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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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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简易程序是指某些行政处罚可以不经过一般处罚程序的某个阶段而直接做出处罚决定。与一般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省略或者简化了相关步骤,具有简单、迅速、灵活的特点。设置当场处罚程序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对一些不需要立案调查且影响不大、在其被发现后即可认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直接给予处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节约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笔者结合日常检查工作的实际,浅谈一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
  关键词:烟草 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简易程序的设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当场处罚程序能节约行政执法成本:二是当场处罚能提高行政效率:三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需要。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简易程序既不影响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确保行政管理的高效率性,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要想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无需经过立案、审批等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专卖执法人员并非必须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案件。因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均使用的是“可以”一词而不是必须,我们可以理解为在满足上述法定条件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权在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之间做出选择,至于最后适用哪种程序,需要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形进行判断,属于自由裁量的范围。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1.当场处罚的主体是行政处罚主体。当场处罚程序与一般处罚程序一样,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进行。虽然当场处罚的具体适用者是在场的执法人员,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并非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他仍然代表行政处罚主体且以行政处罚主体的名义实施处罚。
  2.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
  3.当场处罚程序只适用于较轻的行政处罚。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4.当场处罚程序在时间上的特点是在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当即给予行政处罚,这是它与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最显著的区别。
  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来看,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案值较小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对于案情复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情节严重的案件,不可以按简易程序草率处理。比如:需要进一步采取物品鉴定、价格认定或其他调查取证措施的案件: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案件:需要作出警告或罚款以外的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的案件:罚款数额超过法律规定数额的案件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并非必须适用的程序,即使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也可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步骤
  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相比,虽然有所省略或者简化,但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适用的过程中也要遵循相应的程序:
  (一)表明身份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应当受处罚的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表明身份,以表示处罚主体的合法性。《行政处罚法》第34条也规定当场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不表明身份的行政执法人员处罚,当事人可以拒绝处罰。
  (二)说明理由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案情相对简单、证据易于取得、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基本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果出现违法事实确凿、法定依据充分,但违法当事人持有异议的案件,专卖执法人员也可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但当事人拒不承认,又没有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的,就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这一法定条件,此时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而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理。
  (三)告知权利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专卖执法人员应当采纳。(四)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专卖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是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四)备案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两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并立卷归档。如果在审核中发现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形,应当启动错案追究程序及时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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