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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盛苍荣

  [摘 要]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其作为市场经济的正版“丛林法则”,背负着维护我国经济理性发展的重担。本文则根据反垄断法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对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定,从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核心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入手,分析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必然性,提出在执法机构、诉讼主体资格、司法审查等方面的立法建议,以完善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制度。
   [ 关键词 ] 反垄断法 规制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滥用
  
  一、 绪论
  当今世界科技与经济飞速发展,和谐健康的竞争环境与知识、科技同等重要。为了与积极的世界经济大环境相呼应,我国终于在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并将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目标的一致性
  知识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法其核心价值目标在于,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各国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授予和保护特定知识产品的创造主体在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从而鼓励制度和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由此可见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在价值目标上具有一致性。
  三、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认定与规制
  1.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
  所谓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根据权利滥用构成理论和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实践,可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构成大致界定为以下四个方面:(1)行为主体为正当权利拥有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若不存在正当权利而损害他人,则属侵权行为而非权利滥用;(2)主观上行为人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故意;(3)客观上采取了不适时或不正当地限制交易、不公正的交易等不正当行使行为;(4)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2.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必然性
  无论是为了维护国内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都必须要建立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限制的法律制度。
  另外,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被誉为“经济宪法”,各国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的集中规制,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我国自反垄断法通过以来就把知识产权滥用纳入规制范围,体现了反垄断法通过维护有效竞争,使得社会个体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不致破坏社会整体利益和实质公平。如今,知识产权滥用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成为一种必然。
  四、完善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1.执法机构
  徒法不足以自行,竞争执法机构对反垄断法的实施至关重要,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行为规制更是如此。由于知识产权合法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之间的界限难以厘清,对知识产权领域内限制竞争行为的合理原则分析就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因此建立专业化的竞争执法机构是克服反垄断法不确定性的途径之一。反垄断法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它较多地体现了一国的竞争政策,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和政治需要的影响。这对执法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判断不仅需要对法律精神的领悟,而且需要经济学的分析,这更要求建立一个高度权威性的机构,由一批高素质的专家执法,才能与之相适应。因此,成立一个强有力的竞争执法机构,规定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是我国反垄断立法必须明确的。
  2.诉讼主体资格
  针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类,在普通民事诉讼中,被控侵犯知识产权的一方可以以知识产权滥用作为抗辩向法院提起反诉。此时,被控方拥有提起反垄断诉讼的主体资格。此外,知识产权滥用的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反垄断法和相关行政规章,以国家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者的身份向涉嫌进行垄断的市场主体提起反垄断诉讼,追究其经济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显然后一种主体在提起反垄断诉讼时具有职权性、主动性的特点,应当成为我国未来提起知识产权反垄断诉讼的主导力量。
  3.司法审查制度
  各国的反垄断执法体系,都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极大的执法权,美国、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机关都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以及强有力的行政权,并保证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同时,各国也对反垄断执法行为设计了司法审查制度,以保证反垄断执法机关不滥用权力,从而以司法权制衡行政权。我国在完善竞争法对滥用商业秘密权的控制时也应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在省级法院设立竞争法庭,对反垄断案件进行管辖。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由与案件所涉产业部门、学科归属有关的委员提出专业意见,保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能充分考虑到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因素。另外,“竞争能否得到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因限制竞争的行为而受到侵害的第二者利益的保护”,因此,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反垄断案中允许私人诉讼,对于反垄断案中受害人的民事与行政损害可以向法院请求赔偿。
  五、结论
  我政府一直倡导并实施“建设创新型知识国家”的宏伟计划。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并不断融入世界经济的大背景下,反垄断法的颁布对知识产权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制定专门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知识产权行使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若干年的反垄断实践经验,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知识产权行使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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