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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促进我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晓勇

  摘 要:建立村镇银行是为了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竞争不充分、金融供给不足、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更好的建设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目前我国村镇银行虽然取得长足的发展,但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村镇银行的现状及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1-0029-03
  
  一、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现状
  2006年l2月21日,为解决部分农村地区“金融真空”和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等问题,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又发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为村镇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及取得合法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设立村镇银行改革农村金融市场的思路,被称为“增量改革”,村镇银行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了竞争,有效增加了农村的金融供给,对农村金融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07年初,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首先从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开始试点。2007年3月1日,全国首家村镇银行――惠民村镇银行正式成立,开创了我国村镇银行的先河。2007年10月,中国银监会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由先期6省(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市)。截至2009年末,共有148家村镇银行成立,尽管村镇银行扩张速度较快,但距离中国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工作安排》设立1027家村镇银行的目标相距却甚远,更为严峻的是村镇银行设立的增速在放缓,2007年村镇银行开始试点,当年开业19家,2008年末攀升至91家,增量为72家,2009年57家的增量远低于2008年。与此同时,截至2009年末已开业的148家村镇银行中,主发起人为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的,总共仅有30家,其余80%以上的主发起人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其中又以城市商业银行为主。传统的大型金融机构对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并不算高,迄今为止,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仅发起设立村镇银行9家,其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分别发起设立2家,对农村市场较熟悉的农业银行发起设立3家,而中国银行至今未涉足村镇银行。缺乏基层网点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则较为积极,发起设立了7家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中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发起设立了7家村镇银行,汇丰的积极性可能则更多是基于布局中国大陆的战略考虑,而非看重村镇银行本身的盈利性。另外,汇丰系村镇银行无一例外都由汇丰独资所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区域性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设立村镇银行的动机更多的是想实现跨区经营,扩大业务范围,而且相当一部分机构和个人是看中了金融牌照这一稀缺资源。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村镇银行发展良好,但增速缓慢。
  二、制约我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一)社会认知度有待提高
  尽管相关媒体对村镇银行进行了大力宣传,村镇银行也通过多种渠道对自身做了广泛的宣传,但村镇银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农村地区尚未被广泛接受和认可,大部分民众对传统的金融机构比较信任。由于广大民众金融知识的匮乏,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不了解,多数社会大众认为,村镇银行是私人银行,没有保证,不知什么时候就会关门“黄了”,对村镇银行一直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譬如,村镇银行股东可以为自然人,致使不少群众误认为村镇银行是入股的私营企业老板个人的银行,不敢到村镇银行办理业务,影响到村镇银行发展。另外,村镇银行目前的经营规模偏小,金融供给能力较弱,不能满足一些较大项目的融资需求,使得地方政府对村镇银行的认可度也较低。
  (二)村镇银行准入门槛过高
  银监会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一家以上(含一家)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规定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旦找不到这样的机构,村镇银行则无法设立。这一规定尽管有利于村镇银行获得成熟的专业技术和人才支持,但客观情况是很多贫困农村很难找到合格又有意愿的发起人。《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还规定,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这也限制企业或社团法人作为主发起人继而成为控股方的机会。这些现行规定表明村镇银行仍对民间资本持谨慎态度,持股比例的限制降低了民间资金参股的积极性,这种较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往往容易导致村镇银行“一股独大”,村镇银行的经营必将受大股东也就是发起人的支配,很容易蜕化成发起人的“吸储机构”,造成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
  (三)目标定位尚不清晰
  村镇银行设立的目的是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盲区,活跃农村金融领域竞争。然而,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影响较大,并且农业具有投资回报周期长、盈利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弱等缺陷,加之经济贫困地区农业基础薄弱,高新产业、龙头企业较少,村镇银行无高效益项目支持,盈利空间较小,前景并不乐观。在目前难以找到切入点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势必以防范风险和自身效益为前提来培植客户,这样极易动摇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市场定位,甚至违背其办行宗旨。更有甚者,部分村镇银行没有专注“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小额农贷业务,而将目光放在贷款金额较大的小企业及出口企业上,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设立村镇银行的政策初衷,如何在服务“三农”的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盈利是村镇银行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四)筹措资金困难重重
  由于村镇银行是新开业的银行,社会公信力比国字号银行差,社会认知度较低,所以村镇银行的吸储能力很低。一方面,村镇银行设立于我国广大的农村贫困地区,尽管是农民自己的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具有一定的本土优势,然而,由于这些地区受地域自然条件和开放程度等限制,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民和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进一步限制了村镇银行资金的来源,客观上制约了村镇银行储蓄存款的增长。另一方面,村镇银行网点少,现代化手段缺乏,缺乏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吸引力,部分居民将钱存到村镇银行,其初衷主要是为了获得村镇银行的优惠贷款。
  (五)政策扶持有待强化
  村镇银行缺乏支持其发展的财政扶持、税费减免、农贷贴息、支农再贷款等优惠政策,不利于其持续、健康地开展各项支农业务,激励和引导作用不够。目前,农村信用社享有很多优惠扶持政策,而以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增强农村金融竞争充分性为首要目标的,刚刚起步的村镇银行却没有得到这些政策的扶持,譬如,尽管同样定位于“三农”,但针对村镇银行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负明显重于农村信用社等同类农村银行机构,比照一般商业银行标准执行,这对村镇银行支农主动性、积极性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削弱了其预期效应。另外,由于村镇银行不能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也无法使用。

