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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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绵芳
【摘要】揭示了企业自备电厂发展成因,分析了企业自备电厂对电网的影响,并结合当前有关自备电厂的相关政策提出对自备电厂管理和建议。
【关键词】自备电厂 政策建议
近年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发展呈现较热趋势。由于受国家节能减排、能源综合利用等政策鼓励,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在部分地区显日益扩大趋势。且由于综合能源利用项目国家还有专项资金补助,造成一些钢铁、化工、水泥、造纸等企业蜂拥申请建设自备电厂,一定程度上对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需要进一步发挥资源综合利用的效果,做到发电、供电、企业相互和谐发展。
一、企业自备电厂发展成因
企业自备电厂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企业需要用热而建设的热电联产机组,二是利用本企业排放的废料或未能利用的副产品作为燃料的发电机组。
1.早期建设的企业自备电厂主要是化工行业,因生产工艺用热和资源利用等需要而建,均为热电联产机组,2004年以后新上及目前在建的自备电厂则主要是为了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等需要,主要是钢铁、水泥、化工行业,均为余热、余汽发电,是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随着水泥工业结构的调整,国家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区建设年产二百万吨的水泥生产线或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第5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新型干法水泥窑系统低温废气余热要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采用纯低温废气余热发电。在淘汰立窑、湿法窑、干法中空窑等落后技术,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的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省政府对新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均要求上配套的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
3.除资源利用外,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也是企业建设自备电厂积极性高的原因之一。化工、钢铁、水泥企业一般都是大工业用电,与国家执行的大工业电价相比较,资源综合利用的余热、余汽发电成本相对较低,有的低于0.2元/千瓦时,有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自备电厂对电网的影响
1.从近几年自备电厂发展形势趋热分析,受国家节能减排、能源综合利用等政策鼓励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自备电厂建设呈快速增长趋势。按理论计算,新上一条年产二百万吨的水泥生产线项目,年约增加用电量约1.8亿千瓦时,其配套余热发电机组容量一般配套为9000千瓦,年自发自供发电量约6000万千瓦时,占生产用电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企业自备电厂的投入对电网售电市场有一定的影响。
2.企业自备电厂一般是直接并入企业内部供电系统,并以间接方式并入电网运行,企业自备电厂的并网运行,虽然有利于自备电厂自身的安全稳定和提高企业生产用电的可靠性,但同时对电网的调峰和供电可靠性等方面又增加了管理难度和安全风险。
3.自备电厂按照其容量和地理位置的不同,大部分都接入了110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中。大多数自备电厂机组单机容量小,发电负荷曲线变动大,调峰能力弱,负荷调节过程中产生的低频谐波对电网的电能质量构成污染。电网为自备电厂企业无偿提供了调峰、调频、备用电源等辅助服务。
4.从供电可靠性考虑,电网在做规划和网架建设时按用电市场需求已经留有备用容量,企业自备电厂的投入会占用电网备用容量,影响容载比,浪费电网资源。同时,部分行业的荣衰受国家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如:水泥行业,当电网企业为满足这些行业的用电需求,对电网建设投入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一旦这些行业衰退,电网的设备将出现空置,国家资源将出现浪费。
5.企业自备电厂本身的建设基本上是根据企业自身的需求来决定,并且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审批。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出现自备电厂已经审批甚至建设完成才与当地电力部门联系,确定并网方案。当地电力部门在没有合适的并网点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这样或者那样的临时并网方案,暂时解决电厂的并网问题。随后电力部门需要追加投资对地区电网进行改造或者建设新的变电站来解决网架问题。对电网的建设规划和小地区运行方式造成较大影响。
三、当前有关自备电厂的相关政策
1. 相关政策文件
近几年国家经济综合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热电联产、小火电的文件规定。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急计基础[2000]1268号),肯定了热电联产具有节能、环保、提高能源利用率等综合效益,规定了热电联产项目的审批权限和各类热电联产机组指标等。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火电及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明确了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和附加的适用范围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规定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公告(2005年第65号),将220t/h全燃高炉煤气锅炉的应用技术、600GF-NK型沼气发电技术、燃气轮机热电联供技术、用低热值煤气的MS6001B-L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低热值煤气高效热电(功)联产联供技术、炭黑生产尾气发电(供热)技术、低热值煤气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工业锅炉余热余压在林业工业生产中的综合利用等技术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
(5)《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明确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推行新型干法水泥,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新型干法窑系统废气余热要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采用纯低温废气余热发电。
2. 自备电厂建设审批规定
自备电厂一般为热电联产、余热发电,属于小火电范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1)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量25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
(2)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量25兆瓦以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组织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3)现有凝汽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工程、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和燃料结构变更与综合利用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大于5千万元的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小于5千万元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组织审批,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4)外商投资热电厂工程总造价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工程由国家经贸委审批。
(5) 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热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热电厂项目不予审批。
(6)燃煤热电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余非燃煤热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 自备电厂并网审批程序
根据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并入电网运行,必须经省级经贸委批准。具体程序为:
(1)并入省电网运行的,由拥有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经贸委提出并网运行申请,市经贸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转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
(2)并入县电网运行的,由拥有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经贸委提出并网运行申请,县经贸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转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出具审查意见并报省经贸委审批。
(3)经省经贸委批准同意并网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电网企业予以并网运行。
四、对自备电厂的管理和建议
自备电厂是在符合政策和技术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在综合利用资源、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盲目的上自备电厂,对电网供电可靠性、电网安全管理和电网建设都会带来较多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1.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出台《自备电厂建设标准》和电厂电力、热力产品质量的考核办法。企业自备电厂也是发电企业,同样不应鼓励建设单机容量过小、蒸汽参数过低的发电机组,自备电厂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生产的电力、热力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2.自备电厂应符合产业政策,立项手续齐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严格按省经贸委或省发改委核准的机组容量建设,保证不发生补燃现象。为防止各别企业只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浪费其它资源对机组进行补燃,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此方面的考核办法,确保能源综合利用最优化。
3.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出台《自备电厂联网技术及调度管理规范》,严把项目立项审批、联网安全和调度管理。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出发,自备电厂应向当地供电部门并提出并网申请,做好接入系统方案设计,与供电部门签订联网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同时为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企业自备电厂应加装电量远程采集系统和负荷控制系统,强化自备电厂的联网调度和负荷调配,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4.有关部门应尽早恢复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的规定。为保证企业的供电可靠性,电网在做规划和网架建设时必须考虑按用电市场需求留有备用容量,电网为自备电厂企业提供了调峰、调频、备用电源等辅助服务。企业自备电厂一旦投入,就会占用电网备用容量,影响容载比,浪费电网资源。因此,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电网的特殊性,尽快恢复电网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的政策,同时建议征收的系统备用费可专款专用,可用于该地区电网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充。
5.电网经营企业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汇报沟通,积极参与企业自备电厂前期工作。目前自备电厂建设的项目立项均由市发改委或经贸委根据企业申请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和国家发改委审批。做为供电企业,只能是在项目投产前签订联网协议时对其联网接入系统、上网电量和安全管理做必要的约束,电网企业对自备电厂管理上十分被动,对电网的规划管理十分不利。因此,一方面电网经营企业应积极、主动与政府部门汇报沟通,积极参与自备电厂前期工作,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协调好电厂与电网的关系。
6. 供电充裕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利用火电富余发电政策,以补贴形式鼓励企业停发自备电厂,使资源能最大化的利用。
作者简介:杨绵芳(1983-),男,汉族,福建省三明电业局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方向:供电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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