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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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 趁
[摘要] 目前,我国施行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在经济事项的确认、计量及操作方法的选择方面存在着广泛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已经导致部分企业暗中实施偷税漏税行为,并将继续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成本和征纳税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为此,迫切需要从理论层面进行研究,寻求适当的对策,以解决差异在实务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会计制度 差异
一、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产生差异的原因
1.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的根本原因
一般而言,会计与税法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大小取决于一个国家所奉行的财务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趋同度或背离度,二者目标的趋同度或背离度又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会计模式。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客观经济环境,即经济市场化程度、法律背景、企业制度、资本来源等。这些因素共同确立了会计的服务对象,同时也制约着会计目标的走向。因此,环境决定模式、模式决定目标、目标又决定差异,形成了环境决定差异的成因链条。
2.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的直接原因
除了环境因素主导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外,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步确立的条件下,会计与税法两大体系之间在追求各自目标的过程中日臻完善,客观上形成了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影响的关系。同时,由于会计与税法服务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其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也必然存在差别,这是导致差异存在的直接原因。
二、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表现
1.从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法原则看两者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构建了指导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则体系,主要包括客观性、实质重于形式、相关性等共计十三项原则。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提出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可见,税法与会计原则之间既有相容之处,又有不相容之处。如果税负过高,侵蚀到了企业的资本,企业的持续经营便难以为继。所以确定课税对象时,税法不能全然不顾会计原则。同时,税法又不能完全遵从会计原则,因为一方面会计原则如果完全应用于税收法规,不利于保全税收或体现政策导向;另一方面多项会计原则的运用离不开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种判断含有一定的主观成分,并不能为税收部门所完全接受。
税法在选择会计原则时,使用的是有利原则。因为从总体上说,税法不能抛弃会计原则而另行构造一个独立的税法核算体系,但在具体问题上,税法对会计原则又采取了“不利则弃,有利则用”的态度,从而必然使会计与税法之间产生差异。
2.从政策选择看两者的差异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制度为了让企业根据环境变化及自身的具体情况更加真实地提供会计核算资料,在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方面留给企业的选择余地越来越大,企业选择的空间也越来越大。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往往会产生不同的会计结果,不同的会计结果就会产生不同的应纳税额。因此,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税收的影响是很大的。而税法为了保护税基、方便计税,往往对会计政策的选用做出限定。这也是造成了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差异存在的原因。
3.从会计处理看两者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目标的分离,导致二者在针对同样的经济事项时,在具体内容规定和处理方法上存在着许多差异,表现在会计要素中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确认范围、计量方法和摊销政策的选择方面有很多不一致之处。
三、推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共同发展的几点建议
1.加强管理层间的合作和配合
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 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 所以两个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可行的作法是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 在法规出台和执行过程中进行联系、宣传, 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协作的有效性。而且我们在制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及其他相关经济制度时, 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 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 集思广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复论证, 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使它们更加科学、合理、可行, 减少相互间的矛盾。
2.有具体实务上,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在收入范围的确定上, 税法应尽量向会计制度靠拢。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范围确定的基本规定与会计制度基本一致, 但相关税收法规又采取列举的方法确定了有关视同销售和其他与会计制度不一致的业务范围, 但由这种不一致造成的永久性差异过大, 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调整; 而由这种不一致造成的时间性差异也太过繁杂, 对当期税款组织意义不大。所以建议新的税收制度设计中对此类业务的处理, 应尽量承认会计标准, 向会计制度靠拢。对各种准备金的税务处理, 出于保护企业利益的考虑, 应承认会计准则。现行的税收法规除按税法标准承认坏账准备金外, 其它各项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为了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鼓励投资, 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也为了使我国税法与国际接轨, 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协调并不等于两者必须保持一致, 毫不差异, 出于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规避税收的考虑, 税法和会计制度在计算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时, 必然存在部分永久性差异。如税法对捐赠、业务招待费的限制, 对赞助费、罚款性支出的剔除, 对企业间关联业务的转让定价、资金使用和资产租赁收费标准、管理费分摊进行的限制等, 会计在处理上述业务时, 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曹兆芳:浅析会计和税务的差异.载市场周刊,2006年3期
[2]许建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载生产力研究,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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