  (六)经营和发展的一些配套措施尚未到位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但由于这个“条件”迄今尚未明确,加之大多数村镇银行至今不能获得结算行号,村镇银行还无法以直联方式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无法开立汇票,不能与其他银行实现互联互通,只能进行资金的手工清算,汇划到账速度较慢,不能满足客户快速、便捷的服务要求,而且容易出现差错事故,导致其客户无法在银行之间直接划账、全国支票不能结算,企业愿意到村镇银行存款的很少。同时,现有的一些市场准入门槛较高,缺乏差异化安排,比如,银联的入网费用高达300万元,村镇银行往往难以承受,限制了其开发新产品的能力。此外,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征信系统尚未建立,即使在较发达地区,村镇银行也不能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使得村镇银行缺乏足够的依据对客户进行评级。这些都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村镇银行的业务开展。
  (七)金融监管缺乏针对性
  当前银监部门对村镇银行采取“低门槛、严监管”的模式,“低门槛”即适当降低机构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覆盖面;“严监管”即强化监管措施,实行刚性市场退出约束。但事实上很难将“严监管”这一目标落实到位。一是目前的监管力量不够充足;二是即使有足够的监管力量并采用目前通常的银行内部关系人控制的模式来对村镇银行实行严厉的监管,也可能因为管得过多过严,而使村镇银行失去应有的生机和活力。以退出机制的运用来看,村镇银行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就启动刚性市场退出机制,其负面效应是很难预料的。并且由于金融风险有着强烈的传导效应,因某一家金融机构非正常退出,则有可能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风波。
  三、促进我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若村镇银行改变目前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的做法,则就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农村。譬如,可以进一步放宽银行业机构发起人组建村镇银行的条件,探索境内外各类出资者,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企业和自然人共同发起组建专司控股村镇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尝试由控股金融公司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形成投资多元、主体多样、形式多种的银行格局,更好地为农村小额农户、农村种养殖专业户、农村及县域小企业等不同层面的金融需求者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二)着力拓展资金来源
  除国家应给予村镇银行信贷支持,努力降低村镇银行操作成本,减轻风险损失等政策支持外,村镇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公众宣传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和目的,介绍村镇银行开展的相关业务,正面引导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二是设立村镇银行分支机构,扩大服务半径。三是村镇银行职工应深入“三农”的各个触角,及时了解农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引导他们将闲置资金存到村镇银行。四是加快村镇银行基础设施建设,以现代化的手段和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的加盟。
  (三)营造村镇银行发展的外部环境
  一是人民银行应放宽条件,给予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支农再贷款扶持,并给予利率优惠,扩大这些地区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明确村镇银行在全国银行间的同业拆借资格,增加资金补充渠道,加强支付结算系统建设,将村镇银行纳入其中,允许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二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解决存款人的后顾之忧,使客户在办理业务选择上不过分追求银行的大小。三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使村镇银行可以依据市场变化,合理调整产品定价,有效提高业务竞争能力。四是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使村镇银行切实为“三农”服务。五是在村镇银行发展初期,亟待相关政策予以扶持,特别是公共财政等方面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在税收优惠方面给予其与农村信用社同等待遇。对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税务部门可考虑给予其1年或更长时间的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六是政府应积极引导和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到村镇银行开立账户,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壮大其资金实力。
  (四)加强金融手段创新
  从长远来看,发展村镇银行仍然需要创新金融工具、金融技术、金融产品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一是可以加强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通过对大中型项目的联合贷款,或者为县域同一产业链上的不同需求主体提供信贷支持,扩大金融供给规模。二是可以参与县(市)、乡(镇)政府的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建设规划,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扩大金融服务对象。三是应探索多种担保、抵押方式帮助种养殖大户、专业农户、经济合作组织解决其资金需求,如经济林木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保单受益权抵押等,并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三农”和微小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下转第79页)
  (上接第31页)包括保险、代理、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填补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空白,同时提升自己的盈利能力,增强自身竞争力。
  (五)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村镇银行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银行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帮助村镇银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一是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对申请开办村镇银行的个人或企业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让公众对申请者的资信、品行进行评议。二是建立审慎的运营监管制度,对于村镇银行,考虑到其经营的高风险性和抗风险能力不强的特点,对其运营应坚持更为审慎的原则。比如,资本充足率标准应高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分类标准和流动性比率应更高,以保障其运营更安全,努力减少因经营不善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三是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按季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经营情况:各项经营指标、各类监管要求等,由监管部门组织成立由监管者、专家和业内人士组成的经营评价机构,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将经营情况置于公开场所,使存款人方便查阅,借以增强市场对经营者、借款人、监管者的制约,向存款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参考文献:
  [1]张传良,《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09,(10)。
  [2]侯俊华、汤作华,《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分析》[J].《农村经济》,2009,(07)。
  [3]张笑尘,《村镇银行市场定位分析》[J],《西部金融》,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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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晓燕,《我国村镇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时代》,2009,(21)。
  [6]孙金凤、周学声,《我国村镇银行问题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J].《会计之友(下旬刊)》,2010,(05)。
  
  (责任编辑秦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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