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倾销立法中增加会计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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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凤英
ADA与GATT框架下的两个《反倾销守则》相比,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前者在法律文本中大量地增加了会计证据的内容,出现了会计证据法理化的趋势。研究反倾销立法中的这一趋势,对我国开展对外反倾销与反倾销应诉和对《反倾销条例》进行修订、完善都具有借鉴意义。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WTO框架下通过了《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简称ADA)。ADA与GATT框架下的两个《反倾销守则》相比,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前者在法律文本中大量地增加了会计证据的内容,出现了会计证据法理化的趋势。研究反倾销立法中的这一趋势,对我国开展对外反倾销与反倾销应诉和对《反倾销条例》进行修订、完善都具有借鉴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申诉人的资格。在原有的两个《反倾销守则》中,对申诉人的资格只从法理的角度作过规定,比较含糊和宽泛。ADA中专设了申请人资格的条款,而且它是与会计证据相关联的。条款规定:“除非当局在审查对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商申请书中的陈述支持或反对程度的基础上,对由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已经提出的申请做出了决定,否则,一项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调查不应发起。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相同产品生产商全部生产量的50%以上,他们对申请表示支持或反对,则该申请应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但是,如果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则调查不应发起。”①此规定强调了两个数量证据:其一,支持申请的厂商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其二,或者支持申请的厂商产量达到支持或反对该申请的厂商产量的50%以上.这两个数量界限,严格了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不必要的调查。
2.关于抽样调查问题。这是一条新的规定,该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如何合理地选择会计证据的问题。如何使用有效统计抽样方法,第6条中规定,当局以抽样选择时的现有信息资料为基础,对一个合理数目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或者生产者进行审查;或者对能合理进行调查的占有关国家出口产品数量最大百分比的对象进行审查。该条款特别指出,抽样应符合“统计上有效”标准。之所以强调“统计上有效”,主要是针对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允许反倾销调查时适用抽样情况而制定的。在多数情况下,他们各自为政的抽样调查都不符合“统计上有效”的原则,因而歪曲了事实,篡改了证据。
3.关于低于成本销售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是 ADA修改时的重点,特别是对产品成本的计算以及可忽略不计的低于成本交易的数量作了大量的、具体的界定。其第2条规定,如果进口国主管当局认定被控倾销的产品或其相似的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于一个持续的时间内(通常为1年,但不得少于6个月)大量销售,但是价格却不能弥补合理期限内所有成本,则这种低于单位生产成本的销售价格不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该价格也不能用作正常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可用相似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的第三国的、有代表性的价格作为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或者用“结构价格”的方法来推算出正常价值。GATT 框架下的两个守则对此没有做出具体规定。ADA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都作了具体的、详尽的规定。就新增的内容来说,ADA主要要求用数据说话,特别强调证据的确凿性和客观性。通过这些规定,使会计证据融入到了一些法律条款中,使抽象、空洞的法律条款变得具体、充实起来。
4.关于公布证据问题。ADA规定,在发起调查前,要通知各有关当事人,并将情况予以公告,反倾销的裁定,价格承诺的接受与终止决定,调查程序的中止与终结等均应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并予以公告。强调公布证据,增强了反倾销各个执法环节的透明度。
5.关于“最佳可获得信息”问题。ADA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拒绝接受或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者严重妨碍调查,则最初和最终的裁定,不论是肯定的或否定的,均可以在现有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即调查当局依据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这是对不配合提供证据的被诉人的一种强制。被诉人不提供证据或阻碍调查核实证据,则按“最佳可获得信息”定论,这当然不利于被诉人,而有利于申诉人。
6.关于对证据的司法审查问题。为保证反倾销的公正性,ADA要求WTO成员国在其国内反倾销法律中,都应维持司法、仲裁等程序。此类机构或程序应完全独立于负责做出裁决或审查的当局。当然,司法审查决不是简单重复反倾销主管当局认定事实的过程,而是以其所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判断,并以证据规则作为判断的基点。如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取证和认定证据的规则和程序等。
从以上所罗列的几点修改内容看,ADA的注意力主要是突出强调反倾销的证据问题,并使这些证据以法律形式来表达―或用法律规范的语言来叙述,或将其纳入某一法律程序,或作为某一条法律要求。
法理内容证据化的立法趋势不仅反映在ADA中,也反映在一些主要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法文本中。自ADA生效后,国际社会刮起了一股ADA旋风。为了与ADA的要求相适应,几乎所有具有反倾销法律的国家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或调整,以保持与ADA强化会计证据作用相一致的基本走势。
法理内容证据化潮流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是反倾销正常运行的客观要求。
GATT及WTO的主旨是为了推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力求通过自由贸易,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世界各贸易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其中的一些条约、规则也是围绕消除自由贸易的障碍,推进自由贸易进程服务的。反倾销条例的设计也不例外。就设计者的初衷而言,是为了消除出口商用倾销方法占领进口国市场,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简言之,它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后来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反倾销方法成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为了防止反倾销方法的进一步“蜕变”或“异化”,国际社会为之做出了一些限制滥用反倾销方法的努力,其中法理内容的证据化就是这种努力的成果:
第一,在反倾销的每一道法律程序、每一项法律条款中都加入会计证据和具体事实的要求,一方面增加了发动反倾销和裁定反倾销的难度,另一方面提高了反倾销应诉的成功率,有助于减少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及不利影响。
第二,在反倾销的法理内容中加入了会计证据或事实证据,有助于提高反倾销的质量,精准地对真正的倾销行为实施打击,以维护世界贸易的正常秩序。
第三,在反倾销的法理内容中加入了会计证据或事实证据,有利于防止不同贸易主体之间相互用反倾销手段打击、报复对方,造成“混战”的局面,从机制上消除因可能的“混战”带来的严重后果。
令人遗憾的是,当今世界上的反倾销案件95%都不是出于反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贸易秩序的目的,而是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相互妥协,各国都自觉地将反倾销的法理内容证据化,将来有望提高反倾销的客观程度,使之真正成为反不正当竞争的锐利武器,步入健康运行的轨道。
作者: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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