的作用已消失,于1959年停办了农业保险。自1982年农业保险恢复以来,保险险种达近百个,1982-1992年这10年间,农业保险费收入逐年增长,1992年保费收入达8.17亿元,占当年国内财产保险费收入的4.2%。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一直处于滑坡阶段。2004年以来,政府对农业保险重新给予了充分重视,是农业保险的探索阶段,出现了一些农业保险的试点,农业保险有回升的趋势,2004年保费收入达3.77亿元,2005年为7.3亿元,同比增长84.54%。但是与其他保险行业和产品的快速发展相比,农业保险的发展是远远落后了。2005年的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仅为全国非寿险保险收入的0.5%,显然这与中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是极不相称的。我国农业保险一直处在高赔偿、低利润以及农户投保积极性低的困境中。
我国有关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农业风险的保障机制被国内外保险业界视作“尖端难题”。本文尝试对于农业再保险市场以及巨灾风险分散进行研究,希望在以再保险工具助力开拓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方面有所裨益。
二、农业保险风险的特点
农业与其它行业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农业活动与自然条件的紧密结合,因而也成为受自然灾害影响最大的行业。即便是在无巨灾的年份,中国每年仍然有4000多万公顷的农田遭受不同程度干旱、雨涝、低温、干热风、冰雹、台风等灾害,粮食减产量常达数百亿斤。因此,有必要全面认识农业风险,才能更深入地分析农业保险风险。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直接受农业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
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与一般商业保险风险相比,农业保险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普遍性。从时间和空间上来看,我国每年都有一些地区遭受不同程度不同种类的自然灾害,且受灾面积呈递增趋势。1949-1959年,平均受灾面积为3.29亿亩/年;1960-1669年,上升至5.17亿亩/年;1970-1979年为5.69亿亩/年;1980-1992年,更是每年平均受灾面积上升至6.77亿亩,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30%。
二是季节性。我国气象灾害的季节性问题比较突出。例如,旱涝灾害,春季一般是南涝北旱,夏季则是南旱北涝。霜冻春季主要发生在北方冬小麦区,秋季主要发生在东北、华北及西北地区,冬季则主要发生在江南、华南及西南地区。
三是区域性。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发生频率高,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北方旱灾多,南方雨涝多。同一地区同一灾害,如冰雹,山区多,平原和盆地少;迎风坡多,背风坡少;山脉南坡多,北坡少。
四是持续性。灾害的持续性表现在同一类灾害常常连季、连年发生。
五是伴发性。一种灾害往往诱发其它灾害同时发生。如台风往往伴有暴雨;雹灾和大风、暴雨同时发生等。
六是不均衡性。风险的发生在年度间不均衡。就种植业而言,灾害周期可能长达几年、十几年。
七是难以预测性。在现有统计和科技条件下,灾害发生规律还难以预测。
三、国内外分散农业保险风险的经验-农业再保险市场的分析
(一)农业再保险市场的分类和选择
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根据国际上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特点、地域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大众意识、传统观念等因素形成了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法国、德国、斯里兰卡、菲律宾等国家的农业保险制度为典型的制度模式。
由于农业风险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关联性,集中性,一旦发生大的灾害事故,在短时间内就会导致巨额损失,为了业务稳健经营、降低自留风险、扩大承保能力,一般运用再保险技术对相关的风险和责任分出到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从而实现风险的控制和转移。按照再保险的分出形式,农险再保险一般主要分为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两种,同时也运用其他一些再保险形式分散直接保险市场的风险。
临时再保险也称临时分保,指的是分出公司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再保分出人和接受人双方再保协议,逐笔将有关的风险或责任予以分保的形式。
临时分出的优点在于分出公司和在再保人都具有自由选择权,且业务条件清楚。但是由于临时分保对时效性要求很高,只有当临时分出安排完毕,保险公司才对能对投保人进行承诺,这样就很可能失去承保时机。且临时分出适用于新开办或不稳定的业务,因此在典型的农业保险中并不太适用。
合同再保险指的是由分出公司和接受人预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对一定时期的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具有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方法。经双方协商,合同将业务范围、地域范围、法律诉讼、除外责任、分保比例、分保手续费等要素以再保协议文本的形式固定下来。合同分保对分出公司和再保人都有约束力,且计费基础常常是基于某个险种的全部业务,避免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可以有效地分散和转移风险,有利于保险公司展业的稳定和赔付摊回的时效性。合同分保,尤其是成数分保和赔付率超赔分保常用于农业保险国际再保险市场中,是最普遍的分保形式。
其它分保方式包括预约分保(也称开口再保险保单)、联合保单等形式。预约分保又称临时固定分保或开口再保险分保,是介于临时分保和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形式。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办理分保,而接受人则必须强制接受,没有挑选的余地。联合保单形式是指一张保险单由几家保险公司共同签署,常用于高额财产保险。这种方式很适合农业保险。此外还有再保险集团或农业共保体等,指的是直保公司有时为了分散自身风险,就会组织一个集团,其中的参与人把某一类业务全部转让给该集团,业务的保费和赔款按照实现协议约定的比例在集团成员之间分配。
(二)国际市场再保险形式介绍
1.国际市场的保障范围与除外责任。
(1)保障范围。
根据现有农业再保合约的安排情况,再保合约保障范围与分出公司原保单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其中:种植业保障范围主要包括:火灾、气象自然灾害、空中飞行坠落、病虫害;养殖业保障范围主要包括:火灾、爆炸、气象及地质自然灾害、建筑物或结构坍塌、坠落物砸伤、牲畜疫病;水产养殖业保障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灾害造成溃坎、漫坎致使在养水产品逃逸;自然灾害致使供电设备中断供电造成增氧设备和水泵等有关设施无法正常运作而发生泛塘。
