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变化下谈货物运输中保险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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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20年1月1日将正式执行国际商会(ICC)颁布的《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Incoterms 2020)。该通则相较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Incoterms 2010)中对最低可保范围的要求做出了修改,以更好地匹配《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的具体要求。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日趋复杂化的背景下,外贸企业的货物运输应得到有效地保障。在《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下,外贸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术语版本以应对通则的变化。同时,在通则下灵活选用附加险,积极履行保险义务,选择全球理赔网络的大型保险公司以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减小事故发生时外贸企业的损失,维护国际贸易的稳定。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保险条款;术语选择;风险防范
一、国际贸易中保险的重要性
现代保险究其本质则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被形象地比喻为“社会的稳定器”。而作为现代保险的鼻祖,海上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他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
1.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运用的历史
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商法》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在海上貨物运输中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的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分摊制度,该制度成为了海上保险的萌芽。
现代的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1384年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在其他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的颁布标志着英国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
2.保险的对于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从宏观上,海上保险有利于保障外贸经济的完善,优化国际间经济的发展,达到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与此同时,从微观上,为了弥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风险并带来经济损失,买卖双方会提前约定购买海上保险,其做法体现出保险的补偿职能,更有利于增强外贸企业恢复生产活动的能力,加强出口货物的风险管理以及提升外贸企业间的信用等功能。
二、新版贸易术语中有关保险的修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在保险业务中的地位也逐渐提高。但在保险实务中,由于国与国之间的文化,语言,习俗上的差异以及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繁杂,给外贸企业带来许多不确定性风险。在此之前,国际上普遍承认并运用的贸易规则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该通则得到了从事国际贸易各方的认可与遵守。目前,国际商会(ICC)颁布了《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相较于2010版通则,2020版新通则在有关保险的具体规定上有何变化?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如何?怎样在新规下更好地运用术语和保险?这些转变都将对贸易实务,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等方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1.CIP术语中保险要求的变化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中对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和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作出了调整(Incoterms 2020 aligns different levels of insurance coverage in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and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即2020通则调整了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以及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的不同保险范围。相对于2010通则,CIF继续要求出口商购买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 C,简称 I.C.C.(C))条款要求的货物保险,并为其货物提供价值110%的保险。而新版通则要求CIP中的保险条款由要求出口商购买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的货物保险调整为必须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 A,简称I.C.C.(A))的要求。
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英国所制定的保险条款对世界各国具有重大影响。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该条款分为条款(A),(B)和(C),其保险的责任范围依次递减。
在2010通则中根据A3条款,CIP所适用的保险要求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即:保险人对于(1)火灾或爆炸;(2)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4)船舶、驳船或其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5)在避难港卸货;(6)共同海损牺牲;(7)抛弃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此外,保险人对非除外风险所致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责赔偿。
而在2020通则中,修改CIP所适用的保险要求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即:采用“一切风险减去除外责任”的方式,对约定和法定的除外事项,在“除外责任”(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部分全部予以列明,对于未列入“除外责任”的损失,保险人均予负责。从承保范围看,相比于C条款,A条款主要承保海上风险和一般外来风险,责任范围广泛。
CIP是指出口商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期间出口商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办理进口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即进口商承担出口商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CIP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且广泛运用于大宗制成品的运输,由于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比CIF更大,对于保险的要求更高,所以在此次调整中要求更高级别的承保范围。 2.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在CIF术语中,出口商是投保人,而保险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进口商,出口商具有代理办理保险的性质,货物的风险已在装运港地转移给进口商,保险的可保利益也转移给了进口商。出口商投保并不存在获益的可能,因此不必要强制要求其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的主体应当为进口商。
从进口商的角度而言运用CIP术语使得其货物运输风险得到更好的覆盖。对于出口商而言,虽然要求更高可保范围的保险意味着要支付更高的保险费用,但根据共同海损原则,一旦运输货物受到损失势必会影响出口商利益以及与进口商的贸易往来。所以,及时购买术语所要求范围的保险对于出口商而言,也是必要的。
三、外贸企业对术语的选择与保险的运用
根据《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进出口商双方对保费的支付义务的要求可以看出,CIF与CIP都明确要求出口方支付保险费用,具体图示如下:
1.在合同中明确术语版本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自1936年由国际商会(ICC)出版以来Incoterms规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進行了修订,第九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着Incoterms规则的不断变化,外贸企业应该及时更新对外贸易的合同条款以适应新的规则,避免操作风险。规则的变化不仅仅体现在术语的名称、数量的变化上,更体现在对条款细节的改变上,从以上对保费要求变化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明确术语版本及其所代表的具体含义对外贸企业所支付的费用来讲具有指导性作用。并且,在与交易合同中关于贸易术语的选择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贸易术语以减轻风险。
2.灵活选择险种和保费
除《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所要求的保险外,作为风险承受方,当损失发生时,保险人只有在确认损失属于所投险种的可保范围内才会得到赔偿,所以,附加险的选择要视情况依据所运输货物本身的特点来加以考量。例如,易碎品或工艺品等因破碎造成的损失,可在主险范围外加保破碎险等。
同时,国际间保险的费率也不尽相同。在国际贸易下,出口商承担的保险费用,是决定运输货物的交易价格的因素之一。随着CIP中出口商义务的增加,货物的价格也理应上涨。在贸易术语的实务中进口商应积极关注贸易术语下交易价格的变化,仔细分辨,警惕陷阱。
3.按要求积极履行保险义务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遵守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积极维护货物的安全,防范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的风险。在货物因客观原因遭受损失时,要采取积极行动以减少货物的损失。与此同时,在保险合同的签订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危险增加时对保险人积极告知的义务以及提供单证的义务。外贸企业要按保险合同的要求积极履行其义务才可能得到相应损失的补偿。
4.选择海外理赔网络发达的大型保险公司
由于运输货物的移动范围广,不确定因素大,事故发生地具有偶然性等特征,这就要求保险人具有全球范围的理赔服务网络,能够及时、足额地补偿货物受损的经济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具有对出现情况,出险地区快速介入调查的经验与能力。并且被保险人应要求保险公司能提供有效的防损技术与经验,尽可能做到事先预防,从单纯的转移风险做到减少风险的作用,以便为进出口贸易提供低风险的运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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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BA智库网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https://wiki.mbalib. com/wiki//协会货物条款,2019-12-26.
作者简介:杨峰(1999- ),男,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宏观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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