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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纳税主体需要纳税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广生

  一、 纳税主体在涉税管理方面与征税主体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一) 征税主体的管理
  征税主体的管理主要表现为税收管理。税收管理是国家对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管理的活动。税收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和各级税务机关。国家主要是制定税收方针政策、建立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机关,具有组织税收收入和进行税务管理的职能。征税主体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使得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来保证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
  二是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来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是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满足税收管理的需求。
  
  (二)纳税主体的涉税管理
  纳税主体的涉税管理主要表现为纳税管理。纳税主体的纳税管理,在以上三个方面与征税主体相比较,具有很大的差距。
  一是不可能全面、透彻地了解税收法律、法规;
  二是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纳税管理。企业的纳税管理一般是通过财务部门作为一项附属工作来进行的;
  三是投入纳税管理的人力有限。目前大多数企业只有一名税务机关要求的办税人员,其职责只是完成事务性的工作,没有进行系统的纳税管理。
  如此看来,作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人在纳税管理上与征税主体的税收管理,形成了严重的不对称。由于纳税管理非常薄弱,成为纳税主体偷漏税的痼疾之一,使国家税收不能够达到应收尽收;也会造成纳税主体应该得到的税收利益却没有得到。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些纳税人一手偷税,一手多交税的现象。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建立和加强纳税主体的管理,使税收法律关系两个主体的管理趋于对称,才能使税收法律关系征纳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以顺利实现。
  
  二、 纳税主体进行纳税管理的途径
  
  纳税主体需要纳税管理这是从税收管理的客观需要提出来的,纳税主体的纳税管理应该全方位、系统地进行。
  国家税收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交给国家的份额,要及时足额地交给国家;应该留纳税人的部分,纳税人也能够真正地得到。按照税收分配的基本原则和目的,纳税管理的总体构想是:建立一套完善的纳税管理体系,这个纳税管理体系从政策适用、实务操作程序到信息有效控制和管理,应该覆盖企业的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其具体内容是:
  
  (一) 解决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问题
  税收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作为纳税人想全面了解和掌握是不可能的,同时也没有必要,因此需要能针对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编辑适合本单位的税法实用手册。
  
  (二) 提出纳税建议方案
  纳税建议方案首先要达到满足税法的遵从性,即提出的方案完全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纳税建议方案,争取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合法的税收利益。
  
  (三) 构建企业纳税控制系统
  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方式是通过颁布开征各个税种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实施的,是贯穿纳税人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得以实现的。因此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全过程都有涉税的内容,而涉税事宜的运作以及处理的结果将最终影响企业税款支出的状况。因此要使企业的税款支出即完全符合税收规定,同时又使企业税款支出控制在最合理的水平,就需要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涉税环节和涉税内容实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
  
  (四) 进行纳税管理体系的培训
  企业纳税管理体系从政策适用,到操作程序,到纳税控制系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许多专业性很强的内容,涉及各个涉税环节的操作人员。要使每个涉税人员都能很好地完成系统要求的工作,最终实现纳税主体的全方位管理,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让其充分了解纳税管理体系的内容和要求。
  
  三、 通过税务代理服务提高纳税主体的纳税管理水平
  
  (一) 税务代理是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联结的桥梁
  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在管理方面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税收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不对称主要表现为在获取和拥有税收信息上,纳税主体处于弱势、被动的地位。如果要求每个纳税主体所拥有的税收信息量达到与征税主体相平衡,在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在实际中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实现平衡的成本也是纳税主体无法承受的。从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生产的社会化和社会分工细分化的发展趋势看,在纳税主体的纳税管理问题日益凸现的情况下,社会必然会产生一种事物,以缩小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在管理方面的差异。目前税务代理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一方面起到维护税法的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提高纳税主体的纳税管理水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代理行业的中坚力量――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过程中有获得纳税人信息的优势,同时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纳税人的具体状况编制税法手册,使纳税人可以集中地、有针对性地掌握和理解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日常咨询中的政策辅导,使纳税人掌握税法的信息变得主动起来。税务师事务所把从纳税人获取的信息通过判断后,请税务部门加以鉴证,这样达到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信息联结畅通,并最终取得一致,进而提高征纳双方的管理水平。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征税主体依据税法应收尽收,纳税主体依据税法税款及时足额上缴、税收利益充分享受的基础上进行的。税务师事务所在税务代理中的定位,就是架起实现税务部门的意图与纳税人的义务和合法权益联结起来的桥梁。
  
  (二) 借助税务师事务所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
  在日常出现的纳税问题中,一部分是纳税人有意识地偷逃骗税,这是少数的;大部分问题的原因是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即征税机关不能全部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而纳税人又无法完全获得税收政策的有效信息,还有就是税法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差异,特别是税法与会计两则的差异。因此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使信息可以及时地获取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征税主体与众多的纳税人直接联结,就目前的情况是不现实的,因此通过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集中地、有选择地使双方信息畅通,应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
  
  (三) 借助税务师事务所建立纳税问题预警系统
  国家通过税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达到税款应收尽收的目的,而不是要等待纳税人出现纳税问题来进行处罚。因此对那些非主观意识偷逃骗税的,而又可能形成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师事务所建立预警系统,即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后,通过直接请求税务部门鉴征后,再反馈给纳税人,这样就把纳税问题消灭或提前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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