(2)除外责任。
国际再保市场对农业保险的一般标准除外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标准除外责任: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活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被保险人的敌意、违法行为或重大管理、操作、技术失误,政府执法或司法行为所致损失,盗窃导致的损失,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种植业除外责任主要包括:政府征用、占用土地所致损失,政府命令蓄洪、泄洪、滞洪造成的损失,种植物的自然死亡和损失;
养殖业除外责任主要包括:没有按防疫规定接种疫苗或治疗、冻饿、中暑、互斗、走失、被野兽伤害、不符合要求而被淘汰宰杀、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的损失、由禽流感及口蹄疫直接造成的损失及为了控制疫情而执行的政府屠杀行为;
水产养殖业除外责任主要包括:哄抢、投毒和水质污染,水产品疾病防治和治疗,政府命令蓄洪、泄洪、滞洪造成的损失。
(三)国际市场农业再保险简介
农业保险的展业与可持续经营必须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农业再保险的支持,这样才能分散和转移由资本金、保险费率、业务量、巨灾而带来的相应风险,从而降低自留风险,使业务得以稳健经营。从前节所述再保险分类可知,农业再保险主要包括临分和合约两种安排。国际市场农险业务普遍以合约再保险中的成数和超赔形式安排再保。
(四)农业再保险合约的主要形式
一是成数合约。要求分出公司农险保费规模不低于5000万美元;历史平均赔付小于75%;具备以往10年的统计数据;再保手续费小于10%。
二是巨灾超赔合约。合约规定起赔点和超赔限额;分出公司承担起赔点以内的损失;再保人保障起赔点以上到限额以内的每次事故直接引起或累计事故的损失总额;同一事故可累计不同保单责任;由于指定天气灾害而引起的作物病虫害不能计入事故损失之内,对这部分损失,再保人不予承担。
三是赔付率超赔合约。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即赔付率,来规定免赔额及超赔限额;按赔付率来确定起赔点及超赔限额;赔付率=已发生赔款/满期保费(%),即L/R=Incurred Loss/GWP(%);
起赔点一般设在赔付率100%水平之上;分出公司承担约定赔付率以下损失,再保人承担约定赔付率以上损失。
四是保额超赔合约。是指按分出公司年度总保额的一定百分比为基础来确定起赔点及超赔限额;该百分比由分出公司和再保人共同约定;设起赔点和每次累计超赔赔偿限额。
(五)再保人承保考虑因素
农业再保险承保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保额、保费费率的厘定及计算方法;除外责任;免赔额;如何避免道德风险;以往年度保费及出险记录;展业地区的地域范围、自然地理环境及气候特征;理赔程序和估损标准。
四、国内外农业再保险典型作法的实证研究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再保险承保思路对比
保险公司将农业风险集合于自身,风险累积相当严重,在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国外农业保险都以各种再保险组织进行分保。如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主体、联营主体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赔再保险保障;日本则有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然后再由官方(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和非官方(国家保险学会)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因此,参照国际经验,在目前我国中央财政支持力度还不甚大的情况下,建立一个政策性与商业化相结合的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是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正确方法。中国再保险公司提出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再保险三个层次保障体系的思路,拟依托自身资本金进行承保,对该类保障实行封闭管理,单独核算。
(二)中国农业再保险合约分保方式实证分析
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市场急待开展,现举例某分出公司的再保分出安排,以求对各种合约再保方式及摊回情况有清晰直观了解(表1):
其中,赔款事故类型如表2所示:
以该公司为例,试分析若采取不同的超赔合同分出公司及再保人所承担的损失:
若该公司采取RMB70M XS RMB80M巨灾超赔合同,即起赔点为人民币8千万,合同保障范围为8千万以上的7千万。在此巨灾超赔合同下,再保人承担全年RMB50,000,000的损失,其余损失由分出公司自行承担(表3)。
如果该公司采取RMB140% XS RMB90%赔付率超赔合同,即起赔点为RMB112,500,000,合同保障范围为RMB以上112,500,000以上的RMB175,000,000。在该赔付率超赔合同下,再保人承担RMB56,250,000的损失,其余损失由分出公司自行承担(表4)。
如果该公司采取RMB102,920,000 XS RMB102,
920,000保额超赔合同,即起赔点为RMB102,920,000,合同保障范围为RMB102,920,000以上的RMB102,920,000。在该保额超赔合同下,再保人承担RMB65,830,000的损失,其余损失由分出公司自行承担(表5)。
由上分析可见,不同的超赔合约形式将给再保与分出公司带来不同的摊回情况。超赔合约的类型、结构和保障程度将视农险业务类型、规模、地域累计风险、地域自然灾害及风险偏好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而决定。这些均有待建立一个全面合理的农业风险的评价模型,提出定量的依据,并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同时,努力寻求国际再保险公司农险技术团队给我国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分析经验数据、制定差异化费率、发展农险精算、准确评估风险,通过产品和技术等多重手段发展我国的农险再保险市场。
参考文献:
[1]孟春,2006,《中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陈璐、宗国富、任碧云,2008,《中国农业保险风险管理与控制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钟甫宁、宁满秀、刑鹂,2007,《我国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4]黄英君,2009,《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机制研究:经验借鉴与框架设计》,中国金融出版社。
(责任编辑秦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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