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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相关规定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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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相关规定的修订背景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最新的会计准则,该准则较旧准则(2001年)而言,在很多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而这其中就包括对与关联方交易相关规定的修订。由于通过关联方交易可以达到粉饰报表的目的,将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的会计信息转化为不公平交易基础之上的虚假信息,因此其一直被视为降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根源。而又由于旧会计准则在关联方交易的确认和披露方面存在诸多的漏洞,因此无法有效的制止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来达到粉饰会计报表、欺骗报表使用者、实现自身非法利益的目的。所以在2006年出台的新会计准则中,对关联方交易在定义的确定上、披露的范围上、交易类型的调整上及所披露的内容和要求上,都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这对于有效的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行为,防止其粉饰报表行为的发生,提高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新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相关规定的具体修订
  (一)定义的修订
  在共同控制的定义上,新会计准则是指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该项关系才能够予以存在。若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存在意见的分歧,即使在有长期合同约定的限定下,其也无法形成共同控制的关系,因此在此方面新会计准则较之旧会计准则更能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会计原则。而在重大影响的定义上,较之旧会计准则规定的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决定这些政策,新会计准则将后一句更改为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因此较之前者更为具体化和明晰化。此外,新会计准则还取消了对母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等定义的表述。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相关调整外,更多的表现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二)范围的扩大
  新会计准则较之旧会计准则,在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范围上有所扩大,除了已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免于披露以外,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并提供或发布的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应披露相关的关联方交易信息。这是因为就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与其关联方所进行的交易信息及未结算余额的信息而言,对投资者正确或合理的理解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财务状况及其对关联方的支持程度是很有帮助的。如果不及时予以披露,就无法达到公允反映的目的,从而也就不能形成对投资者有力的信息支持。
  此外,新会计准则还对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以及企业通过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作了一定的延伸。例如在企业通过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上,将旧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关联方中的“直接控制”,扩展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从这一点上看,新会计准则较之旧会计准则更加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会计原则。
  (三)内容的调整
  在关联方交易所需披露内容的要求上,新会计准则对其进行了相关的调整,在增加了所需披露的内容的同时,也减少了对一些披露内容的要求。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信息的披露上,新会计准则增添了在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时,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的要求。而如果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则还应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的名称。因此,从实质上看此举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存在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企业集团能够有效的披露其多层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相关信息。此外,在新会计准则中为了监督其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规定企业只有在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的关联方交易。为此,企业应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其他能够证明该交易公允的相关资料。
  在新会计准则中,取消了企业可对关联方交易金额或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的进行披露选择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此外,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新会计准则在对需披露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信息的要求中,取消了对其主营业务必须进行披露的要求。
  三、新会计准则对抑制关联方进行信息操纵的作用
  新会计准则之所以在关联方交易方面作出较大的调整,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抑制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报表粉饰及信息操纵行为的发生,保证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新会计准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对关联方的定义、交易的范围、披露的内容及要求的修订和调整,加大了对关联方交易监督和审查的力度,以期能够有效的遏制企业集团利用关联方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为自身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在具体准则的制定上,新会计准则一方面扩大了对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的范围和内容,而另一方面也通过对其规定或要求的具体化和明晰化,从而大大的增强了该准则实施的有效性。
  由于新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以国际会计准则为蓝本的,其调整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及相关国际惯例的趋同;因此通过有效的借鉴国际上的现成经验,并与我国现实的实际情况的充分结合,使该会计准则更具时效性和涵盖力,其无论是对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正确评定,企业财务风险的及时揭示,还是对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国有资产的保护而言,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总之,通过新会计准则中关联方交易方面的重新设定,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更为有用的信息,并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有效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频繁发生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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