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与企业专利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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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 俊
在网络和信息化的时代,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企业的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武器,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2002年花旗银行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多项网络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其中电子货币网上交易占了很大一部分,而这种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电子货币交易方法是未来全球金融业的发展方向。花旗银行的这种知识产权注册是一种专利战略。用专利战略配合市场拓展,是商业策略的一种方式。为此,我国企业应直面这种严峻的现实,并探讨应对战略。
一、网络商业方法专利化的由来与企业专利战略
电子商务方法专利或网络商业方法专利首先产生于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计算机软件及网络商业方法被法院归为“数学公式”、“抽象的观念”而不授予专利。1981年戴蒙德诉迪尔案后,商业方法已不再是一个例外的法定事项,只要它们被应用于计算机系统或电脑,产生一个有用的,具体的,有形的结果,且满足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专利要求,就可授予专利。
1998年裁决的State Street Bank有限公司一案是商业方法可授予专利的典型案件。在该案中,State Street Bank&Trust 公司对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有限公司的一项专门用于管理金融服务信息的数据处理系统的专利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中,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以不符合法定主题为由判定该项专利无效。但该判决在上诉审判中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该法院认为Signature的数据处理系统(一种管理共同投资基金投资经营的计算机会计系统)不应该因为它是一种商业方法而被排除在专利之外。从State Street Bank案件后,美国法院和USPTO以“实用价值”代替“实用技艺”作为可专利性的标准,扩大了专利权标的范围。有关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已不限于机器、装置或方法,而将公司的经营策略、管理方针、投资模式等原本属于“抽象概念”或“智力活动规则”等以“与机器结合”的方式表现出来,进而可受到专利保护。
企业专利战略是指企业为获得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专利制度提供的手段获取企业利益的规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离不开国家法律的保障,美国网络商业方法专利化是在企业进攻性专利战略的推动下,政府为了维护其国家利益和迎合企业要求而出现的。在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中,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获取制高点的重要举措。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统计资料反映,美国为20世纪50年代,美国出口产品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度仅为10%,90年代这一数字迅速上升到50%,现在已经达到65 %。
二、网络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与中国企业应采取的专利战略
网络商业方法可否授予专利,各国的做法并不一致。日本、欧盟等国虽然在一定范围对网络商业方法授予专利,但技术要求很高,美国企业的一些专利在日本、欧盟就不能得到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写的《审查指南》中进行了补充: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因此,网络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在我国法律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也有可能。
在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之前,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具有特殊的地位。国外公司在中国大量申请专利,是他们企业经营战略当中的一部分。我国企业现阶段知识产权战略意识还不强,入世后我国企业面临着国际竞争的严峻形势,迫使我国企业应该研究和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电子化与知识化的角度来看企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及其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是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应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我国企业的专利战略应考虑如下问题:
首先,企业专利战略要依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法律。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是发达国家精心设计的在世界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的占有和利用方面与我国相比占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一味强化网络商业方法的专利化只会对发达国家有利。为此,国家法律在此问题上采取了回避态度,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不会对网络商业方法授予专利,这是对国内企业的一种战略保护。在国家法律明确商业方法专利之前,企业不能混水摸鱼,不能走形式,要用战略眼光来规划、设计、管理网络商业方法,并利用国家法律来反击外国知识产权的不合理垄断。
其次,企业专利战略要具有长远性和全局性。从长远观点来看,授予网络商业方法专利具有必然性,因此企业要有忧患意识,要明确未来发展的主轴,确立一个引导企业发展的专利战略规划。企业要将科学技术创新作为战略目标,加强网络商业方法的研发工作,练好内功,为应对将来商业方法的专利化做好准备。从全局性看,要将企业经营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国际战略融为一体,运用专利战略来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对于具有竞争力的网络商业方法,可争取国外去申请专利。没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行业协会组织来规范和保护网络商业方法的正当运行。
参考文献:
[1]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M].2005
[2]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3]B Fitzgerald,A Fitzgerald,G Middleton,Y Lim, T Beale:Internet and E-commerce Law,Thomson,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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