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国有炼化企业如何加快推进用工方式转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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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传统国有炼化企业普遍存在员工总量大,用工形式单一,用工成本高,人均成本利润率低等问题。探索灵活多元的用工方式,推动用工方式转型是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破解当前用工困境,降低用工成本的一种有力措施。
关键词 传统国有炼化企业 用工方式 转型
自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出台之后,国内新炼化建设项目陆续上马,新建成的企业普遍用工规模小,人员精干,用工形式灵活,薪酬竞争优势明显,但总体用工成本较低。传统国有炼化企业由于生产特性、社会责任、历史传承等多方面原因,在长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较大的用工规模,用工方式单一,人工成本负担较重。在当前竞争激烈市场环境中,现有的用工方式已成为影响公司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亟待通过用工方式转型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国内最常见的几种用工方式
目前,国内企业常用的用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用工。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用工和非全日制的临时用工。二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用工单位提出一定的用人标准,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三是劳务承揽。劳务承揽是指企业将其内部非核心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承揽单位,由承揽单位按照企业的要求,自行组织安排人员,利用企业的场地、设备、技术和工艺流程标准,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劳务承揽是一种业务外包的商业模式,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揽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直接用工中的勞动合同用工是当前传统国有炼化企业最主要的用工方式,且用工数量较大,人工成本费用较高,人均成本利润率低。这类用工群体既包括从计划经济时代“固定工”转换为合同用工的人员,也有按照现有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招用的全日制合同用工。由于国有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天然属性,不管是曾经的“固定工”还是新招用的全日制合同用工,仍保留有“固定工”“铁饭碗”的痕迹,难以做到优胜劣汰,人员易进不易出,人均劳效不高,是传统国有炼化企业迫切需要转型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和劳务承揽又可统称为第三方用工(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两个主体之外引入第三方,劳动者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通过与第三方签订有关协议,从而实现对劳动者的直接或间接使用一种用工模式),是我公司加快用工方式转型的方向。
二、用工方式转型选择
非全日制用工相较“劳动合同用工”有着“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特点,但对于员工技能素质要求较高的炼化企业来说,非全日制用工并不适合我公司当前的用工实际。劳务派遣对用工的岗位范围和用工比例都有严格的限制,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且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且在用工实践中,由于不同原因造成的劳动关系、工伤亡事故、同工同酬等纠纷多发。总而言之,劳务派遣用工对用工企业来说有着诸多限制,存在一定的用工风险,不易大范围使用。劳务承揽(或业务外包),其相较劳务派遣用工,不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企业只需关注承揽单位的工作结果即可。劳动者的使用、考核、培训等内容均由承揽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完成,对于发包单位来说,用工风险小、运营成本低,也是目前新建炼化企业广泛采用的一种用工方式。综合对用工成本、用工风险等因素的考量,推进用工方式转型,选择第三方用工模式中的劳务承揽是最适合的。
三、推进用工方式转型
(一)应优先推进业务优化调整
传统国有炼化企业除了炼化主营业务,还有生产保障、多种经营、矿区服务等多种业务,业务种类较多,且人力资源配置分散。推进用工方式转型,应先明确聚焦主营的发展定位,精干炼化主营业务。整合生产辅助业务,优化组织机构设置,实现检维修等生产保障业务的专业化管理、一对多服务;逐步萎缩退出包装、装卸等生产保障业务,推行外包用工;结合国家现有深化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加快推进“三供一业”等企业办社会职能等业务的移交;根据控员情况,逐步推行后勤服务业务外包。
(二)严控用工总量
推进用工方式转型,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最直接方法就是减少用工总量。减少用工总量首先应严把用工入口,精确测算新增人员招聘计划,精准补充核心业务关键岗位人员,严控数量、严把质量,非核心业务有人员需求时,优先选择第三方用工方式。其次要畅通出口,鼓励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提前退休,坚持严格劳动纪律,依法依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同时,积极推进“三供一业”等办社会职能移交,随业务资产划转人员。探索多经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相关人员随改制分流到新企业工作。
四、配套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推进用工方式转型,选择第三方用工(劳务派遣或劳务承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将转变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或业务承揽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管理权基本消失,但在工作成果考核、工作过程监督等方面,对用工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用工单位需要建立与第三方用工相适应,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系,明确考核、监督、验收等制度,防范新的法律风险,从制度上保障用工方式的稳步转型。
(李永军单位为大庆石化公司人事处;陈岩单位为大庆石化公司储运中心)
参考文献
[1] 黄芮.灵活用工如何创造价值[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9-03-26.
[2] 张如媛,康红俊.要加强人员结构的调整[J].经济与管理,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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